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市”举措中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
(一)政府积极履行干预市场的经济职能
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其中经济职能是政府非常重要的职能之一。经济职能是政府为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大内容。2015年6月开始的股票市场的断崖式暴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已构成威胁,[7]对这样突如其来的市场危机如不及时予以干预,极易酿成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从而对我国的整体经济产生极大的破坏力。为了稳定股票市场,弥补市场失灵,缓解市场的悲观情绪,我国政府在6月到8月的两个多月时间里,积极履行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由“一行三会”牵头,有近十个部门参与组成“救市国家队”,采取了几十种类型各异的干预市场的“救市”举措,以积极应对股票市场的突发危机。
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奉行不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之时,以胡佛总统为代表的美国政府克制干预,尽量让市场自行恢复,结果使危机拖延了较长时间,直到“罗斯福新政”才使美国走出泥沼。近些年,在吸取了相关经验教训后,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央行都曾出手买入股票和释放信贷以扭转股市暴跌的局面。[8]因此,我国政府在股市危机时刻积极“救市”,既符合国际市场惯例,又符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理论上的新进展,[9]且对稳定股市和国家整体经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存在实质上的缺陷
1.市场的决定作用未受到应有的尊重
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报告中,就有关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定位,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遵循这条规律的前提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要求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市场主体交易自由,市场交易的规则法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是辅助性的,以间接干预为主,以恢复和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为目标。具体到2015年我国股市暴跌,有关部门、机构的“救市”举措、干预方式整理如下:
(续表)
由上可见,各部门的“救市”举措和干预方式主要都是直接作用于市场的,多是对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支配和控制,间接的宏观调节性的措施较少。各部门齐上阵,全面干预市场。中金所采取的大幅提高卖出持仓的交易保证金、限制指数期货客户日内单方向开仓交易量、提高各个合约品种的保证金等改变市场交易规则的举措,限制了市场主体交易自由的基本权利。国资委、财政部要求央企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的基本供求机制。从市场发展的方向看,这些直接干预的举措是有碍市场秩序和市场制度环境稳定的。这与我们现在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是有矛盾的,并没有体现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反而更多地反映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目标定位没有受到充分尊重和遵循。
2.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与规范作用没有更好地发挥
(1)监管部门对监管信息的掌握不充分。2015年股市危机虽已过去,但引发危机的原因仍是众说纷纭,如外资做空A股论、实体经济疲软论、场外配置清查论、股指期货联动论等,难有定论。有一点可以确定,本轮股市危机确实起源于证监会对场外配资的清查。然而,场外配资的规模究竟有多大?2015年6月2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称,从对场外配资初步调研情况看,通过HOMS系统接入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规模约4400亿元。这一数字远低于机构的预测。由于场外配资形式多样化,且数据未公开,目前尚很难统计。有配资公司人士称,考虑到第三方软件平台上运行的伞形配资、信托配资、私募等,粗略估计,规模至少在万亿元以上,甚至可能和“两融”(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相当。另据场外配资公司人士估计,目前场外配资包括民间配资和伞形信托。初步估算,配资公司大约有1万家,平均规模约为1亿—1.5亿元,保守估计,整体的配资规模约为1万亿—1.5万亿元。[10]这是我国首次将杠杆大规模引入资本市场,场外配资杠杆不透明,缺乏数据,暴露了监管部门的认识不足问题。监管部门本需要加强证券研究,尤其是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但是,银监会、证监会在这次股市危机之前都没有对整个市场的杠杆资金进行全面的摸底,在这方面明显出现了监管缺位问题,导致后续对市场的配资清理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2)各监管部门在“救市”行动中缺乏必要的监管协调。自2015年6月底开始的股票市场持续大跌中,“救市”举措分别由几个不同的部门陆续发布和实施:市场流动性提供由央行负责,“两融”资金与证券交易市场由证监会监管,场外配资由银监会监管;险资入市由保监会负责,“救市”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央企由国资委监管,由此形成了“一行、一部、一委、三会”的分散监管模式。在这个多头模式下,国资委、财政部都要求央企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这样就存在部门间的重复监管和监管协调问题。央企主要由国资委负责,财政部要求央企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也存在监管错位之嫌。在本次的“救市大军”中,公安部最终也加入进来,会同证监会排查、打击恶意卖空行为。证券交易市场本是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证监会如发现违法证券行为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部门侦查,而“救市”中公安部门在市场监管阶段介入确有监管错位之嫌。另外,场外配资由银监会监管,那么本次证监会清理场外配资行动之前是否与银监会进行过事前的监管协调,这是有疑问的。因为从后续的市场发展看,证监会是不太了解场外配资的具体情况的。从以上实例中可以看出,各部门的“救市”行为确实显露出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尚存在监管缺位、监管越位、监管错位等深层次的监管协调较弱的问题。
(3)各部门“救市”行动的制度依据不明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在我国已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中,均没有涉及股市异常波动的紧急救助预案和处置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单独制定类似金融市场危机紧急处置应对的法律制度。因此,2015年“一行、二部、一委、三会”组成的政府“救市大军”,在如何界定股市危机、如何采取“救市”举措、采取何种级别的“救市”举措、采取“救市”举措的程序、如何对“救市”举措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效果评估、“救市”举措后期如何退出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这导致整个“救市”过程中,该不该“救市”、“救谁”与“不救谁”、“救市”是否真正有效果、在真实风险与道德风险间如何抉择等问题,一直在考问着政府的“救市”行动。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标准,这些问题让政府“救市”部门无法有效回应。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救市”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和市场。可以说,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与规范作用有待更好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