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注解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主体地位的经营性的人合组织,是一种介于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形式,但它并不是一类主体,而是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即是合伙人以合伙契约建立一种追求共同目的的共同法律关系,其核心内容是就合伙出资和经营财产产生共有关系。
配套
《民通意见》 45、46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注解
合伙协议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应用
31.没有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的是否成立合伙?
合伙协议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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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50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注解
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即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合伙人出资以后,其对出资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出资财产作为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也不得随便退回。
2.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这部分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应用
32.如何处理合伙财产?
(1) 合伙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
(2) 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司法解释规定,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先由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
(3) 注意划分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其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界限。一般情况下,只能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合伙人应有份额清偿合伙债务,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份额不能用于承担合伙人应负的连带责任。只有在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时,才能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以合伙人的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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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20-25条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解
合伙组织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合伙组织招用的职工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均视为合伙组织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合伙组织承担责任。合伙组织首先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用
33.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与合伙有什么关系?
(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甲欠乙合伙五万元,乙合伙的合伙人丙欠甲五万元。此时,甲不得主张以自己对丙的债权与自己对乙合伙所负的债务相抵销。
(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如:合伙人乙欠甲五万元,甲不得主张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利益的分配而取得五万元。
(3)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配套
《合伙企业法》 第38-42条、第44条、第53、54条;《民通意见》 47、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