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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成立的资金来源
1.4.1 股东出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还可以用无形资产投资。
1.4.2 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实收资本”科目,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时,做如下会计处理: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应在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以实物资产投资的,应在办理实物产权转移手续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应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移交有关凭证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借贷方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
初建有限责任公司时,各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投入企业的资本,应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企业增资时,如有新投资者介入,新介入的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不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而作为资本公积,记入“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