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章 法学学习:既不无聊,也非前途黯淡!
法学学生应当不断地与成见作斗争:法学是“枯燥”的,教学材料与学习材料无穷无尽,所有的付出到最后也毫无收获,因为法律人的劳务市场已经饱和了。——如同对待大多数成见一样,我们也需要对此“有所回应”:
首先是职业前景1:德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数量虽然自2000年开始回落,但是相比于1980年已经翻了一番。2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显著增加。3不过在过去几年里就业市场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4尽管在此背景之下公职部门所要求的分数有所下降,但是公职部门中传统法律职业——法官与检察官——只占了相对很小的比例。联邦劳动局在2019年就已经警告称,接下来几年学生数量的再次升高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竞争。5但是,由于法学教育的通用性,以及法律对几乎所有生活领域的渗透,企业、银行、保险、社团等给成倍的法律人提供了工作。不过,大量的法律人还是奔向了律师界。律师的数量已是1980年时的四倍多。6律师之路——无论他处在何种条件下——都经常不符合毕业生们的美好想象。7只有很小一部分律师能在著名的大律所找到职位,这些大律所虽然支付着美梦中的薪水,但是却通常要求着噩梦般的工作时间。8许多律师在小律所工作,有时 (只能) 当自由雇员,或者一些人独立地作为个体律师。决定以“个体斗士”的身份开业往往是一个绝望之举。
那么,让那些在公职部门、著名律所或大企业工作的法律人与那些未能找到成功职业入口的法律人得以区分的究竟是什么?除了附加资格(尤其是语言能力、国外经历与博士学位),以及一定的“软”因素(比如不可或缺的交流与表达能力),最重要的就是两次司法考试的分数,这对于职业前景起着决定性影响。两次司法考试的成绩历来都很差。通常情况下,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全国卷有着差不多30%的未通过率和大量集中在“及格”与“中等”的分数。9在全国卷中,高分 (分数达到“良好”以上) 通常——取决于各联邦州——低于20%。如果将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大学卷——即所谓的专攻领域考试 (Schwerpunktbereichsprüfung) ——也计算在内,那么情况就变得好多了。这里的高分率差不多超过了50%。由于专攻领域考试占总分的30%,因此,第一次司法考试的高分率被总体提升至了30%左右。然而问题在于:尽管专攻领域的学习对于一个坚实的法学教育而言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是许多潜在的雇主——包括联邦和各州——都以全国卷中所取得的分数为首要依据,这些分数在证书上被单独标记了出来。因此,想在就业市场打开那些美好职位的大门,就必须首先在全国卷中取得高分。谁能以高分通过两次考试,往往就能找到好的工作。
那些打算接过父母律所中稳当职位的人或许只是抱着“通过考试”的态度。而对于其他人的问题则是:如何才能得到高分?要回答这一问题,最好先看一看考试的要求。这里主要是要进行五个小时的笔试,对实务案例进行鉴定式论证的解答。因此,强化的考试训练是任何法学教育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0只有这样才能习得处理陌生案例的必要方法,从基本材料着手并掌握案情,然后拟出提纲,直至进行表达得当的撰写——在进行这一切时还必须注意到通常紧缺的时间资源。
在内容方面,要撰写出一份成功的鉴定报告 (Gutachten),首先当然需要坚实的法学知识。但是一种广为流传的谬论认为,解答案例必要的知识必须是已被教授的,在解题时这些知识似乎只是“重播”。实际上,鉴于理论上可用的专业知识范围之大,要掌握这么多知识是完全无望的。11只有在屈指可数的若干标准问题中,才能对细节性知识有所期待。12
不过,掌握一系列法律概念的定义还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定义大多是长久讨论后得出的结论,可以在大量案件中得到检验,而且是许多法律人世代“被凝结的理性”。在考试中,只要提出一个大致相当的定义就行了——因此,人们不需要完全背下来。
必要的细节性知识只有在被内嵌于牢固的基础知识之中时,才能在具体案件中被有意义地使用。对于各个法领域的基础结构必须知晓并进行理解。13学习成果的衡量标准,并不是所阅读的书本页数,而是是否“掌握”了文字表述最真实含义中的思想。对这类基础的学习与理解并不无聊或“枯燥”。以理解作为基础,学习必要的细节与定义时才不会太累。只有当必要的知识能被归入基础知识的语境且又能被理解时,人们才有机会去掌握这些知识。
与其他同学进行讨论,也属于处在“理解性学习”的环境中。建立个人学习小组是很有意义的,不仅能监督自己对已学内容的掌握,还能改善语言表达能力并强化论证能力。当然也不应当害怕在课堂中提出问题并参与讨论。在笔试和口试中,都要求着法律论证的能力。在候补公务员培训 ( Referendarausbildung) 中经常被抱怨的是,学生没有具备这一属于所谓“关键资格”的能力。
因此,这里说的不是“勇于留下漏洞”,而是对法学学习的知识边界的认识。但是人们必须知道,哪些漏洞是可以留下的,哪些是不行的。学习文献——包括本书——都将设置重点作为任务。但是,人们应如何对待那些自己并未特别学习理解过的主题?将陌生的问题嵌入笔试中,这正是每一个出题人的志向。这里要考查的正是辨识出优秀法律人的东西,也就是对新问题在法律上进行妥当回答的能力。对此,一方面需要前文提及的基本理解;另一方面需要很好地知晓法学方法论的知识,尤其是本书意图传授的解释方法。14
总结:目标是在考试中得到高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掌握基本知识、获得相关能力并对法学的学习有着必要的认识。不需要进行沉闷的背诵学习。那些觉得法学学习无聊的人,将很难获得成功。法学学习就是需要一点热情!
1 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在联邦劳动局,http: //www. arbeitsagentur. de获取。
2 1959年至2017年毕业生人数的发展情况概况,参见www. lto-karriere. de/jura-studium/wieviel-jurastudierende-gibt-es-in-deutschland,访问日期:2022年2月10日。
3 参见 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Blickpunkt Arbeitsmarkt-Akademikerinnen und Aka-demiker,2019,S. 88。
4 参见 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Blickpunkt Arbeitsmarkt-Akademikerinnen und Aka-demiker,2019,S. 88。
5 参见 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Blickpunkt Arbeitsmarkt-Akademikerinnen und Aka-demiker,2019,S. 88。
6 参见 www. lto. de/juristen/statistiken/anwaltschaft/anwaltszulassungen-entwicklung,访问日期:2022年2月10日;www. brak. de/fuer-journalisten/zahlen-zur-anwaltschaft/ar-chiv-statistiken,访问日期:2022年2月10日。关于整体情况也可见http://www. welt. de/wirtschaft/karriere/article116063801/Vollbefriedigend-sollte-ein-Jurist-schon-vorlegen. 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10日。
7 薪金概览可参见 www. lto. de/juristen/statistiken/gehaltsreports/einstiegsgehaelter-von-rechtsanwaelten-in-kanzleien,访问日期:2021年2月10日。
8 参见 www. lto. de/juristen/statistiken/gehaltsreports/einstiegsgehaelter-von-rechtsan-waelten-in-kanzleien;www. lto. de/recht/studium-referendariat/s/einstiegsgehaelter-juristen-be-ruf-kanzleien-unternehmen;www. lto. de/gehaltscheck-fuer-juristen/gehaltscheck-rechtsanwaelte;www. lto. de/recht/job-karriere/j/juristen-perspektiven-arbeitsmarkt,访问日期:2022年2月10日。
9 参见联邦司法局公布的年度教育数据;www. bundesjustizamt. de/DE/SharedDocs/Publikationen/Justizstatistik/Juristenausbildung_2018. 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10日。第二次司法考试的高分率与不及格率通常都在20%以下,因此2/3的考生在此获得及格或中等的评分。
10 实证研究表明,经常进行考试训练可以提升成绩;对此可见 Towfigh/Traxler/Glöckner,ZDRW 2014,12 f. 。
11 参见 Bock/Hülskötter JURA 2020, 1074 ( 1075 ); Rüthers JuS 2011, 865。 Gierhake ZDRW 2020,3 ff.以《要求不可能的事》为文章标题概述了司法考试的要求,并以充分的理由主张减少教学材料的同时更加强调基础。
12 参见Kröpil,JuS 2012,599。
13 对此也可参见 Bock/Hülskötter JURA 2020,1074 ( 1075);Zaczyk,FS Puppe,2011, S. 314 ff.;此外还可参见Lammers,JuS 2015,291。
14 肯定性的阐述见Rüthers,JuS 2011,865 f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