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制度
(一)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提出并决定启动征收程序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采纳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等的建议、申请,决定启动征收程序。同时确定下列事项:一是明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
(二)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1.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相关部门出具是否符合有关专项规划的意见。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制度
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进行调查和委托评估:(1)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选择房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
3.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听证制度
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审核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法制审核制度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启动阶段和调查取证阶段的有关材料以及拟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查。
2.决定制度
(1)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制度。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1.送达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2.执行制度
(1)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依照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自行履行义务。
(4)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不按照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关补偿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