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票据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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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国商法典》第一编 商业票据——实施法令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付款

第R511-1条 根据第L511-30条的规定,存款契据应包含汇票的日期、到期日以及最初为其利益而存款之人的姓名。

根据第L511-30条的规定,如果在存款后持票人交付有关汇票的,则债务人应交出存款契据以交换汇票。

交存的汇票金额应通过信托银行向出示存款契据的人汇出。

第二节 拒绝证书

第R511-2条 公证人和执达员按照第L511-55条和《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131-64条的规定,对于已获承兑但未获付款的汇票或本票应提供2份拒绝证书的副本,对于未付款的银行支票应提供3份拒绝证书的副本;或者通过挂号信发出,以每个单独的信封,对于已获承兑但未获付款的汇票或本票应邮寄1份拒绝证书的副本,对于未支付的支票应邮寄2份拒绝证书的副本,给汇票承兑人住所地、本票或支票出票人住所地的辖内商事法庭书记员。

第R511-3条 在拒绝证书副本上,汇票承兑人、本票或支票的出票人的姓名应以大写字母记载。

公证人或执达员也可以根据获取的有关信息,在拒绝证书副本上注明前款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地;如果适用,注明其名称。

第R511-4条 每位公证员应当建立登记簿,将接收的拒绝证书按日期排序进行登记。

该登记簿应按照下列9个栏目建档:

第1栏:编号,公证员也应在拒绝证书副本上注明该编号;

第2栏:拒绝证书的日期;

第3栏:本票出票人、支票出票人或汇票承兑人的姓、名、公司或企业名称;如果适用,应填写有关当事人的职业、住所;

第4栏:已开立的票据或支票的受益人或者汇票出票人的姓、名、公司或企业名称;如果适用,应填写有关当事人的职业、地址;

第5栏:如果适用,应填写到期日;

第6栏:票据金额;

第7栏:对拒绝证书的回复;

第8栏:制作拒绝证书的公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地址;

第9栏:执行注销的日期,执行注销所依据的文件性质以及撤回这些文件的日期。

如果拒绝证书副本上未记载前款有关内容的某一项,书记员应在相应栏目中指出自己并未收集到该信息。

第R511-5条 第R511-4条所述登记簿在建档之前,应在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上注明日期并签名,并由商事法庭庭长在所有页上编号并签名。

第R511-6条 对于收到的每份拒绝证书的副本,书记员也应制作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文件(卡片):大写字母书写的姓、名、公司或企业名称;如果适用,汇票承兑人、本票或支票出票人的职业和住所;作成拒绝证书的日期以及第R511-4条所述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登记簿编号。

当送交给书记员的拒绝证书副本提及所用姓名时,应制作一张包含姓氏和常用名的卡片。

每张卡片都由书记员按字母顺序分类,该卡片也作为第L511-56条规定的拒绝证书清单的一部分。

第R511-7条 第R511-6条所述每张卡片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拒绝证书的日期;

2.已开立的票据或支票的受益人或者汇票出票人的姓、名、职业和住所;

3.本票出票人、支票出票人或汇票承兑人的姓、名、公司或企业名称、职业和住所;

4.如果适用,应填写到期日;

5.票据金额;

6.对拒绝证书的回复。

第R511-8条 书记员在记明日期并签字后,应将其中一份副本交给提交拒绝证书副本的执达员或公证人,并取得收据。

第R511-9条 第R511-4条所述登记簿的摘录应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而发放,并由申请人注明日期和签名。摘录具体说明:用大写字母书写的申请人姓氏,姓、名、公司或企业名称、职业和住所;可能是主体的人的姓、名、公司或企业名称;以及可能成为登记对象的人的职业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证明其不知道有关该人的任何其他信息,则可只说明该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足以识别查询对象为债务人时,书记员才会发放所要求的摘录。

所发放的摘录应载明第R511-4条规定的有关登记簿第1—7栏所述的内容。

第R511-10条 如果不存在与所报告债务人身份相对应的条目,或者如果以债务人名义登记的条目涉及拒绝证书,其日期在向书记员提交申请之日或特别要求提供摘录之日前的一年以上或不到一个月,书记员应向申请人签发一份证书,抄录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说明在拒绝证书的登记簿中没有发现任何条目。

如果存在多个条目可能与被请求查询的人的身份相符,书记员应签发可能与该人有关的所有摘录。

第R511-11条 在提交第L511-58条所述文件后,书记员应删除登记簿的有关条目,并在登记簿第9栏中输入第R511-4条规定的注销条目。

第二章 本票

第R512-1条 第R511-1条至第R511-1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票,只要其不与本票的性质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