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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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法律法规

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2号)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

4.《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068号)

7.《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


[1]. 参见2014年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2]. 李致鸿:《保险资金与PPP“最佳拍档”?参与深度、广度仍待加强》,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0月12日。

[3]. A类增级方式:国家专项基金、政策性银行、上一年度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AA级)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银行省级分行担保的,应当提供总行授权担保的法律文件,并说明其担保限额和已提供担保额度。

[4]. B类增级方式: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满足下列条件:(1)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2)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20亿元且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3)同一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全部担保金额和净资产,依据担保主体提供担保的资产范围计算确定;(4)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5)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

[5]. C类增级方式: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2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以依法有权处分且未有任何他项权利附着的、具有增值潜力且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权顺位排序第一,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的2倍。

[6]. 宋剑:《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境外轨道交通公私合作模式风险分析方法》,载《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