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口头订立委托拍卖合同
一、口头订立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的订立以书面订立为宜,但是并不排除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直接将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并未书面订立委托拍卖合同的情形。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口头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符合委托拍卖合同成立的特征,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拍卖法》并未强制性规定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至于合同订立的方式,法律规定具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合同就能成立。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口头确定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给拍卖人拍卖,拍卖人同意接受委托就足以订立委托拍卖合同。若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可进一步证明委托人已经通过行为在履行拍卖合同,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的口头订立的委托拍卖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口头订立委托拍卖合同的弊端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委托拍卖合同存在明显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书面的方式可以证实双方之间订立的委托拍卖合同的细节内容,诸如保留价是否确定,佣金如何确定,费用如何承担,等等。还有重要的关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说明是否得到双方的确认和认可等内容。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无法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委托拍卖双方对达成的口头合同的具体内容争执不下,虽然可以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但是在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后,对于口头合同约定的内容各执一词,最终结果也不一定真实反映当时双方之间的客观事实。而委托拍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合同,委托拍卖有着其独特的特征和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订立合同的方式最能体现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认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故拍卖人作为专业机构应当慎重选择采用口头合同形式订立委托拍卖协议。
三、口头订立委托拍卖合同的补救
既然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订立口头拍卖合同存在诸多的潜在风险,那么在委托人和拍卖人达成委托拍卖口头合同关系之后,拍卖人应当及时通过补充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委托人完善委托拍卖协议,并且通过书面的委托拍卖协议将双方已经达成的口头约定予以固定,只有如此,双方之间才不容易就具体的委托拍卖条款的约定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