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自杀,家属也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2014年1月29日,罗某因平时“多疑、情绪低落”等原因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罗某患有抑郁症。由于罗某的家人不同意院方提出的电休克疗法,罗某的治疗一直以药物为主,效果并不明显。3月7日,罗某的家人接到通知,称罗某在医院病房上吊,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罗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不存在疏于防范的过失。罗某自杀是其疾病所致,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病人自杀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律师分析
精神障碍疾病中,抑郁症患的自杀率比普通人群高很多。因此,对此类患者的医疗护理有其特殊性,除采取一般的安全护理措施外,还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护理措施。本案中,医院没有采取更为积极的护理措施,导致罗某自杀身亡,应认定院方存在过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存在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应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罗某的家人阻止院方对罗某采取电休克疗法,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罗某的家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温馨提示
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自杀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键看医院对患者的治疗、护理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这种过失与患者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根据过失程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