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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治理新机制:第三方协助执法
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基于犯罪治理多节点协同的发展趋势,以网络信息业者为代表的第三方参与度在不断上升,其与执法机关的合作亦不断密切。特别是在犯罪治理语境下,网络服务业者常常担负起信息存储、监控、披露等协助义务,这种执法权的外溢与共享已经成为网络社会的显著特征。
但是这仅仅是理解网络信息业者参与执法的一个角度。需要看到的是,网络信息业者往往还担负着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随意进行监控、不向他人披露,以及不用做他途。可以说,这些义务构成网络服务的商业基石,是用户信赖的基础,同时也是网络治理的关键。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信息业者一方面担负着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担负着在特定情形下协助执法的义务,两项义务之间并不必然一致,反而存在一定的张力。与此同时,网络信息业者本质上的商业主体身份使得其行为仍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以上三重身份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其所承担的协助执法义务。
毫无疑问的是,特定情况下网络信息业者所承担的协助执法义务本身即构成其信息保护义务的边界,这也是当前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常见表述。但协助执法义务本身是否有边界,以及依据何种标准如何划定这种边界,法律规定则语焉不详。事实上,如果我们将网络信息业者的协助执法义务看作其信息保护义务的例外,那么后者所倚赖之价值则构成前者的限制因素。换言之,网络信息业者所承担的信息保护义务与协助执法义务之间不仅互为制约,且两者并非平行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优先性排序。本章正是从网络信息业者所承担的三重身份出发,分析网络信息业者协助执法义务的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