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经典社会学家的建构论思想
韦伯与齐美尔作为同时代的两位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们的思想明显受到了德国浪漫主义与古典哲学尤其是康德与黑格尔哲学的影响,而他们百科全书式的研究论述也深深地滋养了后世诸多领域理论的发展。当然,作为至交的两人无论是从思想风格还是从分析视域上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如果说韦伯是行走于主流与非主流之间而构筑起自己独特的理论系统的社会学家的话,那么齐美尔则是游离于体系之外的极富洞察力却只是点到即止的学者。正如齐美尔在临死前不久的一篇日记中写道:“我知道我死后将不会留下学术的继承人,情况只能是这样。我的遗产如果能变成现金的话,将会分赠给很多继承人。每个继承人都将把他所得的那份按照自己的天性予以使用,而使用之后,人们将忘掉遗产是从何而来的。”但是不管怎样,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与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还是开创了社会学的一种崭新的人文主义传统。这一传统强调个体行动与互动的意义以及主观理解的作用,并为后来社会学中建构论思潮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为这一传统终于有足够的学术勇气去关注不确定的复杂的具体的个人及其行动,以非决定论的眼光重新理解现实及其构成,而这些恰恰是建构论思想的立论前提。
一 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个体行动及其主观意义的建构性
与当时主流的整体论、有机体论、实证主义观点不同,韦伯抛弃了斯宾塞关于社会有机体的隐喻,也反对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提出的“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研究”的主张,而是从狄尔泰(W. Dilthey)、李凯尔特(H. Rickert)等那里汲取了关于社会科学的特殊性思想,深入论证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提出了理想类型方法来反对自然科学沙文主义。他一方面强调客观性、价值中立性,从出发点上拒斥任何脱离经验的、抽象的观念;另一方面极为关注个体性与意志自由的原则,将“有意识地对世界采取一种态度和赋予它意义的能力和意志”视为社会学研究的先验前提。他指出:“‘个人’不是一个‘谜’,而是所有存在物之中唯一能够解释的‘可理解的存在’,人的行动和行为决不像一切个别事件本身那样,是高度无理性的——在无法预测或使因果归源杂乱无绪的意义上——在合理的解释中止的地方尤其如此。相反,一般在合理的解释能够进行的范围,它已远远地超出了纯粹‘自在之物’的非理性。”
也就是说,因为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是意愿性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外在力量引起和决定的,因此不能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理解社会行为与人类社会,要理解社会必须领悟行动者赋予其行为的意义,从而开创了其以社会行动为研究对象的理解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理论,也使得他的社会学同研究“总体”为实在的社会学理论区分开来。
在韦伯看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截然不同的,自然界中也许有永恒普遍的规律性存在,但人类社会由于有作为主体的人的特殊性的影响,其发展要复杂得多,其中许多历史都不是必然的,而是随机的或偶然的事件汇聚的结果。社会发展并不受什么普遍性规律的制约,人类的命运也并非由这些规律决定。韦伯认为,社会是一个由社会行动者组成的系统,只有作为社会行动的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的,社会学不能撇开个体去研究独立于个体或超越个体之上的社会实体。因此社会学的分析单位不应是抽象的社会,而应是真实的活生生的社会个体的行动。所谓社会,只有在个体的观念意识中才具有实际的意义,也就是说,社会并不具有独立于个体的客观实在性。因而要获得关于人类社会的合理认识,关键在于理解人们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而这种意义并不是普遍的和先天的意义,也并非指“客观正确的或是形而上学式的‘真正’的意义”,
而是经验上特定的主观意义,它依赖于特定的情境,能够被个体加以社会性地分享。也就是说,意义的赋予并非是随意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或契约,需要获得某种客观的认同的。正是在此意义上,个体行动成为社会行动,成为可被理解说明的对象。韦伯将社会学界定为“一门与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有关,并因此与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说明有关的科学。我们应当就行动者个人赋予其行为的主观意义而言——外显的或是内隐的,省略的或是默认的,来谈论行动。行动的主观意义要考虑他人的行为并因此在其过程中以此为取向。在这个范围内,行动是社会的”。
这种关于个体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充满了丰富的张力,使得韦伯对于社会学学科性质和研究内容的思考呈现矛盾却又极富启发性的一面。
尽管并未否认行动以他人为取向的“社会性”,但韦伯关注的焦点在有关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和经验事实的因果说明上。正如卡尔伯格(Stephen Kalberg)所说,“向立足于主观意义的完全经验主义社会学的巨大转折是韦伯整个社会学的基础”。韦伯强调社会学研究要同时满足意义充分性(adequacy on the level of meaning)和因果充分性(causally adequate)两个条件。“所谓意义的充分性是指,作为社会学解释对象的社会行动必须具有合乎于常规的意义,即行动的动机合乎于习惯性的思维和情感模式,因此是可理解的。而所谓的因果的充分性则意味着社会行动的发生具有经验上的统计的或然性(这暗示了意义并不从属于普遍的因果规律,这是对实证主义的决定论思想的一种批评),因此行动的意义是合乎特定的因果规则的。”
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研究才可能是社会学意义上的。
这样看来,与强调社会对个体具有决定性力量的“涂尔干原型”不同,韦伯循着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思路,从个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出发,强调社会是通过其对于行动者的意义而建构起来的。在韦伯的眼中,“实在包含无数的关系和事件,……它们具有各种发展的可能性。……这样的根据应从两方面来惟度:一方面是主体的价值兴趣,它决定了整个图象的联系得以建立的出发点,另一方面是实在里面的人的行动动机和社会活动中的支配观念”。
在社会科学中直接套用自然科学研究的逻辑,这种自然主义方法论的偏见,使“人们把实际上乃理想类型的理论结构看成了历史发展的规律,当作历史的实在”,
将概念的逻辑秩序等同于概念在空间、时间和因果连接中的经验秩序,显然忽略了经验的复杂性和实在本身无限的多样性。韦伯从不认为社会是一个明显固定的、界限分明的封闭的统一体,而是更多地强调个人拥有主动地解释情境、相互作用以及以价值观、信仰、兴趣、情感、能力、权利、法律、风俗、传统、习惯和思想等为参照点而形成各种关系的能力。
因此,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行动及其经验促成了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社会是在个体行动的主观理解中不断显现演变的东西。虽然韦伯在解释性理解之外仍然保留了因果性说明作为研究的目标,倾向于认为任何对意义的诠释都应尽可能“获致清楚的确证”,
强调社会学家也应当努力获得关于社会的客观理论,将社会学发展成一门经得起他人检验的科学的学科,
从而为客观性留下了重要的一席之地。但他对客观性的理解显然带有一定的实用主义色彩,不再强调对社会实在的真实无误的镜像式再现,而更多的是借用理想类型的方法将其视为某种必要的策略甚或权宜之计。
总之,韦伯继承了新康德主义的相关思想,对“实在”敬而远之,因为实在总是处于流变之中,实在本身并没有什么内在固有的模型可以把握,那种相信“人类心智能够辨识出决定社会与文化实在无限复杂性规律的观念只能是一种狂妄的自负与幻想”,真正实在的只有个体的社会行动。可以说,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使韦伯几乎从社会学的因果过程中删去了所有的集体主义思想。这样,韦伯便从方法论的角度,以对实证主义极具张力的反省为建构论开启了一条从个体行动及其主观意义角度审视现实的思路。
二 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社会通过互动建构而成
齐美尔的理论植根于生命哲学,他认为人们的行动奠基于意识的历程,在互动中人们有各种目标、动机和兴趣,有创造的意识,人们可以利用外在的刺激物审视自己,尝试各种不同途径的行动,然后决定要怎么做。由于拥有此种心智能力,人们不会受外在刺激以及外在结构奴役,而且心灵能赋予这些刺激或结构一个分开的、真实的存在。由此,他促进了四种认识论方法——实用主义、建构主义、互动论、进化论的发展,它们分别为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的思考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将分析视角当作实在看待的问题,将心智建构物视为连接主观与客观的桥梁的问题,形式与内容的辩证法问题,中心与边缘的张力问题。
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受到其哲学思想的影响,对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的关系给出了不同于其他社会学家的深刻论述。他借用康德“自然是何以可能的”发问形式,提出了“社会是何以可能的”这一重要的社会学论题,而这一论题本身其实就包含不言而喻的社会建构思想。齐美尔认为,正是社会原子(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才使社会得以可能,因此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性的性质,以及社会的相互作用借以发挥作用的形式”。许多社会学家企图对与社会生活有关的全部现象做出因果性说明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因为可以触及的存在只有作为个体的人,“社会不过就是用以指涉由诸多个体所构成的范围的名称,这些个体透过持续作用的相互关系以彼此相连结,并使人们将其指称为一个整体”。
社会在完全不同于外部世界的意义上是“我的观念”,也就是说,社会是建立在意识的能动性之上的。
社会的缘起存在于其成员的心智中,正是在社会成员的心智中,“社会像一片小麦那样生长起来,远望成畦”。
齐美尔指出,经验的、社会的生活的先验是“生存并非完全是社会的;我们塑造我们的相互关系”。
换句话说,“个人的生存既是由社会所决定的一个环节,又是自为的存在;既被社会所生产,又被社会所包括;既超出自己的中心,又为了自己的中心……这种由人来建构社会的……能力……就是经验的社会的一种先验,它使社会能够具有我们认识的形式”。
总之,在齐美尔眼中,“社会是一个超越于个人的结构,但那不是抽象的。……社会是普遍的,同时也是具体而活跃的”,或者说,社会的普遍性内在于具体活跃的个体间的互动之中。社会并不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社会存在于许多个体发生互动的地方,这种互动总是基于一定的动机或目的而产生。社会是一个变动不居的交往过程,由愿望、行动以及对行动和承诺做出系统化解释的有意识的个体组成。在齐美尔看来,社会既不是历史地决定各种制度的结构整体,也不是服从其自身未被显露的进化规律的有机体,而是与纯粹建立在成员互动基础上的单位相互依赖的网络。
当我们想到社会就会习惯性地出现在我们头脑中的巨大体系和超个人的组织,只不过是每分钟都持续发生于人们之间的直接的相互作用,它已经被具体化为永久的领域和自发的现象。
而社会学的主题就是“探索人们之所为及其行为规则,但并不是探索个体如何可以在整体中存在,而是探索他们如何通过互动而形成群体并由这个群体的存在而决定”。
围绕“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齐美尔为社会学中建构主义思潮的兴起准备了一种从主体间互动角度探究社会建构性的崭新理路。
三 小结
与同时代的其他社会理论家不同,韦伯与齐美尔从个体行动者出发,探究社会行动的意义与互动的形式,摆脱了历史和社会决定论的影响,同时将微观社会学概念与对历史、结构和文化的兴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开启了社会学理论的另一种传统,平衡了社会学研究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天平,由此以辩证的方式为社会学思想注入“建构”的因子:在并未完全否认个体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结构和群体力量建构的产物的前提下,韦伯与齐美尔更加强调个体的行动及其互动塑造建构了社会。这样的思想为应对“一战”后社会学理论发展危机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启发。西方社会学从诞生伊始,实证主义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它构成了社会学学科化的基础,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种种哲学思潮的影响,实证主义社会学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自然科学的客观科学真理取代生活世界的存在真理,从而使社会学理论丧失其本身应有的丰富想象力;倾向于把纷繁复杂和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现象化约成几种因素的互动关系,导致社会学研究以模式或变量的互动关系取代真实存在;强调社会研究中一切现象均应量化,即把经验现象转化为可计量的客观数据,而对社会行动主体的人之生命的意义和评价或采取任意量化处理或根本忽略不计;混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象之间的本质区别,主张社会学研究要保持虚假的客观性、中立性,反对把主观情绪和价值因素介入社会研究。而韦伯与齐美尔的思想恰恰能为走出这些困境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20世纪30年代后兴起的符号互动论、现象学社会学、常人方法论等社会学理论,无一不受到韦伯和齐美尔思想的影响,而这些理论都带有鲜明的建构论色彩,关注自我与日常生活世界的建构,从而奏响了建构论思潮的序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