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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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2014年12月,31岁的张女士到市医院妇科做检查,接诊的周医生经初步检查并做抽血化验后,诊断张女士患有淋病。张女士多次向周医生提出质疑,但医生坚持自己的诊断,并为张女士开了药方,嘱咐其不要同丈夫同房。张女士回家后将这一结果告诉丈夫,结果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婚姻生活亮起了“红灯”。随后,张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市妇幼保健院做了检查,结果证明市医院的诊断结论错误。盛怒之下,张女士起诉市医院,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损失。那么,张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分析

误诊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有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发生,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并且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等结果。本案中,市医院虽然有过错,但由于没有造成张女士人身伤害,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以医疗事故为由提起诉讼。但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表示医院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市医院的误诊导致张女士经济受损,婚姻关系不稳,张女士可以侵权责任向市医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温馨提示

侵权性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由于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纠纷。侵犯财产权的纠纷多涉及医药费用,而侵犯患者人身权的相对比较复杂,包括侵犯了患者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行为。此种侵权性医疗纠纷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