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制度框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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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服务定义和共识

一 定义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卫生服务、教育服务、福利服务、住房服务、就业服务、个人社会服务等。英国社会科学家Titmuss(1963)最早从学术上对社会服务的定义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二战以后早些时期对社会服务的理解,他认为社会服务是“通过将创造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人的收入分配给值得同情和救济的另一部分人,而进行的对普遍的福利有贡献的一系列集体的干预行动”。另一个代表性观点是Baugh(1983)所列举出的美国社会服务领域,包括国民保险、补助金、儿童救济金、家庭收入补助、裁员费支付、国民健康服务、地方福利服务(个人社会服务)、儿童服务、教育服务、青年服务、就业服务、住房、缓刑期服务和病后护理服务等。

狭义的社会服务仅仅指个人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s),国际上简称PSS,有时候也叫社会福利服务或社会照料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在给东南欧国家编写的培训教材中将社会服务定义为针对大多数脆弱群体的需求和问题所进行的干预(Fultz & Tracy,2004)。脆弱群体包括因暴力、贫困、家庭瓦解、身体和精神残疾、年老而受到影响的人。服务项目包括康复、家庭帮助服务、收养照料和寄养、送餐服务、日间照料、寄宿照料,以及由社会工作者或相关职业提供的其他支持服务等。Munday(2007)认为,与标准化的服务相比,个人社会服务通常被提供给处于具体境况和有具体需求的个人。典型的PSS用户是老年人、儿童和家庭、残疾人、照料者。有其他各种各样需求和问题的人也使用PSS,如吸毒者。提供服务的场所有个人的家庭、日间照料中心、住所机构等。提供服务的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社会救助者、照料管理者、家庭帮扶者、治疗专家、幼儿园老师等。提供PSS的组织可以是国家、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工商企业。最近几年,由第三部门提供社会服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岳经纶(2010)认为我国亟须推广和普及个人社会服务概念和实务,大力发展个人社会服务,并且确立个人社会服务在我国社会政策体系中的战略地位。

二 共识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随着政府和学术界对社会服务的理解和认识程度的加深,英国、美国、欧盟成员国、以色列、新加坡、南非和斯里兰卡等国家和地区在更广阔的社会福利领域内,使用狭义概念将社会服务与其他服务区别开来。当然,由于国情不同,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对于社会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和使用或多或少有所伸缩/差别,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PSS展开的。

总之,二战后通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活动,关于社会服务,国际社会基本上以英国的社会服务法为基准,达成了主要的共识:社会服务是针对社会处境不利、遭受痛苦,或大多数脆弱群体的需求和问题所进行的干预,是政府实施的一项典型的社会福利政策,是捍卫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关键工具。服务的目的是改善这些人的生存状况,减少社会问题,提高个人、家庭和社区的社会福祉,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融合。服务的手段是提供支持性服务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