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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解释
首先,《疆界》指出“九段线”代表了对线内岛屿的主权主张。若的确如此,该文认为这些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
其次,由于“九段线”的标示方式与中国地图上标识的陆地边界线相同,该文将“九段线”解释为国际边界线。
最后,该文指出“九段线”可能同时主张主权和其他权利。这种解释的依据是中国政府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以及中国2011年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4)。
《疆界》认为,一方面,基于现有证据,中国从未正式主张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且由中国政府于1948年发行的地图并不构成对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该文认为,如果中国政府曾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其在1958年作出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很可能与该主张相悖。另一方面,《疆界》主张,由于《公约》并未涉及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中的历史性权利问题,由此可以断定:在这两部分区域里,如果出现《公约》权利与历史性权利之间的任何重叠或冲突,《公约》规定应当优先于历史性权利。这一论断明显是基于联合国秘书处1962年《关于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中确立的原则而作出的(5)。总之,《疆界》试图证明《公约》已经预先排除了在其涵盖的海洋空间主张任何历史性权利的可能。
在该文末尾,《疆界》指出,即使认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在一般国际法上存在依据,而与《公约》相悖,由于中国并未在相关海域公开、有效、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该历史性权利也无法满足一般国际法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