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知识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2]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知识点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方针宗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十三个方面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3]。
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4]
第五条 【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知识点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8年3月,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发出了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动员令”。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自然资源】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知识点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体现了对人民财产权的充分保障。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种类有:(一)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股息、接受赠与等;(二)房屋;(三)生活用品;(四)生产工具和原材料;(五)其他动产、不动产;(六)上述财产的继承权。公民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依据宪法和法律受到国家的保护。此外,我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等对公民财产权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知识点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合称为“外资三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等,为外国经济组织、个人来华投资和兴办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根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强调要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2020年11月3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纳入其中,这有利于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我国各类企业充分参与全面对外开放,不断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知识点 国家科学技术奖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5]
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正式设立,是中国科技届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中国公民,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由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袁隆平、吴文俊获得了200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19年,国务院对奖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由500万元/人调整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知识点 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
为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誓词、形式、场所和其他要求。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至此,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入宪。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知识点 我国特别行政区与“一国两制”
为解决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台湾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科学构想指导下,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新途径,相继在1997年、1999年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央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严格按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香港、澳门同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上,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为推进依法治港治澳、促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打下了坚实基础。台湾问题上,我国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推进两岸协商谈判,开启两岸政党交流。同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坚决遏制“台独”势力、促进祖国统一。[6]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注释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仅供参考。
[2]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白皮书,2021年12月发布。
[3]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19年10月31日通过。
[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通过。
[5]参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