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现状与意义
一 研究背景
(一)人们对农产品安全的认识已由“数量安全”转变为“质量安全”
农产品作为食品的主要原料来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供给实现了从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跨越,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从2004—2010年的“七连增”,近十年来,粮食自给率基本保持在95%以上;肉、禽、蛋、奶、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产量增长明显,食物资源比以往任何时期都丰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肉、禽、蛋、奶、蔬菜、水果、水产品的人均消费量显著增大,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与此同时,人们开始关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农产品的需求由“吃得饱”转向“吃得好、吃得安全”。人们对农产品安全的认识开始从数量安全到质量安全转变。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人们的信任危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为人们提供均衡营养,保障饮食健康。然而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农产品、食品质量事件,一次次暴露了令人担忧的质量安全问题,触动了消费者的敏感神经,引发了人们的信任危机。
2001年1月,浙江省先后有60多人因“瘦肉精”中毒到医院就诊。
2002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78人因食用有机磷农药残留的通心菜中毒。
2003年3月,辽宁省海城市292名教师和小学生因豆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未被彻底加热去除而引发食物中毒。
2004年4月,有关媒体报道了安徽省阜阳市发生劣质奶粉毒害婴幼儿事件,涉及婴儿100多名,并导致8名婴儿死亡。
2004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查处用双氧水、色素非法加工黑木耳、肉皮、咸笋、海带、海蛰丝的非法食品加工点。
2004年11月,北京市一品鲜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鲜”桶装野山菌等17种蘑菇因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在全市下架,主要原因是不法商贩用其给蘑菇漂白,使蘑菇产品颜色好看,并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2005年6月,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变质光明牛奶返厂加工再销售被曝光。
2005年6月,“雀巢”牌雀巢成长1+奶粉检测结果显示碘超标,在昆明紧急下柜。
2005年7月,国内市场发现水产品体内残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的孔雀石绿。
2005年11月,以出产绿色安全食品著称的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锦绣大地”牌清水笋检出防腐剂苯甲酸。
2006年8月,北京23人食用凉拌螺肉“福寿螺”导致脑膜炎。
2006年11月,河北白洋淀国华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Ⅳ号,随后全国数省市相继查出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
2006年11月,上海市场销售的多宝鱼药物残留超标现象严重,所抽样品全部被检测出含有违禁药物,部分样品还同时检出多种违禁药物。
2007年3月,武汉市江夏区、十堰市竹山县等地,查获近500公斤含有工业染料“碱性橙Ⅱ”的豆干。
2007年7月,湖南省质监在长沙市黎托乡一民房内的竹笋加工点,查获焦亚硫酸钠超过国家标准8—10.26倍的有毒鲜笋4吨。
2008年9月,沈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将5200斤来自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进行销毁。
2008年9月,因食用污染奶粉而患肾结石的报道铺天盖地,三鹿奶粉一度成为众矢之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危害之广、影响之深,令全国震惊。
2009年6月,上海蔬菜批发市场被曝市场内销售“美白豆芽”,豆芽批发商向菜贩提供美白粉(一种强氧化剂)以使豆芽又白又亮。
2010年1月,武汉市农业局在抽检中发现来自海南省英州镇和崖城镇的5个豇豆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
2010年4月,华中、抚顺路、城阳三大蔬菜批发市场共检出有机磷超标韭菜1930公斤,其来自山东潍坊高密的夏庄镇、河崖镇及潍坊寿光的稻田镇等地,造成9名人员中毒。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素M1超标140%。
2012年6月,国家食品安全局发现伊利旗下部分婴幼儿奶粉含贡量异常,有2个批次汞含量为0.034毫克/公斤和0.045毫克/公斤。
2013年5月,山东潍坊市峡山区农户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进行生姜种植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4年7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曝出用过期肉生产加工食品事件,全国各地查出30多万公斤“福喜问题肉”。
2015年4月,山东17人食用产自海南的“问题西瓜”,导致有机磷中毒,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并致一名孕妇胎儿不保。
表1-1 2005—2014年中国食物中毒情况
通过对国家卫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见表1-1)可知,2005—2014年,中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平均每年653.4起,中毒人数平均每年12550.3人、每起19.2人,死亡人数平均每年186.9人、每起0.3人。虽然并非所有食品中毒事件皆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但也有不少是由于农产品生产中存在问题所导致,其中不乏种植类农产品农药和养殖类农产品兽药违规、过量使用而引起的食用农产品中毒。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政治后果
国内外发生的农产品安全事件,如“疯牛病”事件、“二英”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不仅使相关国家遭受了人身和精神伤害,而且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和严重的政治后果。英国出现“疯牛病”后第一年的经济损失介于10.7亿—14亿美元之间。加拿大也曾出现过“疯牛病”个案,虽时间较短,但加拿大农业损失高达100亿加元。2002年日本“疯牛病”造成的损失也达2000多亿日元。1999年2月比利时爆发的“二英”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达3.55亿欧元,如果加上与此关联的食品工业,损失超过10亿欧元。2005年3月,苏丹就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祸首”冠名以苏丹红责问英国食品标准局,认为该做法损害了国家形象、名声和出口。2008年,我国“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受到影响的儿童达到3000万人,国家损失达到20亿元。
除了农产品安全事件,农残超标也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极大困扰和巨大损失。2005年8月,新的欧盟茶叶农残检测标准公布,在之后的两个月内,广东出口欧盟的茶叶量锐减九成以上,而湖南作为国内茶叶出口欧盟最多的省份,在湘茶出口欧盟时,相关出口企业或多或少都曾遭遇退货或销毁。2006年3月,宁波某进出口公司的27.5吨冻烤鳗由于被检测出硝基呋喃类代谢产物超标而遭到日本方面退货,损失高达54.6万美元。2006年5月,日本出台的《肯定列表制度》使得江苏省对日蔬菜出口遭遇绿色壁垒,出口量自2007年开始连续三年下滑,大批出口产品遭到退货,企业损失惨重,甚至省内一部分企业因此倒闭。
(四)政府日益重视农产品安全,监管成效尚有待提高
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已是多年“两会”的热点问题。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指出:到2020年,农产品和食品实现优质、生态、安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里也明确表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政府日益重视农产品安全,并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全面推进农业名牌发展战略;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检测力度;等等。虽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就近年频发的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机构有待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成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 研究现状
人们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最初主要集中在政策面的描述和政府监管失灵分析上,侧重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识、成因及控制管理策略等基本理论方面,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政府责任,指出通过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管等来保证质量。例如,王芳(2008)基于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经济学理由和公共利益理论,分析食品安全由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徐金海(2007)认为,食品质量属性决定了买卖双方对安全食品信息拥有上的不对称,强化政府监管是解决由此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的重要途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本质上是政府相关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也有学者从实证角度探讨政府规制对农产品安全的影响。例如,和丽芬(2010)通过政府规制对安全农产品生产影响的实证分析表明,操作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对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有着直接影响。周峰(2007)通过对江苏省农户进行调查,研究了政府规制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的道德风险行为。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将视线转移至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益相关者行为研究之上。这类文献多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关注农户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分析、农户生产及消费者购买安全农产品影响因素分析。农户质量安全认知分析方面,郝利(2008)通过调查问卷研究了生产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及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图案了解情况。冯忠泽(2007)对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及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广大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可追溯意识较差,并指出,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主要与农户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及家庭收入状况有关。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影响因素分析方面,Feder(1980)和Baidu-Forson(1999)认为,技术潜在接受者行为受社会经济状况、个人变量和传播行为影响,所以早期技术接受者或创新者多为受教育程度较高、有较高社会地位和专长的富裕农户。江激宇(2012)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农户的认知态度、安全生产行为的预期目标收益以及安全生产行为的认知和自我控制等心理行为因素是农户蔬菜质量安全行为选择的内在动力因素,无公害蔬菜的市场价格是影响行为选择的重要激励因素,同行影响、接受培训、行业环保压力响应与行业组织化程度等是影响行为选择的行业促进因素,而种植面积和政策因素与其呈反向关系。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认知影响因素方面,冯忠泽(2008)对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认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水平主要与消费者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有关。Brewer(1994)的研究认为化学、健康、污染和政策等因素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方面,周洁红(2004)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非常愿意为蔬菜的安全支付额外费用,但安全蔬菜价格高出普通蔬菜价格的差额应维持在10%—20%,且蔬菜安全信息对消费者的态度有较大影响。刘军弟(2009)认为,消费者的性别、受教育程度、收入以及价格特征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主观认知与评价等因素,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具有重要影响,加强政府监管、增加食品安全信息供给是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的有效途径。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信任分析方面,任燕(2009)认为,消费者虽然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但对目前食品安全缺乏信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及其购买行为、市场管理与卫生环境、政府监管作用的发挥都是影响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的重要因素。崔彬(2012)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分析表明,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受消费者对食品供应各有关主体的信任、消费者对相关机构监管作用感知的显著影响。除了农户和消费者行为研究外,也有文献探讨了零售商的作用,其中超市成了关注的重点。王继永(2008)在简述超市对农产品质量保障作用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优质猪肉供应链中超市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和生猪养殖企业的质量促进作用。卞琳琳(2010)从超市的食品质量控制体系方面分析了超市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曲芙蓉(2010)认为,超市良好质量安全行为包括供应链物流、环境卫生管理、质量追溯和辅助管理4个方面,它们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协同促进。
除了强调制度行政手段以及相关利益者行为研究外,还有较多文献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探讨食品安全管理规制的成本效率。如阿罗(Arrow,1995)提出了环境、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原理。安特尔(Antle,1995)提出了有效食品安全管制原理,并结合罗森(Rosen)的竞争性企业生产品质差别的产品模型和格特勒、沃尔德曼(Gertler,Waldman)的质量调整成本函数模型,对食品安全规则在牛肉、猪肉和家禽业等不同产品上产生影响进行估计,结果发现,实施食品安全规则的成本会超过美国农业部估计的收益。国内相关研究较少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主要是从博弈论角度采用经典博弈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研究了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的收益,其博弈多处于生产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生产者与政府之间。
除了以上研究,还有部分文献指出,应采用农产品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来保障农产品安全。除了最终的检测技术外,还包括过程控制技术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其中过程控制技术包括农业种植、养殖方面的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GVDP(良好兽药规范)等;农产品加工方面的GMP(良好生产规范)、GHP(良好卫生规范)、SSOP(标准操作规程)、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及ISO17165、ISO22000等。而可追溯系统方面则主要探讨了系统的设计与建设、绩效评价、现有问题与对策,等等。
可以看到,已有研究多建立在传统经济运行模式下,从各自角度分别进行论述。国内学者重点关注于政府监管以及农户和消费者行为研究,较少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对于零售商更强调超市对农产品安全的促进作用,较少分析农产品批发商和批发市场行为对农产品安全的影响。
三 研究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已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问题。鉴于农产品安全问题多发生于生产和流通阶段,进行安全生产和流通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表现出其自有的特点,如超小规模的农户与个体户依然是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最重要的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庞大,但档次不高,功能不完善;渠道效率低下,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等等。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 农产品供应链结构
由图1-1可以看到,我国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表现出流通渠道多样化特征。虽然自“农超对接”开展以来,农产品经超市销售的比重已由“十一五”初期的15%提高到现在的20%,然而其相较于批发市场拥有更高的信誉意识和更强的实力,农产品安全水平整体表现较好,且又考虑到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主渠道,全国70%以上的农产品商品经由批发市场参与流通,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流入消费者的“菜篮子”的现状,本书选取批发市场交易模式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研究,对指导我国农产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拓展农产品安全生产研究
农产品生产源头控制无疑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重中之重。除了分析农户安全生产认知、行为影响因素,强调政府的源头监管外,还需要了解农户和批发商之间的交互行为机理。本书以“批发商+农户”为研究对象,进行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与协调研究,完善了农产品供应链协调理论体系,丰富了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为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并为农产品安全生产提供理论支持。
(二)促使批发市场进行农产品安全管理
批发市场作为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在农产品安全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也已认识到其重要作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了批发市场的安全管理职能。然而,近年来,经由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所爆发的质量安全事件屡见不鲜,“毒豇豆”、“毒韭菜”、“毒生姜”以及最近发生的“毒西瓜”事件暴露出农产品安全问题中批发市场管理具有缺陷。本书通过分析批发市场农产品安全管理理论,探讨批发市场在保障农产品安全中的位置和作用,认识管理缺陷产生的原因,有效杜绝批发市场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促进市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提升。
(三)优化政府监管策略选择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进行监管。然而面对我国数量众多、大小不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资源有限的政府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兼之批发商、批发市场和政府行为的交互作用呈现复杂适应性,本书引入复杂适应系统(CAS)理论,将其作为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思路,为优化政府监管策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改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提供帮助。
(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考虑影响农产品安全的宏观与中微观因素,以及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本书从促进农户安全生产、批发市场规范管理、政府高效监管三个视角进行探讨,以多角度、多方位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 农产品概念
随着世界各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概念的范围也不断延伸至更深、更广的领域。按照国际公认和国内普遍认可的观点,农产品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产品。
《加拿大农产品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农产品”定义为:(1)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2)整个或部分来自动植物的产品,包括任何食品和饮料;(3)本法案规定的产品。
日本《农林产品标准和正确标识法》第二条第一款中所提到的“农林产品”是指:(1)饮料、食物、油料和脂类;(2)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以及用这些产品作为原料或成分的加工产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翟虎渠(2006)认为,广义的农产品是指人类有意识地利用动植物生长机能以获得生活所必需的食物和其他物质资料的经济活动的产物。
胡莲(2009)将农产品定义为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成品和原料,主要包括生鲜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如粮食、蔬菜、瓜果、肉类、蛋类等。
陈小霖(2007)认为,农产品范围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加工品,包括蔬菜、加工前的鲜奶、捕捞船上的渔获物。
从以上农产品的定义可以看出,就产品特性而言,农产品分为植物性农产品和动物性农产品;就范围来看,农产品不仅包括农业源性产品,还包括源性产品的加工品和制成品;而就食用性而言,农产品又分为食用农产品和非食用农产品。人们常说的农产品多指食用农产品,即由种植或者养殖形成,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主要对象,若无特殊说明,本书研究的农产品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经由批发市场销售的各种可食用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及初级加工品,包括粮油、果蔬、可食林产品、可食畜禽产品、可食水产品等。
二 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目前还颇具争议,一种观点将其理解为“质量方面的安全”,即仅指农产品中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属性。郑风田(200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表述为食物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食物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危害。王玉环(2008)认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是可食用农产品以其所具有的卫生、营养状况,在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时,不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一种性状。樊红平(2007)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管理角度可表述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金发忠(2005)认为,农产品安全包含在质量要素之中,指农产品的危害因素,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对人和动植物以及环境存在的危害与潜在危害。
另一种观点则表示应将其看作“质量和安全”,即不仅包括安全属性,还包括质量属性。安特尔(2000)将食品质量安全细化为“安全”和“品质”两个部分,他认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包括安全属性和非安全属性。钟真(2012)认为,“质量安全是指代所有质量属性但又突出安全属性”的一个习惯用语,提出包含“安全”与“品质”的“全面质量安全观”。王启现(2007)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防范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内在品质和外观满足储运、加工、消费、出口等方面的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农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程度。李铜山(2008)认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是指作为直接食用的农产品或者以食用农产品做原料生产出来的加工食品,要保证其在适宜的环境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减少其在食物链各个阶段所受到的污染,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即食用农产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目前,这两种观点在国内外研究文献中都大量存在。然而由于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实施强制监管和保障的主要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而且就我国目前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来看,保障农产品“质量方面的安全”是当务之急,更贴合实际,因此,本书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是:直接食用的农产品或者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出来的初级加工品,其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对消费者不会产生危害与潜在危害。
三 农产品供应链概念
对农产品供应链目前尚没有统一、公认的定义,人们通常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其进行描述。狄灵晓(2013)认为,农产品供应链是基于农产品这一特殊产品形成的供应链,通过售前收集的信息流、售后反馈的物料流和运用信息流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从而把农资供应商、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批发商、加工商、分销商及最终消费者连成一体的功能网链的结构模式,涵盖了从供应商到最终客户之间的有关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一切业务活动。胡莲(2008)则认为,农产品供应链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以契约为纽带,通过合作社及生产基地将上游的广大分散农户有机地组织起来,与处于链条中游的加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下游连锁超市或大型仓储超市为核心企业和主要零售地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质量流的控制,将生产商、加工商、运输商、批发商、零售商直到最终消费者连成整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快捷和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功能网链结构。
从以上农产品供应链定义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农产品供应链是一种功能网链结构已有统一认识,然而对于其具体供应链成员组成还有分歧。通过综合考虑已有的农产品供应链定义以及我国现有的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渠道结构模式,本书认为,农产品供应链并不仅仅局限于合作社、生产基地以及超市,而是涵盖了中小型农产品批发商,包括以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为销售地点的功能网络,是农产品生产、粗加工以及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农户及其他类型农产品生产商、批发商、加工商、零售商及最终消费者所组成的功能网链结构,涵盖了从生产者到最终客户之间的有关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一切业务活动。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一 研究内容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最初主要集中在政策方面描述和政府管理失灵分析上,侧重于农产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成因及控制管理策略等基本理论方面研究,后因农产品安全问题产生于供应链的不同环节,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应从供应链视角进行农产品质量控制,以确保其安全性。鉴于我国农产品生产主体是数量庞大且分散生产、独立经营的小农户,农民协会和农业合作组织发育还不完善,绝大多数农产品是以“批发商+农户”模式经由批发市场进入千家万户,本书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研究对象,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并从“批发商+农户”的供应链协调、批发商与批发市场的博弈、政府最优策略选择以及批发商主导的可追溯系统建设等方面,对批发市场交易模式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研究。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因素构建
加强政府监管与完善供应链组织的内部保障机制是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通过文献分析,构建基于政府保障视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宏观影响因素和基于供应链保障视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微观影响因素。通过宏观因素与中微观因素的相互关系评述,确定收益分配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为后文研究打下基础。
(二)基于质量安全的“批发商+农户”供应链控制与协调
以一个农户和一个批发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为研究对象,围绕同一单质农产品的消费者需求,运用供应链协调相关方法,分析在农户和批发商不合作、合作以及使用收益惩罚共享契约三种情形下供应链成员的博弈均衡,评价收益惩罚共享契约对农户安全生产决策和供应链成员利润的促进作用,为确保农户进行安全生产提供建议。
(三)基于农产品安全的批发市场与供应商博弈分析
批发市场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安全。在对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基础上,基于博弈理论解释批发市场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探讨引入对批发市场的罚金和供应商及批发市场的额外收益,对批发市场最优策略的改变,以充分发挥批发市场的安全管理作用,降低政府监管负担,确保农产品安全。
(四)不同政府监管策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研究
引入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将供应商、批发市场和政府视为能够主动接受环境影响和支配、根据新信息随时调整和改变自己行为的“活”主体,构建各类主体属性和行为规则。采用Swarm仿真研究不同利润差距、政府抽检概率、罚款额度和监管策略下,供应商、批发市场和政府的策略变化,以获得政府最优监管策略,从而高效率、低成本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
鉴于信息前向传递和逆向追溯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可追溯系统的实施现状,依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和收益成本理论,分析消费者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提出我国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思路。以此为基础,设计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并提出建设路径。
二 技术路线
本书研究的技术路线如图1-2所示。
图1-2 技术路线
第四节 本书的创新点
一 建立了基于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供应链协调模型
基于供应链质量契约协调机制,建立基于收益与惩罚共享的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与协调模型,并从理论上证明了随着供应链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其提供安全农产品的可能性增大。得到由一个农户和一个批发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只有在农户和批发商不合作情形下,而农户选择生产不安全农产品时,批发商才会进行收益惩罚共享契约协调;只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需求量的影响程度和政府惩罚高于一定水平,质量安全成本低于一定水平时,农户和批发商才能形成安全生产收益惩罚共享契约。而由两个农户和一个批发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当农户和批发商不合作时,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农户必将转为生产不安全农产品。
二 建立了基于农产品安全的批发市场与供应商博弈模型
采用博弈方法,研究当前我国政府监管下批发市场与供应商的最优策略,揭示批发市场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结果表明,市场内在激励机制的无效性和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使批发市场的占优战略为“不规范管理”,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全落在政府身上。通过将“因销售不安全农产品政府对批发市场的惩罚”和“安全农产品带给批发市场和供应商的额外收益”引入支付矩阵,可以改变批发市场的占优战略,发挥市场安全管理作用。
三 建立了多主体参与下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CAS模型
采用Multi-agent技术,基于Swarm平台对由供应商主体、批发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构成的复杂适应系统进行建模仿真。结果表明,短期为保障农产品安全,政府最优策略是加大对批发市场的罚款额度,并采用较高的恒定抽检概率进行静态监管。而长期来看,政府为低成本、高效率保障农产品安全,除了加大对批发市场的罚款额度,应首先着重畅通信息,并对批发市场和消费者进行引导,实现市场上安全农产品能够获得“安全溢价”,此时应采用动态监管的方式。
第五节 本章小结
本章基于我国现实状况提出了本书的研究背景,阐述了批发市场交易模式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对本书中涉及的农产品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和农产品供应链概念进行了界定,说明了本书的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最后总结提出本书可能的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