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阈下的国别和区域史研究:山东省世界史专业委员会第九届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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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契约看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1]

——兼论《汉谟拉比法典》中借贷利率的非现实性

李海峰[2]

摘要:古巴比伦是一个商业较发达的社会,存在较多的动产借贷行为。大量民间借贷契约显示,古巴比伦时期存在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借贷利率。这些借贷利率大多与《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借贷利率并不一致,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并不能反映当时借贷活动的实际。古巴比伦时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借贷利率,而是多种借贷利率共同使用。在研究古巴比伦时期借贷活动时,不能盲从《汉谟拉比法典》的条文规定,而要结合更多的民间借贷契约进行综合研究,这样才能够更加准确地、更加深入地还原历史、认识历史。

关键词:古巴比伦;借贷利率;《汉谟拉比法典》

经济活动是亚述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选题,两河流域文明留下的经济文献也异常丰富。动产借贷是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交易类型,而借贷利率无疑是动产借贷活动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借贷利率可以反映当时社会的商业发展状况、整体经济水平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诸多社会经济问题。对于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西方亚述学者很早就开始了相关研究,也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近东经济史专家莱孟斯较早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进行了研究,他根据当时所发表的借贷契约对古巴比伦时期集中重要的借贷利率进行了分析。[3]哈佛大学教授斯町格勒对两河流域早期苏美尔时期利息的概念及发展演变进行了考察。[4]胡德森则对利率的产生及发展变化进行了长时间段的梳理,从公元前2500年到公元1000年。他对古代两河流域多个王朝的利率进行了分析,并把这些利率与西方希腊、罗马文明中的借贷利率进行了对比研究。[5]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比较深入的是以色列学者斯开斯特,他在1994年出版了一本专著《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它的发展历史和地区分布》。[6]在这本书中,他较详细地考察了古代两河流域的借贷产生、发展的历史及地区分布。该著作有两个重点,一是重点分析了借贷契约本身的结构、类型及契约中各种动词、名词的使用,等等,二是考察了契约的地区分布。他在该书中对借贷利率也进行了分析,但他主要分析了具有精确利息数额的借贷利率,对其他利率的关注并不多。虽然国外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有所涉及,但这些研究并不全面。亚述学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学科,它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学科。随着新的研究资料的整理和发布,对某些问题的研究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与进一步深入。斯开斯特著作发表于1994年,在此之后西方亚述学家又发表了大量的借贷契约,如希格瑞斯特的AUCT IV、V[7],阿尔腊维和达雷的É-DUD-BA-A-7[8],等等,因此,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利率的研究还具有广阔的空间。由于此前原始借贷契约的缺乏及古代语言的障碍,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非常薄弱,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利率的初步认识主要来自《汉谟拉比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然而研究借贷利率这样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仅仅根据法典中的几个条款是远远不够的,难以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貌”。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最新发表的借贷契约,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并把这些在实际生活使用的借贷利率与《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利率进行比对,从而验证《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借贷利息是否是当时社会普遍执行的一个标准利率,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借贷活动的历史实际,从而正确而深入地认识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

在AUCT IV、V,É-DUD-BA-A-7及SLB I(3)[9]等文献集中,约有200个借贷契约记录了大麦、银钱等动产的借贷活动。根据这200个借贷契约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情况,我们大致可以把这些利率划分为四大类型:一是契约中的利率用明确的数字表示;二是用一些短语来描述借贷利率;三是契约中规定利率,但对利率的大小没有任何描述;四是契约中没有利息条款,但要根据约定俗成的利率归还利息。在实际生活中,借贷利率呈现出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