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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正补偿的基本意涵
概念是法学研究的最小单位,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便无法明确教义的核心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概念阐释需以规范为基石,它界定了阐释的边界,区分了日常语境中的概念与法律语境中的概念,从而深化了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相较于中国,美国更早地步入了征收补偿的阶段。在公正补偿规范确立之前,美国经历了一段长期的无补偿征收实践史和思想斗争史。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政府普遍不认同征收私有财产必须给予补偿的原则,未经补偿的征收事件屡见不鲜。这种做法最初是依据王室特权来正当化的,随后在共和主义革命意识形态的推动下得以确立。然而,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随着公共利益至上的共和主义思想逐渐向自由主义思想转变,
人们开始在州层面上追求征收补偿。部分州的宪法和联邦制定法开始接纳补偿条款,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立法包括1777年的佛蒙特州宪法、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以及1787年的西北法令。
18世纪后半叶,自由主义思想与财产权保护观念在美国财产征收领域迅速崛起。美国革命时期形成的补偿思想在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全面体现。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未经公正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征为公用。”但是,美国联邦宪法既未规定何为“公正补偿”,也未明确其标准。因此,“公正补偿”概念的基本内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焦点。
宪法学家们从宪法解释理论入手,努力揭示公正补偿的原始含义;而美国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则在处理大量征收补偿案件的过程中,逐步提出了公正补偿的教义,试图描绘出一幅更为清晰的公正补偿概念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