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案例精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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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丈夫与妻子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已有2年,丈夫能据此要求离婚吗?

情景再现

吴某和女朋友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就被双方父母逼婚。周某对吴某非常满意,而吴某觉得周某也还行,于是二人听从父母的意见结了婚。吴某是某建设集团的工程师,常年在外出差,虽说是与周某相识一年后结的婚,但是二人相处的时间总共也就一个月。婚后不久,吴某就被公司派往千里之外的城市工作,这一去至少要三年才能调回总部。周某不满刚结婚就分开,虽然不舍但是还是为丈夫准备行李,送丈夫登上了飞机。

吴某此次出差因为距离较远,只能四五个月回来一次。虽然周某平时都是跟父母或是公公婆婆一起住,但是没有吴某的陪伴,周某总觉得孤单。吴某在外出差,一开始很挂念新婚妻子,每天再忙都要打电话或是视频聊天,但是时间长了,他感觉自己对周某的感情也慢慢变淡了。

吴某认识了当地的建材供应商江某,江某比吴某大几岁,是一个干练、成熟、漂亮的女强人,吴某在江某身上看到了周某所不具有的气质,他也深深地被这种气质折服。江某身边不乏优秀的追求者,但是她对吴某也是一见钟情,二人开始了以恋人关系相处。在家等待丈夫的周某对此一点都不知情,她仍然每天等待着丈夫的电话,期盼着丈夫回家。吴某和江某相处后,对周某的感情更淡了,有时几天都不打一个电话,接到周某的电话就找借口挂掉,他感觉自己和周某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了,根本没话说。两年过去了,吴某对江某的感情越来越深,他就想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不如和周某离婚,这样自己就能名正言顺地和江某在一起了。他想到婚姻法中有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的说法,现在自己和周某已经分居满两年了,只要自己提出离婚,一定可以据此离婚的。那么,吴某能以与妻子分居2年为依据要求离婚吗?

律师指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睦,双方不尽夫妻义务而分居,也就是说此处的“分居”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而不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比如是工作、学习、患病住院、住房紧张等。分居的时间应是持续2年,不能累计,有的夫妻分分合合,分居时断时续,那么分居应以最后“分”的时间计算。就分居的形式来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只要是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互不尽同居、扶助义务,经济独立,就应认定为夫妻分居。但是分居满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还是要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在本案中,吴某是因为工作原因与妻子周某分开,并不是因为两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而且吴某每过四五个月就会回家,这并不是持续性的分居,也就是说吴某与周某的分居并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吴某可以向周某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周某不同意,吴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法院也不会以夫妻分居已满2年为由判决吴某与周某离婚的。在实践中,分居2年的认定是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实的,尤其是在分居不分房或是不离家的情况更加难以证实分居满2年。而且即便分居2年,但夫妻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