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治疗方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62岁的胡某于2015年3月9日因患直肠癌入住某医院,医院决定对其实施手术。术前,医生告诉患者家属要做直肠癌切除和人造肛手术。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病人肚腹后有两个肿瘤,无法进行直肠癌切除和人造肛手术。由于时间紧急,主治医师刘某在未征得病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为病人进行了造瘘手术,但效果不是很理想,导致胡某每天要大量换药,而且手术后的维护费用增加了很多。胡某的家人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费用,并给予精神赔偿。而院方则认为其诊断是正确的,在手术过程中医生也是为病人健康考虑才改用其他方案,医院并无过错。那么,医疗机构能否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呢?
律师分析
该医院在为患者手术的过程中并无过失,亦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医院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其擅自改变治疗方案,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温馨提示
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又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履行约定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决定权。但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医疗行为的实施结果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医院负有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而患者享有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