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数字经济:中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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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服务业与信息技术服务业

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提出了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一产业概念,并一直沿用到2017年最新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在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提出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其中涵盖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个大类。这其中,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如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信息技术培训等)、数据处理和存储、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内容等(见表3-4)。

表3-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范围一览

表3-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范围一览-续表

自2007年起,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每年定期发布软件业(2013年起改名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统计报告。其统计的行业范围在10年间基本保持一致,内部行业划分上则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7~2009年,将软件产业统计口径划分为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IC设计收入和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五大类。第二阶段是2010~2014年,这期间将软件产业统计口径划分为六类,主要是将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进一步拆分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以及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收入两大类。第三阶段是2015年至今,在国家统计局提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大背景下,工信部的行业统计口径进一步调整为三大部分,即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含运营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和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实际上将产业统计口径较为清晰地划分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两大部分(见表3-5)。

表3-5 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口径一览

从以上统计口径的变化也可以看出,信息技术服务业带有明显的行业政策背景,其行业范围与信息服务业相比具有明显差异性。信息服务业实际上涵盖了信息的生产、采集、传输、处理、挖掘等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服务活动;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特指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密切相关,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数据处理和利用的服务形态,其行业涵盖范围相比信息服务业更狭窄,其中并不包含诸如法律信息服务、中介信息服务、公共信息服务等服务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