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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集体安全条约》的机制建设
1992年7月6日,《集体安全条约》缔约国签订了《批准集体安全理事会规章的协定》。1993年12月24日,集体安全理事会根据《集体安全条约》和《集体安全理事会规章》,决定任命沙巴尼科夫·根纳吉·伊万诺维奇为集体安全理事会秘书长,任期为6个月。之后数年,《集体安全条约》机制发展几乎陷于停滞。经过1999年续约的波折,《集体安全条约》虽减员1/3,却迎来了机制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集体安全条约》机制框架内通过了《关于加强〈集体安全条约〉效率及其适应当前地缘政治局势的备忘录》,它反映出《集体安全条约》机制在应对区域和国际安全新挑战及威胁方面存在迫切的现实需要,为《集体安全条约》机制在集体基础上保障其缔约国安全而升级为国际组织奠定了法理基础。2000年,在《集体安全条约》机制框架内签订了《军事技术合作基本原则协定》,这是缔约国之间在加强军事技术合作道路上的重要一步。2000~2001年,缔约国还签订了《关于组建集体安全体系力量和资源的协定》《关于组建和运行〈集体安全条约〉缔约国集体安全体系力量和资源的备忘录》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根据2001年集体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建立了中亚集体安全区集体快速部署部队,这成为《集体安全条约》机制框架内军事建设方面开创性的举措。同时,机制内建立和完善《集体安全条约》协商机构的行动也在展开,成立的相关机构有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委员会,建立集体安全部队工作秘书处,设立包括集体安全理事会、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理事会以及有缔约国副外长和副防长及专家参与的咨询程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