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读韩非子,怎么当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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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立法

一、循道立法

上不天则下不遍覆,心不地则物不毕载。注:言治者之格局。太山不立好恶,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小助,故能成其富。注:言治者之胸怀。故大人寄形于天地而万物备,历心于山海而国家富。注:言治者循道。上无忿怒之毒,下无伏怨之患,上下交朴,以道为舍。故长利积,大功立,名成于前,德垂于后,治之至也。注:言治至之象。(出自《大体》)

立法者要有天地一样的格局、泰山江海一样的胸怀,能够驾驭自己的喜憎,使整个社会上下交顺,都顺道而为,如此则是不功之功,至德之治。

拙著《管理:以规则驾驭人性》中也有一节专门论述规则(即法)要合天理的问题,现摘录如下。

在组织内,组织的管理者可以制定规则,从规则有效性和副作用的角度看,规则也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制定的,必须要讲一个“理”,“理”不通,则规则达成有效性是极其困难的,如果仅仅凭借权力高压实现规则有效,其产生的副作用对组织的伤害往往又得不偿失。但现实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因“懒政”、因自大、因不走心、因无知,制定一些无理的规则,轻的是规则“劳民伤财”,不能达成预期作用,重的是规则伤害到组织自身。

钓鱼人钓到大鱼时,必须要先遛鱼才能抄网入护。遛鱼是个技术活,以控住鱼为目标。如果仅仅依靠蛮力(钓鱼新手经常这样),就容易和鱼形成拔河之势,鱼的个头儿大了,很容易把渔线扯断,或把鱼钩拉直、扭断,甚至把鱼竿也折断。技术好的人遛鱼,不会用蛮力和鱼去拔河,当然也不可能什么都不做等着鱼自己束手就擒,而是用“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制住鱼,用力的方向和大小,是跟着鱼的逃窜方向和力度来的,用力处,是要让鱼的力量不能完全发挥出来,简要说就是形成两个夹角,一个夹角是控制住鱼头的方向,让鱼头尽量向上,不让它头朝下或水平(这样它容易发力)。另一个是与它逃窜的方向形成夹角,这个夹角既有“顺”的意思,即不和鱼以180度相反方向角力,也有“制”的意思,即干预鱼逃窜的方向,不让它得逞。在这种较量中,等鱼筋疲力尽了,也就是遛鱼成功了。如果你非要靠蛮力制住鱼,那就要用很粗的鱼竿、很粗的渔线、很粗的鱼钩,但你这么做了,上鱼率就成了问题。

我们可以说,遛鱼是要承认和尊重“鱼性”,然后因其性导之、制之才成。制定好的规则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正视和尊重“人性”,然后才能制人、驭人。这个鱼性、这个人性,就是“理”,这个“理”是不以规则制定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可以借助这个“理”实现你的意图,但如果无视这个“理”,就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图,或者说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才能实现这个意图,此智者不为也。

《道德经》说的“道法自然”,我想也就是这个意思。汉初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也绝非真的无所作为,它的主旨思想应是在尊重“理”的基础上,“导而制之”,而非“逆而制之”,就如同钓鱼高手的遛鱼。

假设有一条1000米长的街,有两家小超市准备入驻,他们都要考虑自己店面的辐射距离,从整体最优的角度看,这两家小超市应该一家开在街道的250米处(即1/4处),一家开在750米处(即3/4处),这样平均每家都辐射了500米的距离,也方便了顾客。然而,现实中出现的多不是这种理想情况,而是两家都开在街道的1/2处,肩并肩挨着。为什么会这样?其中一家希望自己的生意尽可能好,其他家的与我无关,所以想让自己优势最大化,于是把自己的店开在街道的1/2处,另外一家当然也不肯白白吃亏,于是也把自己的店开在了接近1/2处。

这就是人性使然,用个术语讲,叫博弈中的有限理性,现实世界中这种有限理性是有普遍性的,并不仅仅存在于寓言中。

例子中“双输”的局面如何改变?有两个办法:一个办法是双方协商,在相互承诺的基础上达成契约,按照契约,两家小超市一家开在1/4处,一家开在3/4处,这样能实现“双赢”;另一个办法是有第三方的干预,比如这个街道归属一个商业管理中心,商业管理中心制定游戏规则,要求竞争性商店应该均匀分布,既保护各个商户的利益最大化,也方便街道上的顾客。

如果双方能达成自觉的契约,这是最好的,第三方制定的规则干预,是次好的。当最好的方案实现不了时(现实中经常这样),次好的方案就成为比较现实的做法。次好的这个方案,其实是很容易被两家超市都接受的,因为他们内心里其实明白一个开在1/4处一个开在3/4是最优的做法,只是苦于不能建立信任,双方都出于自我保护而选择了“双输”方案,而第三方制定规则,给了他们一个保障(双方都要按规则办事),相当于用外力给了他们彼此的“信任”,这样他们的担忧被解决了。

好的规则,应该如上面例子一样具有这种特性:对于它要影响的形势,它只是顺“理”而为,助力了一把,“捅破了那层窗户纸”,促成了各方内心确认的合作。阿里巴巴商业模式最初的基石,我认为是支付宝,因为支付宝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从而使各方都少了顾忌、少了担心,于是交易量自然就大了,阿里巴巴的事业也就发展起来了。

这种合乎“理”的规则,可以归纳为“9+1”模式,“9”就是那个“理”,“1”就是作为干预性外力的规则,这种干预是最小化的,投入也是最少的,因它是顺势而为的。《庄子》讲过庖丁解牛的故事,也是这个道理,庖丁的刀可以用很多年,是因为他宰牛的时候不会用刀硬砍筋骨,而是顺着牛体生理上的缝隙处用力,这就如同用力处不在“9”,而在“1”。

上面超市位置博弈这个例子,用博弈论的术语讲,就是如何把零和博弈改变为彼此合作,进而可以讲,在一个组织内部的规则,都应该围绕一个基本宗旨设计,那就是消灭或抑制零和博弈,引导和促成合作,从而实现多赢。

“理”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即是否人心所向。对于规则本身,相关干系人内心有个合理与否的评判,对合理的规则,虽然在现实中,个人不一定这么去做,甚至想绕过规则,但他们内心其实是认同的;对于不合理的规则,虽然有时被迫遵从了,但他内心其实是不认同的。

北宋程子说:“在物为理,处物为义。”意思就是说事物本身蕴含了“理”,按照此“理”去处置事物则称为“义”(义者,宜也,适宜的意思)。在企业管理、行政治理中凡建章立制、构建规则,必要遵“理”,必要守“义”,这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实效意义上的。正如庖丁解牛之实效,恰在于其遵牛体之理。

环顾当下的管理思潮,大家都认可一句话——“不存在绝对的公平”,这是没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句话背面引申出了一种管理逻辑:既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也就不必再在上面浪费时间了,无所谓了,就这么干了,这就是问题了。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指已尽其力而不能达成绝对的公平,这是一个事实性描述;而不是说从一开始就要漠视公平性、忽略公平性。如果一个组织真的漠视了公平性,甚至忽略了公平性,它会付出与此对应的代价,这个代价一个是产出方面的。亚当斯公平理论已经讲了这点,一方面是因为公平性问题而引致的新问题的善后成本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如果管理者以完美主义对待公平性问题,也就走向另一个极端,就很难高效率做事了。那么应该怎么办呢?一句话:力止于不能处!即一定要在现实内外部条件下重视公平性问题、解决公平性问题,尽力做到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更进一步为止。

总而言之,管理要承认人性、尊重人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很好地驾驭人性,而公平意识是人性的重要一面。受规则作用的人群对规则的公平诉求,是不以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始终存在、始终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无视它必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二、因人情立法

人性、人情亦是天理,法治要顺应人情,也属于顺天循道的范畴,或者说人性、人情的规律性也属于客观规律范畴。

不逆天理,不伤情性。(出自《大体》)

不违背自然法则,不伤害人的本性。

万物有其理,人亦有其理,人之理,即情性,所以情性也属天理。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出自《八经》)

大凡治理好天下必须要遵循人之情性。人性有好恶的属性,这样外部的赏罚手段就可以撬动内部的好恶感知,进而支配人的行为。所以禁令就可以用在人身上了,所谓治理之道,大抵以此为内核。

人情有很多属性,韩非子专取了好恶一属性,对非其他属性(如安全诉求、公平诉求、尊重诉求等)不太重视,所以法家的显著的治道特色由此而起,法家的显著偏颇也由此而起。

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译:奖赏越丰厚越好,让人们以此为利;表彰越溢美越好,让人们以此为荣;惩罚越严重越好,让人们以此为畏惧;贬斥越严厉越好,凡让人们以此为耻辱。(出自《八经》)

以赏喻好,以罚喻恶,赏罚愈足,喻的效果就越好,这就像以杠杆撬物,力道越大,撬动得就越彻底。

故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译:所以奖赏贤人,惩罚暴行,就是鼓励做好事的最好办法;反过来,奖赏暴行,惩罚贤人,则是鼓励做坏事的最好办法。(出自《八经》)

韩非子留意到了赏罚规则、赏罚实例能对社会文化带来绝对性影响,这样赏罚的意义就超出了个例本身,而是在为整个社会创造氛围。

利所禁,禁所利,虽神不行;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译:让所禁止的得利,让有利的被禁止,即使神也办不好;称赞应受惩罚的,诋毁应受奖赏的,就是尧也不能把国家治理好。(出自《外储说左下》)

手段与目的要保持一致,即目的是鼓励,就要让人们因此获得实际利益,如果是禁止,就要让人们因此而受到伤害。如果搞反了,手段就不会起到目的所期望的作用。同时韩非子特别提出另一种特殊的利益,那就是毁誉。毁誉无形,但管理者也要把它驾驭起来,让它和物质层面的赏罚步调一致!

废尧、舜而立桀、纣,则人不得乐所长而忧所短。失所长,则国家无功;守所短,则民不乐生。以无功御不乐生,不可行于齐民。如此,则上无以使下,下无以事上。(出自《安危》)

要让民众发挥他们所长、所乐的才能,才能为国家建立功业。否则,忧虑于不擅长的事情,就是失去了快乐。

今日的市场经济,之所以有高于历史上任何时期的生产效率,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能更自由地做着自己善于做、乐于做的事情。国家资源的最小单位的个人,当个人充满生机与张力时,有什么理由不看好这个国家的前途呢?对企业也是这样。

物性、人性皆天所赋,亦是天理,所以不逆天理,实是包括了不伤人之情性,不违物之特性。《论语·子路》记载,有个叫直躬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作为儿子的他告发了父亲。叶公认为直躬是正直的人,孔子却不赞同直躬的做法,认为儿子当为父亲隐瞒。父子相亲即是人情,孔子的观点也是要因人情。

事物有其自身的属性特质,要顺其天性而驭之,才是有效果、有效率的;若违逆而为,则或事不能成,或事倍功半。顺人之情性而驭人,即是因人情;顺物之特质而用之,即是因物性。因人情、因物性实质上就是顺势而为。钓鱼者钓不同的目标鱼,必会根据不同鱼的食性配置不同的饵料,如鲢鳙鱼喜酸臭,鲫鱼喜奶香,青鱼喜螺蛳,只有尊重鱼之情性,才能钓到鱼。鲧以堵截治水失败,禹以疏导治水成功,差别就在于有没有因水之性。赵武灵王一代雄主,最后饿死沙丘,因其违逆人性、人情,欲拆分国家让两个儿子都做王,结果两子相争,他自己也搭进去了性命。唐高祖李渊,以建成为太子,而又授李世民自置天策将军府,此违逆人性、人情甚也,最后以玄武门事变,李世民杀建成、元吉,迫李渊退位收场。

人有好恶、利益得失,好的法治就是因循人之好恶,增减其利益(赏、誉即增其利益,罚、毁即减其利益),进而撬动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期望。如果违反人情,让做了法所禁止的事情的人实际上得利,让做了法所倡导的事情的人实际上受罚,那么法的初衷就不能实现,秩序就会变得更加混乱,即“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吕氏春秋》记载了一个“子贡赎人”的故事,说鲁国有一条法律,凡是能赎回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就可以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拒绝了国家的补偿。孔子说:“赐(端木赐,即子贡),你错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困的同胞了。”这个故事中孔子的看法,亦是“因人情”。在企业层面,如果在企业格局中“站对了队”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在工作上做出业绩贡献所获得的收益,那么企业中的“山头文化”“帮派风气”必会加速泛滥。其中道理不复杂,人情如此而已。

上面所议都是韩非子直接提到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可以更深度对“因人情”作出一些分析。

众所周知,18世纪亚当·斯密用“看不见的手”这个概念描述市场经济原理,即初衷只是为自己考虑的个人行为,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却形成了一种能产生善果的社会秩序。法家的“因人情”观念中也隐含了一个与“看不见的手”极为类似的原理,即利用人们的利己,达到利公、利他的目的。韩非子的法家前辈慎到比较明确地提出了这个观点:“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译:人的天性都是“为己”的,如果能把人们的这种“为己”转换为可以为我所用,那么就没有不可以利用的人了;一定要利用人们“为己”的动机,而不是强求人们要有为我服务的动机,做到这点就没有什么人不能利用了。这就是因人情。在企业这个层面,号召员工为企业信仰而奋斗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欺欺人的,企业管理应该要以“用人自为而为我”为根本。

在现实管理中,对因人情的理解和应用,不可以只是单维的、直线式的,很多时候需要多维、间接路线的方式。依据人的某类好恶和利益所在,直接采取引导或禁止措施,就是单维的、直线式的;依据人的不同维度的好恶和利益所在,采用间接方式,让人们做出基于多维条件的利益计算而有所取舍,进而达成按照我之意图行事的目的,就是多维的、间接路线的方式。大家知道铁是比水重的,把铁放进水里就会沉下去,那么有没有办法让铁浮在水上呢?有,把铁做成中空的船就可以浮在水上了。在这个操作中,并没有改变铁比水重的特性,也没有改变牛顿的重力定律,但是通过把铁做成中空的船,让阿基米德的浮力定律发挥了作用,最后铁就浮在水上了。这个例子就是采用了多维(增加了浮力这个维度)、间接路线的方式来“改变”(其实没有改变,只是从效果上颠覆了直线式的结果)了物性,实际上还是“因物性”。华为公司大规模拓展海外市场时,国内的很多人不愿意出国,喜欢国内的生活状态,如果用单维的、直线式的“因人情”思维,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华为公司用多维的、间接路线的方式,采取了一些措施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些措施包括诸如出国期间个人吃住行全部由公司承担,额外有可观的补贴,以经济资助方式支持家属伴行出差等。这样并没有改变员工的想法,但额外采取的措施给了员工另一种维度的利益考量,员工把多维度的利益综合起来进行利益计算,最后就主动选择了出国。

另外,我认为韩非子提倡的“重罚主义”,实质上是逆人情的,即罚过其罪便伤了情性的。暴秦之苛政,与法家理论上尚“重罚”关系密切,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天下响应,此即因秦伤了天下人之情性。进一步讲,民心向背即是人情得失,施政是因人情还是逆人情的,民心所向即为其效验。

从韩非子全书对“法、术、势”应用的论述来看,言“因人情”要多于言“循天道”,也许是“因人情”更触手可及吧。

三、公正忠心

法要公正,要忠于人心,是韩非子立法思想之所重。公正性是忠于民心的一个重要前提。所以我把二者放在同一个小节。

1.公正性

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出自《饰邪》)

法就像镜子,镜子保持清亮而不受到干扰,美丑就自行显现;法就像衡器,衡器保持平正而不受到干扰,轻重就得以衡量。相反,如果摇动镜子和衡器,那么它们就照不出事物、衡不准轻重了。简言之,法不公正就不能衡量是非。

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出自《有度》)

高明的木匠虽然能够用肉眼测度也合乎绳墨,但首先他也一定是以规矩为基准的。同样,智慧极高的人虽然能很快把事情做好,但必须以法制为标准。因此,绳墨的作用就是把弯曲的木头进行砍削,秤的作用就是把多出的重量减少,所以用法治国,就是用法作为标准来衡量事物罢了。

法令不偏袒权贵,绳墨不迁就曲木。法令该制裁的,智者不能辩解,勇者不敢抗争。惩罚罪过不回避大臣,奖赏功劳不漏掉平民。

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然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赋,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愬。(出自《备内》)

《春秋》这类史书所记载的,那些因谋逆而构成大罪过的,差不多都出自尊贵的大臣。问题就出在法律所防范的都是卑贱小民,而不是有权有势的官僚大臣,这样百姓感到绝望,没有地方能够申诉。

法平,则吏无奸。(出自《饬令》)

法律公平,那么官吏们就不能做出奸恶之事。

人天性有求公正之诉求,确保公正才能避免“亚当斯效应”,也才能斩断人们对法的侥幸心理。

韩非子的“治吏不治民”思路在上面也明白无误地体现出来了,权贵层、官吏层而非草民才是治国的核心风险所在,所以法治一定要公正。一是让权贵不能置身法外;二是让管理者不能利用法律营私害民。能洞察至此,韩非子可谓睿智。

2.忠民心

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故临之而治,去之而思。尧无胶漆之约于当世而道行,舜无置锥之地于后世而德结。能立道于往古,而垂德于万世者之谓明主。(出自《安危》)

韩非子认为治道要忠于法,法要忠于民心,尧舜之圣,就在于他们的治法是忠于民心的,所以民众才爱戴他们。

在《功名》篇,韩非子提到过君主建立功名的四大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民心,他认为“逆人心,虽贲、育不能尽人力;得人心,则不趣而自劝”。

但在实操中,如何把“忠民心”与“严刑重罚”平衡地结合起来并非易事,事实上重罚思想处于更高的优先级,秦之亡,亡于尽失天下民心。

四、立赏罚

1.分刑赏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出自《制分》)

国家之治乱,区分刑、赏的界限最为迫切。治理国家的人没有一个不拥有法制,然而有的起作用,有的名存实亡了。名存实亡的就是因为没有掌握刑、赏的界限。

治理国家的人,刑、赏没有不作界限区分的,有的用不同的标准作为界限,所以实际上是没有界限。明察的君主一定是按照唯一的标准界限赏罚的。这样民众才会重法、畏法,没有侥幸心理。所以说:不用等到用刑、赏,民众就已很努力在做事了。

总而言之,韩非子指出赏罚的关键是区分赏罚的标准,标准唯一、清晰,法才能深入人心,形成明确无误的是非导向,这样的法才有效用。

2.赏罚足

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注:言赏罚之量度。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注:尽心尽忠谓情尽。名立。(出自《守道》)

赏罚要到位,是韩非子立赏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到位”就是让刑罚的对象不能无视、轻视赏罚,无法拒绝、无法逃避。然后就是“信赏”,有功的、尽力的、尽忠的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奖赏。

我们可以注意到,韩非子区分了业绩与劳动态度,出业绩的奖赏是地位,尽力的奖赏是金钱,尽忠的奖赏是名誉。

3.重刑少赏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注:影响利害计算中的抉择。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何以知之?夫贪盗不赴溪而掇金,赴溪而掇金则身不全。贲、育不量敌,则无勇名;盗跖不计可,则利不成。明主之守禁也,贲、育见侵于其所不能胜,盗跖见害于其所不能取,故能禁贲、育之所不能犯,守盗跖之所不能取,则暴者守愿,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盗贞,则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矣。注:因人情,卡住利害计算的要津,则自能禁邪恶齐民。(出自《守道》)

韩非子特别提出“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为什么?坏人做事也无非是一个利害计算,当计害超过计利时,也就不会去行恶了。韩非进一步指出,明主之守禁也,在于抓要害处,让其利害计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有此即有彼。然后,好制度就能把坏人变成好人了,暴者守愿,注:愿,谨慎老实。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盗贞,注:贞为正。天下公平,齐民的思想也就端正了。

“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是“其威足以胜暴”的进一步细化,指出要凡所禁,要抓“七寸”处。从博弈论角度看,就是先识得清博弈对象的利益标的。

这段总体说的是重刑。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注:言治国要重法。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注:分刑赏乃因人情。(出自《制分》)

这段话讲重刑足赏的原理,因人情而已。韩非子所谓人情,好恶而已,不重不足以动其心,所以赏要足以使民尽死力,罚要足以使民不敢犯禁。相反,如果刑罚轻了,就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了。

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注:言以重刑齐民心。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注:韩非子论为什么要重刑。(出自《饬令》)

虽然赏罚都重要,但二者关系具体如何呢?韩非子认为重刑少赏,才是君主爱护民众的做法,民众会拼命去争取奖赏;多赏轻刑,则是君主不爱护民众的做法,民众不会拼命去争取奖赏。奖赏的来源不能多,多了吸引力就不够了。用重刑促使民众明白取舍,用大法驱使人们为国尽力,对君主就有利。执行刑罚时,对轻罪要重罚,这样人们轻罪就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碰。这叫作“以刑去刑”。要是对重罪用轻刑,刑罚轻了,犯法的事就容易发生。这叫作“以刑致刑”,而这样的国家必定被削弱。

“以刑去刑”和“以刑致刑”这两个句子极好,揭示了法律标准轻重对民众的引导效用,或起到警戒作用,或起到鼓励作用。

此处所言“少赏”与“赏足以劝善”并无冲突,后者是微观的指导原则,论赏与激励的关系;前者是宏观的指导原则,论赏与罚的构成关系。

子产相郑,病将死,谓游吉曰:“我死后,子必用郑,必以严莅人。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子必严子之形,无令溺子之懦。”注:以水火喻重刑之利和轻刑之弊,很形象。子产死。游吉不肯严形,郑少年相率为盗,处于雚泽,将遂以为郑祸。游吉率车骑与战,一日一夜,仅能克之。游吉喟然叹曰:“吾蚤行夫子之教,必不悔至于此矣。”注:言轻刑不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出自《内储说上·七术》)

重刑少赏思想一句话可概括之:“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韩非子还提出,重刑是为了“利出一空”。做到“利出一空”,实是齐民心,能齐民心才有国家动员能力。民心愈齐,动员能力就愈强,反之,民心愈不齐,动员能力就愈弱。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出自《制分》)

微奸,即不易察觉的奸邪行为,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升级版的连坐制!其原理是使相亲者连坐、相邻者连坐,一人有罪,罪及亲邻,逼迫他们互相窥探彼此的情况、互相揭发。在连坐制下,不揭发即罪,沉默即罪,不主动监视即罪。连坐制是重刑思想的一种特殊体现,秦朝应用最广。

我不认同一概而论的“重刑”,那样做实是“逆人情”的。常态情况下,不作针对犯罪成本、犯罪收益、执法成本认真评估的处罚量度,不管是轻刑还是重刑,都是不对的,过犹不及而已。要反对“一刀切”地决定是重刑还是轻刑,那实质上是懒政。正确的立法方向在于先仔细评估,再计量度。

重刑思想,特别是“连坐制”本质上是“逆人情”,与韩非子自身的“因人情”思想相悖。由此观之,韩非子的“人情”观有很大的局限性,窥及人性之浅近短效处,未窥及人性之深远长义处。

4.赏罚标准可及

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故贤者劝赏而不见子胥之祸,不肖者少罪而不见伛剖背,盲者处平而不遇深溪,愚者守静而不陷险危。如此,则上下之恩结矣。

人主立难为而罪不及,则私怨生。译:如果君主树立难以达到的标准,而去怪罪下级做不到,下级就会产生怨恨。(出自《用人》)

“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此至言也!因为今日之治国治企违反这个原则的情况依旧很普遍,奖惩标准都定得高高的,自以为留有余地,其实往往其奖不足于动人,其惩不足于服人。“可为之赏,可避之罚”,标准是明确的、有可操作性的,自己做什么与有什么后果之间的映射关系是明确的,这样上下才能建立真正的心理契约,人们安心做事,不必担心“谋国而失身”,不必担心飞来横祸,不必担心因弱小而受无端欺凌。当人们的心思、精力和时间都倾注在事情本身时,事情才能做精做细,也即组织内耗最小化,组织资源效率最大化。

5.毁誉随赏罚

民之性,有生之实,有生之名。为君者有贤知之名,有赏罚之实。名实俱至,故福善必闻矣。译:人性本性,既要求获得厚赏的实惠,又希望有美好的名声。做君主的,既有贤智的名声,又有赏罚的实权。名和实都得到满足,所以大福大善必定流芳。(出自《八经》)

毁誉也是人情,好誉恶毁是人性之自然诉求,也应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内。对管理者来讲,也要纳入管理的手段。

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译:对受赏的人同时给予荣誉,对受罚的人同时给予谴责。这样一来,不管贤能还是不贤能的人,都会尽力而为了。(出自《五蠹》)

韩非子意识到毁誉如果不和赏罚同步,有可能会抵消赏罚的效用,所以他提出实行赏罚时,要对毁誉也进行控制。

这真是不但杀人,还要诛心啊!如此思路,效用性可到一个极致,但全面专制性控制又何尝不是它必然的副产品呢?

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译:奖赏越丰厚越好,让人们以此为利;表彰越溢美越好,让人们以此为荣;惩罚越严重越好,让人们以此为畏惧;贬斥越严厉越好,凡让人们以此为耻辱。(出自《八经》)

韩非子把毁誉和赏罚总是相提并论,事实上他视毁誉为一种延伸的赏罚。

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译:对受赏的人有所非议,就不能鼓励立功;对受罚的人有所赞扬,就不能禁止奸邪。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出自《八经》)

这段话很明确指出毁誉与赏罚的关系,毁誉不与赏罚同步,就会抵消赏罚的效用。只有“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才能把赏罚的效用最大化。

五、法的表达原则

1.易懂

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出自《八说》)

只有明察之士才能知晓的事务是不能作为制订法令的依据的,因为民众不都是能够明察的。只有贤能的人才能做到的事情是不能作为制订法律的依据的,因为民众不都是贤能的。

这段指出的是法要考虑人员的实际素质,立法要针对大多数人的实际情况,标准过高就不接地气了,不接地气也就不能名实相符。

企业制定流程、制度也应该严格遵循这个原则,很多企业照搬优秀企业的流程制度,而从未考虑企业自身员工实际情况,这样的“立法”从一开始就注定是没有结果的。

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出自《五蠹》)

当下为众人所立之法,聪明人都难以搞明白,普通民众自然无从理解。

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出自《用人》)

明主用明确的标记使人能看见,所以信约就能确立;他的教导简单易懂,他的话就能被遵用;他的法令容易实行,所以命令就能得到执行。

《商君书·定分》也讲:“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翻译过来就是:圣人是针对千万人来治理天下,所以只有智者才理解的东西不能用来作为法令,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是智者。只有贤能的人能理解的东西,不能用来作法令,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贤能。所以圣人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

企业内部搞制度、流程,这个“易懂”原则也应坚持。换个视角看,制度流程也有它的“客户”,让“客户”看懂、搞明白才是“以客户为中心”精神的体现。

2.详以尽事

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尽思虑,揣得失,智者之所难也;无思无虑,挈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也。明主虑愚者之所易,部责智者之所难,故智虑力劳不用而国治也。(出自《八说》)

书写得太简略,弟子们就会发生争论,法律条文太简略,民众的诉讼就会轻慢法律,所以圣人写的书一定观点鲜明,明主制定的法律一定要详尽细致。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愚笨的人也容易执行,不用太费脑子,这就是制法所应该追求的。

其实我们读先秦的书,普遍有过于简约的感觉。韩非子能在两千多年以前提出这个问题,十分难得!这也更进一步体现了韩非子以“达用”为标准的实学思想。

经常碰到有人会问,企业制定制度流程应该详细到什么程度?我一般的回答是“详细到不能扯皮为止”,亦是此意。

3.法无歧义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译:法令最好是统一而且固定,使人们都能明白。(出自《五蠹》)

民众是法律文件的“客户”,要确保让他们了解法律。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出自《问辩》)

“法不两适”,指除法律外,国家没有第二种处理政事的准则。

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出自《定法》)

这个“一”可以理解为法本身的自洽性和民众理解时的无歧义性。如果出现歧义,就会出现奸邪的事。

六、垂范亦法

故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则是群臣之情不效;群臣之情不效,则人主无以异其臣矣。故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齐桓公妒外而好内,故竖刁自宫以治内;桓公好味,易牙蒸其子首而进之;燕子哙好贤,故子之明不受国。故君见恶,则群臣匿端;君见好,则群臣诬能。人主欲见,则群臣之情态得其资矣。故子之托于贤以夺其君者也,竖刁、易牙因君之欲以侵其君者也。其卒,子哙以乱死,桓公虫流出户而不葬。此其故何也?人君以情借臣之患也。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今人主不掩其情,不匿其端,而使人臣有缘以侵其主,则群臣为子之、田常不难矣。故曰:“去好去恶,群臣见素。”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出自《二柄》)

为什么“故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齐桓公妒外而好内,故竖刁自宫以治内”?君主之嗜好能带来利益,逐其嗜好便有利可图。这个范式一旦成立,其实就是一种潜规则式的法,由嗜好而自发生成的法!这正如我在《管理:以规则驾驭人性》一书中提出的“领导者的好恶本身就是在立规则”,并且这事不以领导者本身的意志为转移。现实组织政治中,这种隐蔽的“法”事实上对组织的影响非常大,其存在不可被忽视!所以英明的领导者会控制自己的嗜欲,不给下属投机的机会,即“去好去恶,群臣见素”。

儒家提倡以垂范为法,法家并不提倡以垂范为法,但韩非子认知到垂范为法是君主自己都不能掌控的,所以才反复讲君主要“去好去恶”!

为什么我称《韩非子》为最早的管理实学?从本节立法角度的见解便可有体会,其考虑得很全面、很细致。

但以今日眼光看,韩非子立法精神的缺陷同样突出,即在他那里法不过是君主意志的书面化、例行化。韩非子是以君主即代表道、代表国、代表公为前提的,但如何应对君主本身的局限性?韩非子没有给出答案,在他那里君主是没有制约的。所以读史书可以看到很多只是彰显皇帝私欲的所谓法,例如皇帝选美女,多大年龄的少女必须要参选等都是以立法方式固定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