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反垄断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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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转型中的俄罗斯国有企业及反垄断立法

社会发展、进步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社会转型。社会转型被思想家描绘成各种形态,如梅因的“身份社会”和“契约社会”;斯宾塞的“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迪尔凯姆的“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马克斯·韦伯的“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乌尔里希·贝克的“宗教社会”和“世俗社会”等。抛开各自的研究领域认识视角的差异,其共同点是把社会归结为“传统”与“(近)现代”两种基本类型,两者之间被截然二分。“传统”到“(近)现代”不是“跳跃”进入的,而是“滑行”渐进的,这个滑行的过程就是社会转型期。这个时期经济、政治、文化、伦理价值等社会结构要素呈互动并协同状态,合力推进转型。诸要素中经济要素无疑是最重要的,因为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2]

俄罗斯反垄断法[3]恰是俄罗斯社会转型中的代表性成果。同时,其所处的时期,诸多在历史上有相同政治理想和经济类型的国家也开始转型,学理上将这个时期称为转型期。俄罗斯反垄断法在转型国家同类制度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