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解
本节中以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表述土地使用权等物权性的权利,由于时代发展的局限性,没有使用物权的概念,但这一节实际上指的就是物权。“财产所有权” 即为物权中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又称自物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物权最充分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1)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地、不经任何中介地和无条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
(2)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归一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其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
(3)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无须设定其限期。当然这不等于说所有人不可消灭其权利,其中包括出让。
(4) 所有权具有弹性。所有权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然而这种分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一旦加诸其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消除,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也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配套
《物权法》 第39条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的效力。
所有权的取得有多种形式和途径,依其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而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1) 先占。(2) 生产。(3) 收取孳息。(4) 添附。(5) 无主物、罚没物的法定归属。(6)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7) 没收等。
继受取得则表现为所有权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即后手权利直接来自于前手权利的转让。此种转让通常是以合同的方式实现的。此外,某些事实的发生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配套
《合同法》 第133条;《物权法》 第9、23-27条;《民通意见》 84-87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配套
《宪法》 第9、10条;《物权法》 第45-57条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注解
集体财产所有权,是劳动群众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类型。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如区域性集体组织、合作社组织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森林、山岭等资源,也包括土地、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集体财产有时会落入集体经济组织少数人手中,其他集体成员根本无法参与或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进行土地建设,比如,私自开发别墅进行销售,或将耕地用于乡镇企业开发用地。
应用
55.农民因转干、入学、参军而取得干部、职工身份成为非农业人口后,可否继续享受集体资产经营所得和资产增值利益?
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所得和资产增值利益的前提条件是所在地农业人口这一特定的身份权。而部分农民因转干、入学、参军而取得干部、职工身份,成为非农业人口后,不具备农民身份,也就丧失相应的身份权以及分红的权利。
56.服刑人员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权参与分配的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刑人员只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其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或服过刑为由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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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58-63条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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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13条;《物权法》 第64-66条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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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29条;《继承法》 第2、3条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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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69条
第七十八条 【共有】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解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的共同所有。其中,共同所有权的享有者称为共有人,而其客体称为共有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为两个以上人共同享有时,学理上称之为 “准共有”。司法实践中对共有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只有同一个所有权由多数人享有,才成立共有。如果是多个所有权并存,就不是共有。
(2) 共有的所有人为两个以上。共同所有,其权利人必须为多数人,一个人独立享有所有权,则谈不上共有。需注意的是,共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如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后者如甲、乙两公司因合伙而形成的财产共有。
(3) 共有人须不形成社团法人。在共有的场合,各共有人并不成立法人。假如多数人形成法人,那么,该法人对于其发起人投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是单一的所有权,而不是共有。
共有有两种形态: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1)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相同或不同的应有份额,其具体数额一般由共有人的意志 (约定) 而确定。实践中,共有人的份额原则上是依据各共有人的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确定的。按法律要求,按份共有关系产生后,如果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明确,应推定为均等。
(2) 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取决于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3) 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某一共有人出售其财产份额时,有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以及尊重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尽力提供方便的义务。侵犯该项权利的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如果不按出让的合法出售条件或在一定期限购买,则为丧失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负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产生的债务或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共有的类型有: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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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70、72-74条、第93-105条;《婚姻法》 第17-19 条;《民通意见》 89-92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注解
埋藏物是指藏附隐匿于动产或不动产中,不知该物所有权归属为谁的财产。埋藏物以动产为限。埋藏物的发现,指发现埋藏物并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不以发现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属事实行为,因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属原始取得。
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民法通则》 视其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
应用
57.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都归国家所有吗?
根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和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地归国家所有。在埋藏物和隐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或隐藏该物之人或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实查证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值得注意的是,在埋藏物、隐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并不是所有人不明的物,而是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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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109-114条;《民通意见》 93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注解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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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124-13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民通意见》 95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注解
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之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相邻权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法律规制相邻权制度,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物权,既保护各方的利益,又保护他们相互间的利益,并力图在各方利益中间谋求一种最佳平衡点。
应用
58.相邻关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2) 客体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法律利益 (如噪音影响邻人正常的休息);
(3) 其内容通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如土地的相邻会产生通行问题,房屋相邻会产生采光问题。这里的 “相邻” 不以直接相邻为限,如甲、乙两村处在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也会产生截水、排水、流水、用水的相邻关系。
配套
《物权法》 第84-92条;《民通意见》 9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