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信托的发展
1979年,中央政府设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恢复,各省纷纷建立信托投资公司,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作为政府的融资平台,为政府筹集计划外的资金。[1]从1979年到2007年三十年间,信托业先后经历了六次大规模的整顿。[2]前五次的整顿多着重于对信托业务方面的规制,直至第六次整顿,才从立法层面考虑推动信托公司向信托本源回归。2001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相继颁布,2002年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划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这些规则的出台使信托业制度得到完善,但它们仅关注到对信托公司负债能力的约束,对于信托公司资产运用方面的规范则未作调整。2007年,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自此“信托投资公司”统一更名为“信托公司”。2010年,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纳入资本金管理的监管范围。
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自2010年以来一直保持增长趋势,用7年时间完成了从3万亿元到20万亿元的跨越。与此同时,信托业资产来源结构也在持续发生变化。我国信托业对于单一资金信托的资产来源依赖度下降,资产来源结构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此外,信托业融资类业务所占比重下降、事务管理类业务所占比重攀升,反映出信托业近年来在业务结构方面的转型。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对信托公司而言,刚性兑付将成为违规行为。第22条对嵌套和通道业务进行了限制,这对于通道业务占比较大的信托公司来说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对于行业而言,则需要重视主动管理类业务的开拓以弥补通道业务的下降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