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还需要续延至服务期满吗?
案情
小芳是某大学的一名毕业生,2020年9月,小芳在北京的一家保险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推销保险。在其应聘成功之后,公司与小芳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一个月。同时,合同约定小芳在入职后,公司出资对其进行两个月的入职前培训。此外,公司与小芳另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小芳需要履行至少三年的服务期,如果服务期不满离职,则要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公司依照合同对小芳进行了培训,可是,小芳在工作了两年之后,便提出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要求小芳工作至服务期满,否则要支付违约金。小芳提出公司当时与她签订的为期三年的服务协议已经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违法的,所以,她不需要工作至服务期满。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还需要续延至服务期满吗?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由此可知,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如果服务期还未届至,那么劳动者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在本案中,公司已经与小芳签订了服务协议,小芳有义务履行服务期条款。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应该依法履行服务协议,否则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所以,公司要求小芳继续履行服务协议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期满,但是,服务期还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她如果不愿意继续履行服务协议,那么就要依据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