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CJR)從2009年4月2日起生效。從那天起,CJR為香港民事司法程序帶來了重大的改變。
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法庭在處理民事訴訟時欠缺效率。案件往往久經拖延才能獲得審訊,而審訊的過程亦過於冗長,令當事人得不到及時和恰當的濟助。由於案件處理緩慢,訴訟變成是一個費時失事的遊戲。公眾亦未能負擔繁重法律程序所產生的高昂訴訟費用。
CJR的推行將致力改變上述的弊處。但應從何處著手?
原則上,CJR提議的是一個「訴訟文化的改變」。CJR是一個從思維著手的改革。
新的思維體現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RHC Order 1A)。命令中提倡四項同等重要的CJR規則。
規則一(Rule 1)明確定出CJR的基本目標(underlying objectives)。它們是:
a.「成本效益」提高需就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b.「有效處理」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
c.「有效處理、成本效益、實際審理」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意識;
d.「公平訴訟」確保在訴訟各方達致公平;
e.「有效處理、成本效益、實際審理、解決爭議」利便解決爭議;及
f.「有效處理、成本效益、實際審理、解決爭議、公平訴訟」確保法庭資源分配公平。
如上方括號中的註解,簡單而言,CJR的基本哲學是使爭議在公平、有效、實際及具成本效益的環境下獲得解決。
規則二(Rule 2)指出,法庭在行使權力時,有責任「按照各方的實質權利」實行CJR的基本目標,謀求公正地解決爭議。
當然,法律存在的目的必然是協助爭議獲得公正的解決。但公義並不能被看成是一個空泛的概念。一個公正的判決,不能單單是法庭死板地按雙方的「實際權利」就某個法律問題草擬出一個「正確答案」。公平原則不應該盲目地關注結果,卻忽略結果背後的法律程序。公正的制度必須(亦不能偏離)嚴謹地考慮如何去制定一套公平的程序。舉例說,法庭不能任由訴訟中的一方採取浪費成本及時間的策略,不公地拖延審訊的時間。換言之,CJR提倡的「按照各方的實質權利公正解決爭議」包括制定一套公正的程序。如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所言,實質權利是在和程序法的互動中體現的。
規則三(Rule 3)提出訴訟雙方以及其法律代表有責任去協助法庭按照CJR的基本目標解決爭議。
這改變了以往的訴訟思維。以前,訴訟雙方(通常在律師慫恿下)把訴訟看成是戰略遊戲。訴訟的目標並非減少雙方在某個問題上的分歧。相反,律師時常提出模糊的論點以保留選擇空間和掩飾我方立論的不足。同時,為了拖延時間,控方會提出大量非正審申請,又或是辯方會透過挑戰指控中每一個技術性的細節,向對方施予最大的經濟壓力,拖延案件的有效處理。
CJR後,案件雙方均須互相合作,去協助法庭在具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前提下解決案件。
規則四(Rule 4)要求法庭透過積極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來實行CJR的基本目標。規則四(Rule 4)重申了規則一、二及三的重點。積極的案件管理確保雙方能採取合作的態度及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迅速地解決糾紛。
具體地說,法庭不會再容忍拖延。積極管理的其中一環是法庭會在訴訟各個階段設下時間表,要求雙方在限期前完成其應盡的職責。
以往,法庭所設的限期常被擱置,延期申請大多數會被批准。CJR之後,法庭通常會在交換狀書及抗辯書之後,便馬上制定正審時間表。時間表會包括正審前各重要事項的完成限期,以及確定案件管理會議的日子,以便法庭能夠按時監察案件的進度。案件管理會議的時間是指標日期,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指標日期不會獲得延遲或更改。
時間表中的其他事項屬非指標日期(例如文件透露期限〔discovery〕,提供更詳盡及清楚的詳情〔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等)。如雙方不能在限期前完成非指標事項,雙方便應在不影響指標日期的前提下給予對方合理的寬限期。
上述是CJR的簡議,其意義是很簡單的。但要真正體會Order 1A如何為香港民事司法程序帶來重大影響,便要仔細地檢閱CJR在民事訴訟中各個環節所帶來的具體改革。此書的目的,便是要實質探討CJR在訴訟各階段帶來的改變。從入稟法庭開始,到正審後分配訟費,此書會比較CJR前後法庭如何處理案件。
這是我個人對CJR的分析。此書並非能在法庭被引述為法理的法律教材。此書討論的是CJR的重點,不會微細地討論CJR的細節。就CJR後的民事訴訟程序,外界有很多具詳盡註解的教材。此書是在一個宏觀的角度出發,探討CJR的範圍及局限。
為方便計,我會專注討論CJR在高等法院帶來的程序改變。我指出CJR同樣修改了區域法院規則(RDC)。修改後,除了某幾項重要分別外,區域與高等法院的規則已經大致相同。Order 1A同樣適用於區域法院,而以下各章節指出的改變亦同樣能運用到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
最後在得到判決後,勝訴人將要執行法庭命令。對此,敗訴人不一定會按法庭命令跟勝訴人合作。要指出的是,CJR並未改變現有的執行制度。法庭及社會各界正就執行法庭命令的措施是否需要改革進行考慮。有見及此,本書不會探討執行的細節,但是讀者不應忘記執行法庭判決的程序在民事訴訟中亦扮演十分重要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