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国家统治方式研究:列卿、宗室、信仰与基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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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秦代列卿的原始性

秦代已经存在具有行政首长性质的官僚群体,但在官僚制度的早期,他们还有不成熟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他们的设置仿照先秦社会家臣制度的痕迹比较重。钱穆先生最早指出了这一点,他说:

九卿始太常,奉侍皇室之祖先者也。次光禄勋,卫尉、太仆,则均侍卫皇室。廷尉纠其违犯,大鸿胪交其宾从,亦皆侍卫皇室之官也。宗正则为皇室掌亲属,与太常之为皇室掌宗庙者,亦同为帝皇一家之私臣也……盖九卿官制,固俨然一富室巨家规模也。[13]

钱先生在认可九卿存在的前提下,逐一分析其性质,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另外,具有皇帝私奉养性质的秦代少府,其机构庞大,事权甚重。而相对来说,其他诸卿或不存在,或就其重要性来说,也没有少府重要。这种情况也说明了秦代在设官分职时受到先秦时期家臣制度影响很大。

在官僚制度早期,出现这种现象应该是一种普遍的规律。艾森斯塔得认为:

在历史官僚社会之中,行政组织发展为独特的、分立的机构,它们专门履行各种行政功能和政府功能。尽管这些机构经常是由封建制体系或家产制体系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在中央集权帝国的框架之内,它们却获得了某些与之不同的特征。[14]

换言之,在中央集权的体制内,官僚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他们的母体却是封建制体系或家产制体系的行政机构。事实上,就中国早期制度而言,不惟秦国,战国早期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如少府一职,在韩国亦有设置。[15]这也印证了艾森斯塔得的观点。

其次,秦代诸卿因事而设,有简单化的倾向。我们从秦在春秋历战国以至统一后,比较几个时间段在中央职官分官设职的情况。根据左言东《先秦职官表》所举春秋时秦的职官及其职责为:庶长(大庶长),宗族掌国政;相,国君任命掌政务;威垒,掌军事营垒;不更,国君车护卫;帅(将军),军事将领;行人(行李),掌外事;史,掌祭祀、记事;内史,掌爵禄;卜,掌占卜;医,国君侍医;主鱼吏,掌取鱼。这里除了相和行人以外,其他职官可分为两种,一种掌军事,特别是对国君的保卫,另一种主要以照顾君主起居为其核心职责。战国时期秦国的中央职官有所增加,除了任用客卿之外,尚有护军(都尉)、国尉、中尉、卫尉等这些军事色彩比较浓厚的职官,此外还新出现了廷尉、执法等行政官员,这些职官的出现说明,职官的自身发展有其逐渐完善的一面,更重要的是,为了兼并战争的需要,新设立了大量军事职官。这反映了战国秦的职官设置特点是重军事而轻行政。秦统一后,在中央设立一些“卿”,掌管部分行政事务,主要有郎中令、卫尉、廷尉、内史(即治粟内史,大司农的前身)和少府诸官。他们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国家兵刑钱谷的廷尉和内史,这是中央集权国家为了维护统一的局面而必须设立的,另一类是负责皇帝警卫和日常生活的郎中令、卫尉、少府等,这也说明了列卿制度与先前家臣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从秦中央职官设置发展的历程看,都是根据客观需要而设,并没有考虑体系化和制度化,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优先保证国君或皇帝的需要,这个特征也直接影响到了列卿的设置。

最后,在秦代已经设置的诸卿中,他们的职掌分界并不明晰。例如廷尉的重要职责是负责刑狱之事。但在文献中出现秦代廷尉的职能似乎大大超出其本职,譬如李斯为廷尉,在参与讨论皇帝名号时就与丞相、御史大夫并列。[16]相反,其掌刑狱之事,却有被其他职官替换的记载:“李斯下狱,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17]

另外,从整个秦代国家的政治体制观察,因为重军功,使军功爵制显得很主要,因而爵位与职官混淆,这就使“卿”这个阶层定位比较模糊。如前揭《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琅邪刻石的材料,卿在列侯和五大夫之间,这就使他们作为行政官员的特色并不明显。

综上所述,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秦统一中国后继承了传统制度的一些内容,同时为适应统治国家的需要,在中央初步完善了行政统治体系,其中包括列卿制度,但因为制度草创,不仅有其缺失之处,而且究其本质来说,还有很强的原始性,这是政治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必然现象。


[1] 林剑鸣:《秦汉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第104~105页。

[2] 李福泉:《秦无三公九卿制考辨》,《求索》1992年第3期。

[3] 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

[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1180页。

[5]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94页。

[6] 韩连琪:《春秋战国时代的官制及其演变》,收入其著《先秦两汉史论丛》,齐鲁书社,1986,第184~189页。

[7] 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中华书局,1959,第2370页。

[8] 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华书局,1959,第2443页。

[9] 司马迁:《史记·乐毅列传》,中华书局,1959,第2427页。

[10] 司马迁:《史记·蒙恬列传》,中华书局,1959,第2565页。

[11]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第246页。

[12] 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等级的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5期。

[13] 钱穆:《秦汉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第286页。

[14] S.N.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第23页。

[15] 杨宽:《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收入其著《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岀版社,2003。

[16] 司马迁:《史记·秦本纪》,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17] 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59,第25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