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案例精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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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仅同居而未结婚的,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会被受理吗?

情景再现

王宁和赵燕是一对大学恋人,大学毕业后二人一起来到王宁家所在的城市工作。由于王宁家庭困难,他的父母无钱为二人在市里买房,而赵燕的父母要求王宁家只有在市里买房赵燕才能与其结婚。迫于双方父母不断的争执,王宁与赵燕就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却已同居。同居后,二人用他们积攒下来的“小金库”租了一套单元房,并且置办了一些家具家电,还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不久后,赵燕瞒着自己的父母偷偷怀上了王宁的孩子,并于第二年产下一子,取名为王佳硕。

王宁本来以为孩子生下来老丈人和丈母娘就应该同意他和赵燕的婚事了,毕竟不看大人还得看孩子嘛!谁知道二老听说后更是气上加气,几次三番找到赵燕死说活说要把她带回家,并且威胁赵燕,如果她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就当没生过这个女儿,自己死了也不让赵燕进家门。赵燕无奈,只得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而后王宁曾趁着赵燕的父母不在家的时候偷偷去看过赵燕和孩子几次,每次见面也都免不了为房子和结婚的事争吵。这件事后来被赵燕的父母知道了,他们十分生气地找到王宁的父母,追问买房的问题,让王家给个说法,不买房他们就把闺女嫁给别人。王宁的父母自恃孙子已经生出来了,再加上经济确实不宽裕就一口咬定房肯定不买,婚爱结不结。双方话不投机以致大打出手,王宁和赵燕见双方父母已势同水火,不可挽回,两人便私下商量决定分手。但是在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上二人产生了争执,协商未果赵燕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赵燕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指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名分”的,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涉及不到法律,法律自然也就不能解决。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知,法院是会受理赵燕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当然,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