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讲解(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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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1.6.1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变化

1.改革前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前我国会计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如图1-2所示。

图1-2 改革前的政府会计体系

201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各个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但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对同样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不同、会计政策不同,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

2.改革后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为了改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不能准确核算成本、不能提供信息完整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2015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以下简称《投资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等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以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改革后的政府会计体系如图1-3所示。

图1-3 改革后的政府会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