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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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我国古代文献记述中曾存在过的“民”和“法”的用词搭配,是否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则值得怀疑,似应是有关营造、水利等的论述或者命令,[1] 一般认为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民法。有学者认为,不论从咎单司空的身份还是“居”篇的性质来看,《明居》不应是一篇关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著作。[2] 至于中国古代法律典籍中出现的“民事”一词,也与现代民法所指称的“民事”存在内涵上的差异。

民法作为调整一定社会最为普遍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最主要的法律部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渊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Jus civile)。所谓市民法,是指调整罗马国家及其公民间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现代称为国家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各种规范。市民法及其内涵存在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1)市民法(Jus civile)和万民法(Jus gentium)。罗马法在其早期,因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前者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后者主要适用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以及罗马城邦公民与被征服地居民。从其内容看,市民法主要规定罗马公民的政治权利,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公法,而万民法主要涉及民事交往和民事活动,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规范。

(2)Caracalla告示(212年)。212年,罗马皇帝Caracalla发布敕令,宣告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都是罗马公民,从而赋予被征服地区居民以罗马公民资格,从而消除了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的主体差异。万民法被市民法吸收,市民法中的私法部分得到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发展。[3]

(3)6世纪东罗马皇帝Justinianus主持编纂《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学纲要》,后人又将其在位期间的敕令等汇编成《优士丁尼新律》,后世将上述文献合称为“优士丁尼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随着1135年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北部亚马菲城被发现,西欧各国出现了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围绕着以意大利博伦亚大学等近代大学为中心的罗马法研习和传播中心,开始了罗马法的广泛传播。可以说,近代各国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来自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指称的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汉语词汇中的“民法”,并非我国古汉语中的固有词汇,是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引进西方民法时创设的词汇,清末修法改律时传入中国,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4];日本人在转译“市民法”时省减了“市”字,译为“民法”。省减“市”字,容易将市民法中所要传递的市民社会主体平等的核心理念忽略掉,在汉语的语境中,“民”容易被理解为“老百姓”,从而在理解和认识民法的本质时需要特别进行解释和带来不必要的歧义。

(二)中国民法的界定

我国对民法的概念界定,基本上是随着立法者和民法学研究者的认识变化而变化的。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列宁亲自指导下,1923年公布了《苏俄民法典》,它以崭新的面目出现,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典中分出,建立独立性的法典,使民法典集中地为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服务。[5] 在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7 年这一时期,我国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自然也难逃被完全边缘化的命运,以至于在改革开放前许多民众甚至连民法为何物都不知晓。[6] 受苏联民法的影响,这一时期我国的一本重要的民法教材中对民法是这样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它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而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7]。1986 年《民法通则》实施以后,民法的概念被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认识的逐渐深刻和准确,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为了突出对于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尊崇和保护,强调对人自身的关怀,在两大法律关系的表述顺序上进行了调整,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形式意义民法和实质意义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是指以民法典或者部门法形式存在的民法。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民事法规,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典是实质意义民法的基础内容和主要组成部分。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时要注意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角度出发,全面、体系性地掌握和了解其内容和规范。

(四)民法与民法学

所谓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民法既可以从立法层面理解,也可以从学科层面理解。从立法层面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既包括民法典的规范,也包括民事单行法以及其他立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学则是研究民法本身的学问,其内容比较广泛,涉及民法哲学、民法原理、制度、规范、法律适用以及民法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