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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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志愿者

一 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elle,意为“希望、决心”。《志愿服务条例》指出: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在西方社会,志愿者通常是指不受私人利益或法律强制约束的,处于职业之外的,为改进社会、提供福利而付出努力的人们。联合国认为“志愿者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的不以金钱、利益、扬名为目的的活动者”。

在我国,志愿者是一群不谋求任何物质或金钱,自愿参加相关志愿服务团体组织,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奉献个人时间、精力,以帮助有需要的他人,开展符合实际、力所能及的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的个人。在我国不同地区志愿者的名称也不尽相同,比如台湾地区称其为“志工”,香港地区称之为“义工”。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者共同秉持的价值观念,也是人类社会共享的价值观。志愿者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早在我国古代文明中就有志愿者存在。而现代志愿者出现于18世纪的欧洲,是伴随着伊丽莎白颁布的《济贫法》而逐步建立起来。19世纪是欧美各国民间慈善组织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志愿者数量迅速增加,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20世纪国家福利制度的确立使志愿者成为协助政府机构完成组织目标的重要力量。新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志愿者是伴随20世纪80年代公民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扩张而成长起来的。

二 志愿者特征

志愿者的特征是志愿者区别于其他社会角色的特质,也是界定志愿者性质的重要标准,根据《中国志愿服务大词典》对志愿者的界定,我们将志愿者的特征归纳如下。

1.志愿者是非强迫性的,自由的,不受他人价值观影响的。

2.志愿者是无偿的,不是开店、打工,而是不计报酬的服务他人。

3.志愿者不是上帝,他与被帮助者之间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

4.志愿者在给予受助者帮助的同时也收获了自我的成长。

5.志愿者的出发点不是对自我好奇心的满足,而是对社会的付出与回报。

Tips

上海“世博会”志愿者

2010年的世博会在上海举行,上海世博会志愿者由会务工作组统一招募,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外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上海世博会志愿者被分为两种类别:一类是园区志愿者,另一类是城市文明志愿者。

6.志愿者不是指挥者、教育者,而是用生命去影响生命的使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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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志愿者

目前,在我国,青年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是最庞大的两支志愿者队伍,由于参与人数众多、组织机制健全、运行良好,获得民众的认可,影响力较大。另外,随着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志愿者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青年志愿者行动和社区志愿者服务的开展,使志愿行为深入百姓生活里的角角落落,志愿服务迅速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服务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一种符合当下时代特征的超in生活方式。

志愿服务已成为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道主义援助、技术合作、民间组织和个人组织开展活动的基础,在许多社会活动如环境保护、社会融合、动植物免疫等领域中,志愿者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三 志愿者的分类

作为志愿服务主体的志愿者数量众多,志愿者所从事的服务也形形色色,一般包括教育、环保、倡导及社会福利等范畴,因此志愿者的分类可以根据开展服务的不同方面来进行。《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并对其有如下分类。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上海志愿服务发展报告(2016)》中对于志愿者的类别划分如下。

扶贫帮困类:助残、助医、助学、就业。

便民服务类:敬老、语言服务、城市站点。

调解维权类: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环保。

文体宣传类:宣传、科普、文体活动、场馆导览。

治安维稳类:交通维护、文明劝导、平安巡逻、禁毒。

应急救援类:设备检修、医疗卫生、防灾减灾。

伴随着志愿服务行为的发生,对其主体和方式还有如下的分类方式。

1.互助或自助: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共同的生活环境而贡献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来帮助他人和帮助自己。

2.慈善服务或为他人服务:人们自愿地付出时间和精力去帮助他人,并不期望他人来帮助或回馈同样的好处或帮助。

3.公民参与:又叫作公民行动,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形式,指公民个人或集体为了确认和解决受到广泛关注的公益问题而自愿付出时间和精力。

4.督导与运动:人们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付出时间和精力,在地区、国家或国际范围内开展游说、宣传和辩论活动,目的是推动政府完善、修改和实现有利于弱势群体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政策。

四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1.志愿者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3)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4)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2)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3)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4)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5)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