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理评论(2020年第1期/总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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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治理

陌生人社会与公共道德秩序的构建[1]

李建华 江梓豪[2]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以“亲近伦理”为主的熟人社会,逐渐演变成以“陌生人公共伦理”为主的陌生人社会。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带来了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模糊性,由此引发了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排他主义、信任危机、道德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的良序运行,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挑战,整个社会呈现出普遍的道德焦虑而又无所适从,由此预示着道德风险的加剧。在陌生人社会道德秩序缺位的情况下,如何重构公共道德秩序则成为一个关键问题。陌生人社会公共道德秩序的构建可以有多种路径,而基于法治基础上的制度化不失为一种重要途径。首先,要破解道德秩序的制度性匮乏难题。在道德秩序构建中,应以“公德”建设为主要目标。其次,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保障道德秩序的良好运行。法律具有强制性与威慑力,是社会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道德秩序的运行需要依托法律制度。最后,构建相应的道德机制,保障道德发挥效力。道德秩序要产生效果需要依托法律的“底线”,同样需要借助于道德本身的机制,陌生人社会公共道德秩序的构建需要相应的道德机制来保障。

【关键词】社会转型;陌生人社会;道德秩序;公共道德秩序;道德秩序构建;道德信任;社会信任

一定的社会结构都存在相应的道德秩序,而社会结构的变化,则会改变社会的道德秩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场景上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以“亲近伦理”为主的熟人社会,逐渐演变成以“陌生人公共伦理”为主的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深刻改变,亲近性伦理逐渐向陌生人伦理发展。然而,陌生人社会中的道德秩序,对尚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还是陌生的,道德上的不适应必然带来严重的道德焦虑感和道德无助感,以至于在遇到重大道德选择时要么恐慌,要么冷漠。“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3]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如何构建一个随时可能进入的陌生人场域的公共道德秩序,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 陌生人社会的道德秩序呈现

道德秩序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道德价值秩序,既包含了基本的价值理念,也暗示了某种价值序列,更呈现出由社会秩序决定的相关价值特性。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认为:“个体层面的人是整体的一部分,个体的伦理、道德在保障社会黏结的时候具有重要的作用。”[4]社会结构则是一种相对稳定、持久的规范化的社会规范系统。[5]人口流动的加快与社会结构的改变,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改变。马克思则把人的本质描述为社会关系的总和。[6]因此,研究社会道德秩序的重建问题,首先应该落脚到个体道德与社会关系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期。发展改变了国家的面貌、社会的结构、人民的生活。新时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存在不少挑战与机遇,因为它意味着社会各层面的整体转型和传统向现代、现代向后现代的双重转型。费孝通先生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属于“差序结构”,即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是通过熟人之间的私人联系而构成的。[7]随着时代的变化,熟人社会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陌生人社会,这首先与农耕经济、差序格局、人格信任等有密切关联。中国古代都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社会,但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演变,农业生产模式逐渐朝商业模式转变。从事农业的人口逐渐减少,大量人口脱离农村涌入城市。1978年中国城镇人口为1.72亿,如今城市人口已经达到8.13亿,城镇人口逐年增加并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8]人们离开世代耕种的农村,意味着“血缘”“地缘”“业缘”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削弱。农业经济中,人们通过农业劳动获取物质资源,通过交易农业产品获得经济资源。人的流动性被土地所限制,离开土地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农耕经济中的劳动人口很少流动,人与人之间的连接多是通过“私人关系”,整个社会的格局呈现出“差序格局”。

在呈现差序格局的社会中,人们多半都是熟人,而熟人意味着熟悉、长期、稳定的社会交往。熟人之间会产生天然的“亲密性”,且人与人之间存在一个“亲密圈”,因此熟人社会也可称为“亲密型社会”。[9]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人与人之间很少会发生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即使有矛盾和冲突,也可通过固化的道德风俗和道德权威加以调节,道德秩序对于整个社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不遵守道德秩序的人,可能会被关系网络中的熟人所孤立,而被孤立则意味着被边缘化。从人际关系层面看,被边缘化的人可能被“他者”认定为“不受欢迎者”“行为怪异者”“需要躲避者”,因此关系层面的边缘化会对“自我”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

“自我”对于“他者”的信任构成了熟人社会信任的根本。这种信任的建立既源自“差序格局”,也受到“亲密圈”的影响,个体失信的成本极高,因此,处于熟人社会中,人们一般会严格遵守既有的道德秩序。道德秩序的良序运行,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冲突与矛盾的缓和与约束,所谓“乡里乡亲”的说法,就经常出现在熟人社会矛盾调节的场景之中。在熟人社会中的身份制是建立在熟人伦理之上的,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有助于整个社会按照既定规则运行。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整体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是一个通过人格信任所维系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中存在稳定、有效的道德秩序,为整个社会的良序运转提供约束与支撑。

陌生人社会来临的不可避免性也与协作经济、流动格局、共同价值有关。现代化经济的模式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农业经济,它呈现出分工、协作的特点。其生产资料由土地演变成了资本,资本通过契约、认同、交易等方式把作为不同个体的人会聚在一个共同体中。这种现代化经济模式与农业经济的最大差异,就在于人的生产技能,农业经济的生产资料是土地,生产技能则是体力劳动;在现代化的协作经济中,生产资料则变成资本,生产技能则是通过职业化教育所形成的专业化技能。农耕经济中的生产技能具有同质化特点,但协作经济的生产技能则呈现出分工合作的特点。

分工合作以及专业化技能,促进了人口流动的加快。传统的稳定、静止的以农业经济为轴的社会格局逐渐被弱化。现代化经济发展加快了人口的流动,劳动层面的分工合作促进了陌生人之间的相互关联,人口流动的加快则逐渐瓦解了乡土社会中人们的人际关系网、社会结构、身份制等熟人社会的组成要素。由此,熟人社会在经济模式转变的社会转型期逐渐式微,陌生人社会逐渐取代了熟人社会的位置。

由陌生人所组成的社会,通过共同价值进行维系,而主要不是依赖于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私人关系与人格信任。这种共同价值可能是契约、法律、协作、宽容、尊重、冷漠等抽象价值。陌生人社会的共同价值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价值功利化。陌生人社会与经济模式的改变有一定关联,现代化的经济模式呈现出逐利的特点。因此,陌生人社会中的价值倾向也会更偏向于功利化,具有一种更加偏向于自私的功利化倾向。二是价值多元化。与熟人社会中稳定的人员组成差异很大,陌生人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构成非常复杂。陌生人社会中不同的个体,可能拥有各自独特的文化、习俗、价值等背景因素。因此,陌生人社会的价值体系呈现多元化特点,多元化也暗含着一定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三是价值动态化。熟人社会一般存在稳定、静态的价值体系,但陌生人社会因为其人员的流动性与价值的多元化特点,其整体价值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

陌生人社会的来临更与信任危机、道德转型有关。特定形态的道德联系着特定形态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的转型必然要求道德相应转型。[10]陌生人社会的到来意味着,一是传统社会结构的瓦解,以及传统道德秩序的式微;二是新社会结构的动态变化,以及新社会道德秩序的动态调适。传统社会的道德秩序具有长期、稳定、静态的特点,但逐渐形成的陌生人社会则呈现出动态调整的特点,而动态调整则意味着不稳定、不系统、未被广泛接纳。因此,可以说在传统熟人社会的信任模式式微之后,新的陌生人社会还未出现稳定、可靠、有效的信任系统。信任危机考验着陌生人社会,也考验着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信任是道德秩序构建的关键,缺乏信任则意味着道德秩序的混乱。

关于转型社会的道德样态,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道德滑坡论”,一种是“道德爬坡论”,还有一种是“道德转型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陌生人社会的道德并不存在“滑坡与爬坡”,而更类似于一种道德秩序的转型。[11]道德转型是社会结构变化的必然趋势,转型并不意味着道德水准的变化,而是道德秩序为了适应新型社会结构而做出的改变与适应。当下的道德转型尚未彻底完成,一个稳定、可靠的道德秩序尚未被构建出来并被广泛接纳。道德秩序尚未构建完善则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如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弱化、居民道德能力的下降、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弱化等。道德秩序是一个社会良序运行的重要因素,它不同于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权威性,而是具有潜移默化、稳定持续、内在约束等特点。与此同时,道德秩序能够很好地弥补法律秩序的空白,它既能够减少法治社会的压力,也能够为社会的良序运行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

二 陌生人社会的道德风险

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带来了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模糊性,由此引发了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排他主义、信任危机、道德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的良序运行,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挑战,整个社会呈现出普遍的道德焦虑而又无所适从,由此预示着道德风险的加剧。这种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道德排他主义。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熟人”关系为联结的“亲近型社会”,传统社会中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与经济模式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初期,熟人社会依赖于“合作社”一类的工作单位而形成,进而形成了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的社会模式。但该模式依然属于传统的“亲近型社会”。[12]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比较熟悉,并且也存在长期以及稳定的社会交往。但“熟人社会(亲近型社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传统熟人社会中,有“血缘”关系的人比有“地缘”关系的人更亲近,同时对于没有这两层关系的人则保持了一定的“警惕与敌视”态度。“业缘”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熟人社会的范畴,却没有真正排除熟人社会天然的“排他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的人口流动逐渐增加。截至2017年,中国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2.45亿。[13]人口流动的增加削弱了“亲近型社会”的稳定结构,但依然具有个体层面的“排他性”特质,这种“排他性”依然保留在不同的个体意识和行为方式当中。其社会场景虽然由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但陌生人社会同样是由具有“排他性”观念的人所组成的,因此“排他性”依然是这种陌生人社会的主要特质,并且在“血缘”“地缘”“业缘”大大削弱的背景下,陌生人社会中的“排他性”更为显著。比如,在学校教育中告诫学生要“警惕陌生人”,在公共场所提示语中告诫人们“注意行为举止不端者,谨防被骗”,进入公共交通设施,需要接受无差别的安全检查,等等。在陌生人社会中,几乎所有人都被“客体化”,甚至连自己也变成了一个“陌生人”。[14]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起因,是一名乘客发现坐错站后,责骂司机没有及时提醒,随后该乘客与司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终争吵上升为肢体冲突,结果导致公交车司机操作失误引发公交车坠江。这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道德排他主义事件。[15]道德排他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之时,首先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其间车上还有13位乘客,但却无人进行劝说与制止,结果语言冲突上升为肢体冲突,进而演变成为一出悲剧。悲剧已经产生,再多的批评与指责已经没有太多意义,但分析产生类似事件的原因与环境因素,或许是防范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的意义所在。道德排他主义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无人主动劝架的问题。车上其余的乘客可能普遍认为,“他者(他人)”之间的冲突并不会直接伤及自身的利益,所以对于外界的冲突采取了“道德冷漠”的态度。事实上,处于公共场所,所有的人都是“他者”,因此如果不能转化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那么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就更大。英国哲学家齐尔格特·鲍曼(Zygmunt Bauman)认为,处于公共空间的时候,首先应该把“他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履行为他者而在的道德义务”,这样才能够防范道德排他主义所引发的风险。[16]

二是道德信任危机。信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它是减少社会交往复杂性的重要机制之一。[17]在熟人社会中,信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私人关系基础上的,这种信任方式也可以称为“人格信任”。“找熟人、找关系”,其本质上是相信人,也就是相信人的品行。随着陌生人社会的来临,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信任体系逐渐让位于以“契约”“法律”等抽象价值为核心的信任模式。“夜不闭户”的成语,肯定和称赞的是国家统治者通过“善政”而达成“好的治理”。“夜不闭户”其实就是社会有高信任体系的表现。但是,到了现代社会,信任体系出现了下降,许多严重背离信任体系的事件屡屡出现,如“毒奶粉”“电信诈骗”“老人倒地无人搀扶”等现象。美国政治学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把中国归为“低信任度国家”,并由此认为中国社会严重缺乏社会资本,并可能带来潜在的社会问题。[18]

陌生人社会以“契约”“法律”为核心,倘若出现信任危机,则可能包含两种情况:要么这种信任模式无法产生效力,要么这种信任模式本身不具备效力。处于道德转型中的中国可能包含了上述两种情况,在重构道德秩序时首先应该重构信任体系。信任体系的重构首先需要建立起严格有效的契约体系,使“契约”真正产生效力,还要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对守约行为进行赞赏和褒奖。同时,契约还需要被社会广泛接纳,不能被接纳的契约,很难对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力。不仅如此,道德秩序需要对契约进行监督与约束,对守约或者能够增进共同体利益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赞赏和褒奖,并对相反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谴责和惩罚。只有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相互配合,才能建立起稳定的社会信任机制。

三是道德秩序式微。道德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秩序对于维持社会良好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道德秩序转型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缓慢的社会转型过程,这种转型可能会带来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旧道德秩序的瓦解与新道德秩序尚未建立所产生的“道德秩序真空”,所引发的风险如何应对;另一个是新道德秩序应该如何构建。陌生人社会道德秩序的式微属于第一个问题,在秩序真空或者秩序混乱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社会的广泛焦虑。一个没有良好秩序的社会,就可能会如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中所讲述的那样,“人与人之间处于战争状态”,人们相互敌视、猜忌。[19]一般而言,道德秩序式微表现在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宏观层面的道德秩序式微,是指道德秩序权威性的丧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意味着多元化的道德秩序。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现代社会中很难出现一个拥有绝对权威的道德秩序,传统单一化的道德秩序的式微是其必然趋势,但道德秩序式微并不意味着道德不再重要,而是指多元化的道德秩序共同取代了比较单一的道德秩序。多元化的道德秩序更加符合人的需求以及时代的特点,它也能够在更加宽泛的层面促进和实现人的解放,但多元秩序同样不是“灵丹妙药”,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微观层面的道德秩序式微,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对道德的感知与认同感下降。多元的道德观念能够满足不同个体的道德需求并产生新的道德认同,但道德认同的差异化会使人们逐渐被不同的道德观念与取向所分化,出现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的道德排异现象。现代社会是一个极大分化的社会,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观念与秩序要求,熟人社会中的道德秩序约束在很大程度上被“忘记”,而“去道德化”的倾向反而是陌生人社会中的显著特征。转型社会中的道德秩序呈现出“弱化”“去道德化”的特点,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不稳定性。陌生人的“在场”如何生发和达成道德共识、共情与共为,则将是陌生人社会道德秩序构建的关键。

三 陌生人社会公共道德秩序构建的制度性考量

陌生人社会道德秩序的构建可以有多种路径,基于法治基础上的制度化不失为一种重要途径。道德秩序从内在性上来讲是一种心灵秩序,从外在性上来讲则表现为既定的风俗习惯,是一种“软约束”。在熟人社会里,这种“软约束”是非常有效的,因为熟人社会里的彼此相识而产生的“面子”与“羞耻心”非常重要,而到了陌生人社会则因彼此不认识而没有了面子问题,没有了“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道德恐惧,所以必须诉诸“硬约束”。没有强制力量的保驾护航,道德秩序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既是道德的底线与红线,也是道德秩序的防火墙。道德秩序发挥效力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制度,还需要形成道德机制,道德机制更需要以社会与个人为主体的“执法者”。道德秩序在法律与道德机制的双重作用下,需要逐渐内化成人们心中的“道德律”。道德秩序的最终目的是形成一种广泛存在并且具有隐形约束力的道德文化,唯其如此,陌生人社会的道德秩序才能算是重构完成。

首先,要破解道德秩序的制度性匮乏难题。中国传统的道德秩序中呈现出一种制度性匮乏,它主要集中在道德约束层面重视“自律”而缺少“他律”;道德施教层面重视“宣讲”而轻视“制度约束”;道德分别层面重视“私德”而轻视“公德”。[20]因此,处于转型期的陌生人社会的道德秩序构建,需要破解传统道德秩序中的制度性匮乏,其破解之道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一是要以“他律”为主“自律”为辅。中国传统的儒家认为,道德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人内在品行的完善,儒家“良心主导型”的伦理对于自身的道德素质及其修养具有很高的价值,但社会中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如儒家语境中的“君子”一样完成“良心主导型”的内在道德修养,社会中还普遍存在与“君子”相对的“小人”。这一套道德秩序能够对“君子”产生很强的约束力,但对“小人”则缺乏约束力,由此在当下的社会中很难有实际的操作性。从道德约束的角度来看,外在的约束必然强于内在的约束,因此任何道德规范首先应该表现出“他律性”。鲍曼也认为,人需要履行对“他者”的道德义务,并且需要把“他者”的利益放在自身利益之前。[21]因此,陌生人社会中的道德秩序构建,首先应该重视“他律性”,其次还需要发扬“自律性”的优良传统。二是要以“制度”为主“宣讲”为辅。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在道德实践层面的做法主要在于重视道德施教层面的“宣传”“鼓动”“讲授”,但缺乏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规范”并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传统的道德宣讲呈现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规律。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认为,人具有自私的天性,人会采取各种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传统的法律、道德、习惯,都是设计出来为了防止少数人获得短期利益而破坏多数人利益的手段,并且只有把这些制度成功运用,每个人的利益才可能实现最大化。[22]因此,陌生人社会中的道德秩序构建,需要重视道德秩序建设,需要重视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需要合理地运用道德宣讲的手段。三是要以“公德”为主“私德”为辅。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决定了“私德”在道德秩序中的主导地位,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正在步入陌生人社会,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私德”已很难适应新的人际关系。建设“公德”乃是大势所趋,公共道德建设是道德秩序的基准,只有构建良好的公共道德秩序,才能够满足陌生人社会的道德需求,因此,在道德秩序构建中,应该以“公德”建设为主要目标。

其次,用法治保障道德秩序运行。法律具有强制性与威慑力,是社会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道德秩序的运行需要依托于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的协同发力则能够发挥出合力的效果。法律能够保障道德秩序的良好运行,但同样需要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如此二者才能取长补短、相互配合。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道德规范。从形式上来看,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道德则是一种非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意味着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但如果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违反了道德原则,那么法律则可能是不义之法。法律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公正,法律制度的前提是符合公正的道德原则,只有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遵循和服从公开的原则,接受“他者”的道德约束,法律才能够成为道德秩序的保障,才不会成为违背道德的不义之法。同时。司法主体也需要道德能力保障。法律的执行需要通过人来完成,好的法律可能会在一些人的执行中变成恶法。因此,司法过程中人的道德能力和道德素养,既是一种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方式。道德倡导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构建“以违法为耻”的自责心态是法律实现的道德前提,如此道德才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法律。这种“以违法为耻”的自责心态的培育和构建,既能够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也能够减少法律运行的成本。

陌生人社会中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起到“底线”的作用,即一个人有时或许不遵守道德,但不能不遵守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那么道德秩序的约束则可能成为空谈,因此,法律对道德秩序的构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法治社会中,人首先需要遵守法律,虽然法律不能培养“君子”,但起码可以培养“良民”,这种“良民”就是现代社会的守法人。所以,维护好公共生活秩序特别是道德生活秩序,在公共生活中自觉做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对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要求。

最后,构建相应的道德机制,保障道德发挥效力。道德秩序产生效果需要依托于法律的“底线”,也需要借助于道德本身的机制,陌生人社会构建道德秩序需要相应的道德机制进行保障。道德机制构建应该凸显两个原则:一是凸显群体道德优先原则。道德秩序约束的不仅仅是某一个体,而是侧重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群体,因此让道德秩序产生效果的道德机制也需要凸显群体优先原则。群体道德优先则意味着三个方面的要求:①符合普遍性,即道德机制能够适用于多数人,而不是少数的个体;②符合可行性,道德机制的目的是让道德秩序产生相应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奖惩措施;③具有可调适性,道德机制的构建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道德秩序的改变而不断调整和演变,其可调适性意味着能够不断改进,进而适应新的目的。二是凸显社会强势群体道德建设优先原则。陌生人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生活空间的公共化。一个人公共化程度越高,其道德要求也越高,因为他是利用了公共化的平台而使自己“名人化”的,而且社会对名人的道德期望值也是相对高的。社会的强势群体无非掌控公共权力、公共资源、资本财富的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道德示范效应。而道德生活的现实,却往往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并没有或并不能获得大众的道德认可。在社会强势群体中,官员更具有代表性。自古以来中国的官员都是“士大夫”群体,这部分人的道德言行对普通人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个群体的道德建设应该优先于民德建设。[23]当下中国的官员道德品行更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它既有历史的传统,同时也有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就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及领导干部的制度性要求,这些要求有效地约束着党员干部的行为。

四 结语

当今社会处于阶段性的社会转型期,转型期的陌生人社会具有不同于熟人社会的特点,一些特定的社会问题与结构性矛盾往往会在转型期显现。在此背景下,社会的公共道德秩序建设则具有了重要的价值。因为,公共道德秩序建设在宏观的角度上能够“缓和”社会结构性矛盾所引发的“冲撞”,在微观上能够让人获得更和谐、安稳的社会生活环境。构建转型期的公共社会道德秩序,需要克服熟人社会中道德的制度性匮乏,在陌生人社会中更需要依托于法治的制度性保障。培养公民公共道德理性,同样需要人们的积极参与。让公共道德成为一种内化的道德自觉,是公共道德秩序建设的最终目标。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ety of Strangers and Public Moral Order

Li Jianhua,Jiang Zihao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world,profound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China's social structure. The society of acquaintances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which focuses on “proximity ethics”,ha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society of strangers based on “public ethics of strangers”.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acquaintance society to the society of strangers brings about social uncertainties and the ambiguity of social ethics,leading to such problems like moral exclusivity,trust crisis and moral disorders in social life. These problems have brought damages to social orders and have brought serious challenges to the human society. The whole society suffers moral anxieties and disorientation,which indicates the aggravation of moral hazard. Therefore,how to respond to the absence of social moral order of strangers and how to reconstruct public moral order has become a key issue. There are many approach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moral order of the stranger society among which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e first step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stitutional deficiency of moral order.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oral order,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morality” should be the major objective. Secondly,law and morality should work together to ensure a good operation of moral order. Law,which has the power of coercion and deterrence,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social operation. The operation of moral order relies on the legal system. Last but not least,the construction of moral mechanism i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morality. The effect of moral order relies on the “bottom line” of law as well as the mechanism of morality.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moral order in the society of strangers should be guaranteed by the corresponding moral mechanism.

Keywords:Social Transformation;Society of Strangers;Moral Order;Public Moral Order;Construction of Moral Order;Moral Trust;Social Trust


[1]本文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治伦理思想通史”(项目编号:16ZDA103)的阶段性成果。

[2]李建华,哲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浙江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伦理学会执行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人事伦理学、政治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等;江梓豪,中南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人事伦理学、政治哲学等。

[3]2018年10月28日10时,重庆万州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突然失控,与一辆红色轿车相撞后坠入江中,事故造成了13人遇难,2人失联。官方后来公布了公交车失控原因:据行车记录仪显示,系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并互殴致车辆失控。参见《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查明》,《新华每日电讯》2018年11月3日。

[4]〔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第4页。

[5]黄晓京:《默顿及其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8期。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05页。

[7]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30页。

[8]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8)》,中国统计出版社,2018。

[9]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新星出版社,2006,第28页。

[10]王小章、孙慧慧:《道德的转型:迈向现代公德社会》,《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11]王小章、孙慧慧:《道德的转型:迈向现代公德社会》,《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12]任学丽:《转型社会伦理秩序的重构——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长白学刊》2013年第5期。

[1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8)》,中国统计出版社,2018。

[14]〔英〕齐尔格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高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51页。

[15]《重庆通报公交车坠江原因:乘客与司机互殴》,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c/2018-11-02/doc-ihmutuea623888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日。

[16]〔英〕齐尔格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高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51页。

[17]〔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瞿铁鹏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第10~11页。

[18]〔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第11页。

[19]〔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94页。

[20]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69页。

[21]〔英〕齐尔格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高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51页。

[22]〔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第89页。

[23]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