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职到离职:企业用工文本全方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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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录取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作为入职前最重要的用工文本,人力资源从业者在制定和管理录取通知书时需要非常仔细。在实际操作中,录取通知书经常被拿来和劳动合同相提并论,特别是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如果录取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发生冲突了怎么办?录取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没有但是录取通知书中有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们选取了用工文本中较常见的两个问题,通过递进的方式进行解析。

1.劳动合同中没有但是录取通知书中有的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企业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会在招聘时许诺丰厚的劳动报酬,如奖金、期权等,并将其写入录取通知书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没有明确奖金、期权等特殊激励报酬。不少劳动者因此和企业发生争议,认为企业应该就奖金、期权等问题履行承诺。人力资源从业者怎样才能降低此类争议的风险呢?

针对录取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法律特点,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不包含奖金、期权等特殊激励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诉求是容易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企业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1)不要利用虚假薪酬招聘员工,这样不仅留不住员工,还会对企业的品牌和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2)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兑现录取通知书中的承诺,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解释与说明,以规避相关风险。

2.录取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发生冲突了怎么办

前文提到录取通知书属于一种要约,在用人双方还没有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时,录取通知书遵循的往往是民商等相关法律。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合同遵循的就是相关劳动法律。相关劳动法律属于特殊法,因此在录取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发生冲突时,特殊法的效力更大,只要劳动者要求优先采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企业就应当履行。

例如,企业在录取通知书中明确提出,企业将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及员工个人表现发放年终奖;而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为年底双薪。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年终奖约定。

企业一旦发现录取通知书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争议或需要调整,应及时在劳动合同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