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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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加以调整的生活关系的一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法律关系第二个要素的实质,在于其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连续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继续法律观察。[18] 拉伦茨教授认为,法律关系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可以存在于两个或多数的特定的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一个人同所有否定这种法律关系、不尊重这个人的权利的其余的人之间。[19] 在这些关系中,受民法调整的部分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一项法律关系的内容,首先是权利,而且往往同时有若干项权利。[20]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及其内容极其纷繁复杂,民法对其进行抽象,将民事法律关系概括为人身和财产关系。

民法注重从对主体人身权利和主体的财产保护两个方面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前者侧重维护主体之所以为人的主体价值本身,后者维护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权利。围绕着这两大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建立起其庞大的民事权利体系及其运行规则,从而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节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