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普通货物航空运输
3.2.1 普通货物概述
1. 普通货物的概念
普通货物(General Cargo)是指对飞机结构和运输组织无特殊要求的货物。
2. 普通货物的范围
普通货物通常指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
3.2.2 收运条件和程序
1. 收运条件
(1)一般规定。
① 根据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和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制度。
② 凡中国及有关国际政府和空运企业规定禁运和不承运的货物,不得接受。
③ 托运人必须自行办妥始发海关、检疫等出境手续。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不办理“货款到付”(COD)业务。
④ 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2)价值限制。
每批货物(即每份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与其等值货币(未声明价值的,按毛重每千克20美元计算)。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时,应分批交运(即分两份或多份货运单)。如果货物不宜分开,则必须经有关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收运。
(3)付款要求。
① 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但需注意的是:货物的运费和声明价值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收运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② 托运人可用人民币现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内支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但是,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
2. 收运程序
(1)在交运货物时,托运人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与运输有关运输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2)代理人在收运国际货物时,应认真完成以下程序。
① 着重检查。
一是检查货物内容。了解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特定条件下运输的货物,特别应注意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或货物中可能含有危险品。如属于或含有危险品,应按承运人与代理人的有关协议及国际航协有关危险物品规定中的规定办理。
二是检查货物的目的地。代理人应了解托运人所交货物的目的地是否是通航地点,如目的地无航站时,可建议托运人将货物到达站改为离目的地最近的一个通航地点,但收货人栏内仍须填货物的目的地。
三是检查货物的包装和体积。代理人在收运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和尺寸。对于包装不牢、过于简陋以及带有旧标志的包装,应要求托运人重新包装。另外应检查货物的体积是否符合所装载机型的要求,对于联程货物,则应考虑其中转航站所使用的机型。
四是检查海关手续。检查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
② 请托运人填写托运书并进行检查。上述4点均符合要求时,请托运人填写托运书,代理人应着重检查托运书上有关各栏的填写。
货物品名栏(包括体积及尺寸)。检查货物品名栏内的品名是否填写得过于笼统,如“鱼罐头”不应笼统地填写为“食品”。另外应检查托运人所填写的货物尺寸是否注明计量单位,对于危险物品,则应要求注明其专用名称和包装级别。
收货人姓名和地址栏。代理人应了解收货人所在城市名称是否属于不同国家中的重名城市,遇到此种情况时,必须要求加上国名,运往美国的货物则还应加上州名。本栏不得出现“TO Order”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托运人签字栏。检查托运人签字栏内是否有托运人的签字。
③ 对货物进行称重和测量尺寸。代理人对货物应进行称重和测量尺寸,以便计算出计费重量。如果托运人自己将货物重量填入栏内,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④ 计算运费。在计算运费前,必须准确地确定费率,计算完运费后,必须进行复核。
⑤ 填写航空货运单。填开货运单应按照现行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ACT)规则部分第6章中货运单的填写要求填写。
⑥ 粘贴和拴挂货物标签。对于需要加贴货物有关标签的货物,应予加贴或拴挂。
⑦ 对货物、货运单和标签进行核对,以避免发生差错。
⑧ 预定吨位。需要预定吨位的货物,应事先定妥。特种货物和运输中需特别照料的货物,应事先安排妥当。
⑨ 填写货物的交接单,并将货物安全地送交到承运人处。
⑩ 编制销售日报表,并根据有关航空公司要求,按时交付运费。
3.2.3 文件
1. 货物托运书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托运书,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国内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托运书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货物品名;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货物实际价值;货物声明价值;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货物特性、储运及其他说明。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2. 航空货物运输单
航空货物运输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写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航空货物运输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国内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航空货运单一式8份,其中正本3份、副本5份。正本3份为:第1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2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3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收货物后签字盖章。3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填单地点和日期;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货物品名、性质;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运输说明事项;托运人的声明。
3.2.4 运输包装要求与计重
1. 普通货物航空运输的一般要求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2)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4)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5)除另有约定外,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时,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2. 普通货物航空运输的货物包装与标签
(1)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他物品。
(2)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3)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4)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的指示标贴。
(5)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6)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3. 货物计重
(1)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千克,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2)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3.2.5 托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划分
1. 托运人的责任
(1)在交运货物时,托运人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与运输有关运输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2)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物运输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时,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 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② 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③ 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运费。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收货人的责任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或第二人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