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类及编码原则
3.1 信息分类
3.1.1 根据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所涉及信息的特点,将需要编码的信息分为对象类和属性类两类。
3.1.2 对象类包括水利基础信息对象和水资源专题信息对象两类。
3.1.3 水利基础信息对象类包括自然对象、管理对象、工程与设施对象和多媒体对象四个子类。
3.1.4 自然对象类包括流域、河流、湖泊、水文地质单元、水系轴线和水系岸线。
3.1.5 管理对象类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涉水组织机构、水行政主管机构、水行业岗位和人员。
3.1.6 工程与设施对象类包括水文测站、水库、水电站、引(调)水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渠道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灌区、堤防和大坝。
3.1.7 多媒体对象类包括多媒体文件。
3.1.8 水资源专题信息对象类包括水资源分区、水资源计算分区、地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地表水取水口、地下水取水井、取用水户、自来水厂、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降落漏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河道断面、水功能区、水功能区界碑、取用水测站、远程终端设备(RTU)、监测点、传感器、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压采方案、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主要江河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用水计划、月用水计划、区域年度用水计划、水量调度计划(年、月、旬)、水量调度总结(年、月、旬)、用水定额方案、水资源监督考核方案、水资源管理监督目标与工作计划、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报告书、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书、水资源论证资质变更申请书、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申请书、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项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水功能区划报告书、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报告书、河流健康评估报告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饮用水水源地达标评估报告书、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资源支撑保障相关规划、供水水源规划、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项目、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地下水通报、水资源质量年报、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报告书、年度取水计划审批报告书、年度取用水总结报告书、取水许可监督总结报告书、水功能区监测评价报表、用水统计报表、年度考核自查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3.1.9 属性类主要为限制选择的枚举型属性。
3.2 编码原则
3.2.1 对于已有编码规则或代码成果的信息,若其规则或成果满足本项目建设需求,则直接使用已有的规则或成果。对于新增加的对象,在原有编码成果基础上按已有的规则继续编码。
3.2.2 代码应保证唯一性,每一个编码对象或属性有且仅有一个代码,在同一对象类内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个编码对象或属性。
3.2.3 代码应具备可扩展性,能够方便地增加同一类对象或属性的代码。
3.2.4 代码应简便、易行,属性类别宜分拆到最小分类,宜避免不同分类的组合代码。
3.2.5 代码元素优先采用阿拉伯数字字符,当阿拉伯数字不足以表达时,可按照A、B、C、…的顺序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中字母I、O、Z舍弃不用)。
3.2.6 当属性枚举项少于10项时,采用1位定长代码,从1开始顺序编码,有“其他”选择项的,“其他”选择项代码为“9”;当属性枚举项大于9项少于100项时,采用2位定长代码,从01开始顺序编码,有“其他”选择项的,“其他”选择项代码为“99”,依次类推。
3.2.7 因任何原因造成某一具体对象的属性修改,原初始代码不得修改;具体对象灭失时,在对象类内其代码不得重新赋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