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诗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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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编纂体例的说明

1.本书录存有关唐五代诗歌写作、流布之本事的直接记载。所谓本事指他书所载有关诗歌事实的记载,凡作者在诗题、诗序以及诗篇中已经说明之事实则不在收录之限。大致有关诗歌写作过程、缘起、影响的记载从宽,诗歌在作者身后引发之有关故事,则仅以唐五代之事实为限。凡一般引录诗歌而不涉及事实者,皆所不取。唐人评论本朝诗之记载,亦严格甄录。

2.收录界限。A.时限:始于618年唐立国,至960—978年五代十国入宋为止。前后跨代作者若所涉不多,则尽量兼收,以存文献。若五代十国作者入宋创作丰富者,则入宋后诗事皆不收。B.地域:以唐及五代十国疆域为限。日韩作者仅存在唐事迹。C.诗体界限把握从严。凡赋、颂、箴、铭、赞、诔之类韵文,皆不收录。D.唐五代词本事能符合本书者为数甚少,故仍予存录,且不作分编。

3.凡同一事的相关记载,尽量选取最早、最详尽的记录。一诗而有不同本事,一事而有较大异传者,则分别采录之。

4.全书以人立目。作者无论身份如何,一律按照作者世次先后编次。唯以皇帝为年代标志人物,故分别列于相当年代之首。十国则按各国编录。世次无考作者、无名氏作品殿于末。凡涉神仙、鬼怪、托梦之作、歌谣谚谶之作等,则列为外编。

5.考虑到本书重点在于存录诗歌本事,所有作者仅存包括姓名、字里、科第、终官、存集的最简略之小传,且一律不说明文献所据。凡作者事迹仅见于诗歌本事者,则一律不作小传。有关内容详情可以参看《唐才子传校笺》和《中国文学家大辞典·唐五代卷》,增补内容会在其他相关著作中说明。

6.每一作者下大致以作品写作先后为序。写作先后无从知道者,则以所引本事的记录先后为序。

7.凡有原诗传世者,均先录原诗,次录本事。诗篇采录,尽量选录最能反映作者写作原貌的文本,大致先取唐宋原编别集,次取唐宋总集,再取他书文本。如上述诸书录诗与本事记载引诗文字有较大差异者,则两存之,以显唐诗流传变化之迹,如差异不多者,即仅存一端,不同者出校语说明之。凡本事记载所录诗篇为该诗唯一或最早来源者,即以本事所录诗摘出,在本事相关记载下括号加注“诗略”“歌略”之类文字。

8.本事原文一律选取最早最完整的记录,且一律不作节录改写。若本事原文太长,或原文中部分内容与本事无关,方于原文有所删节,删节处以括号加注“略”字。

9.唐诗本事多出传闻,或与事实有异,或全出虚构,或时地有出入,或人事有误记,或出当时误传,或出后人增益,或因文本传讹,或出好事浅学者附会误解,错误可谓在在多有,原因复杂,历代相沿,以误为真,严重影响研究结论的正确。凡遇此类情况而得确证者,一律为之考证甄辨,以期读者可以征信。无确证者,仅将疑问写出,以供参考,并期待新证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