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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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财政学是以政府财政活动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财政学是以政府财政活动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具体包括如何通过政府的财政活动实现政府的职能,如何通过财政活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平社会财富分配,提高人们的社会福利,熨平经济波动,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不同时期,由于政府职能不同,财政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有所不同。理论界公认的财政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有关财政学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支出论、收入论和国债论。20世纪30—60年代,除了古典学派的公共支出及其效果、税收理论以外,财政政策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现代财政学研究对象范围继续扩大,从公共财政学的研究扩大到公共经济部门,重视对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充分借鉴了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所有方法。

这里必须说明一下对国家和政府二者的理解和用法。国家和政府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国家是政治权力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国家具有政治、社会和经济职能,而财政是为国家实施并实现其职能提供财力的,因而说财政是国家的经济行为或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无疑是正确的。而政府是国家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国家是通过它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来实施并实现其职能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最高权力机构产生,具体贯彻执行由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并受最高权力机构的立法监督。因此,财政是政府经济行为和财政是国家经济行为两种说法的涵义是一致的,说财政是政府经济行为,并不意味着忽视财政法制化和立法监督。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企业、居民共同构成市场的经济实体,在分析政府与市场关系时,说财政是政府的经济行为,对表达财政的涵义则更为明确。

财政学是研究政府如何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的应用学科。政府是国民经济中唯一通过政治秩序建立的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实体。政府除对辖区内居民负有政治责任外,还参与非市场性社会生产活动,从事非市场性财富分配。政府包括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狭义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的各部、委、办、厅、局及其附属机构,是公共部门的核心层次;第二个层次是广义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第三个层次是统一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金融公共企业;第四个层次是广义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金融公共企业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性的政府企业超过了个别政府机构的职能,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直接起作用,对国民经济有着极大的影响。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国家都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也不是纯粹的国家直接干预下的计划经济,而是一种混合经济体。混合经济体制是当代国家以社会目标补足私人目标,以政府经济政策补足个人经济决策,以政府调节补足市场调节的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和个人通过职能分工与合作以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作为财政学研究对象的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的区别。首先是向谁负责,是向选民负责,还是向投资者负责。一般来说,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主要是向选民负责;而非政府部门(企业)的行为则主要是向投资者负责。其次是有关强制权的问题。政府部门的行为对于其行为接受者来说通常具有强制性,而非政府部门的行为对于其行为接受者来说则不具有强制性。

财政学研究从财政现象入手,其研究对象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财政与经济的关系。作为局部的财政与作为整体的国民经济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这是财政学的一条根本线索。

(2)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原理。各个财政收支项目得以成立的根据、特点、影响及财政收支平衡与否如何影响总供求平衡,这是财政学的主要内容。

(3)规范财政收支活动的制度安排。政府的各项财政收支活动应通过哪一些制度来规范约束,这是财政学的重要内容。

(4)财政政策背后的规律。涉及财政政策的目标及其选择、政策手段或工具、政策作用机制或传导过程、政策实施的效果及其评价,这也是财政学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