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读本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隋某2005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12年,隋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镇上私自开办了一间个体诊所。2014年7月,农妇马某因类风湿病到隋某处就诊,隋某为其配制了一服中药,嘱咐其按时吃药。当天晚上,马某在吃下一幅中药后即开始上吐下泻,后来竟导致昏厥。家人急忙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方得以脱险。后马某以隋某开具药方致人中毒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律师分析

隋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者行医引起的损害,才可认定为医疗事故。本案中,隋某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在此种情况下导致马某身体受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只能以非法行医论处。对于非法行医致人受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马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无证行医,包括不具备开业行医条件的人擅自无证行医,也包括虽具备开业行医条件但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医执照而擅自开业行医。非法行医的主要形式有:走街串巷游走行医;在集市街边摆摊给人看病;在自己家中挂牌私自开诊;在药店内坐堂行医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