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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各个诉讼阶段、各种诉讼行为所用的法定时间。所谓“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期间应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日起计算。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九时三十分,则起算二十四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十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是指从当日上午十时起,至次日上午十时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次日上午十时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关于以日为单位的期间的起算,与此类似,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65条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66条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67-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