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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何召开立法座谈会?
座谈会是发扬民主的一种传统方式,运用于我国民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立法工作中,座谈会是由有关法案起草单位、审议机关或者审议机关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邀请与该法案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法律草案的内容进行座谈讨论、发表意见。座谈会的主要特点是简便易行,便于深入讨论问题。在立法工作中,随时可以根据需要举行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可以包括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需要只邀请某一方面的人员;座谈内容可以是一个法案的全部,也可以只就法案中若干重点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座谈会对发言顺序、发言时间、发言次数等一般不作限制,发言可长可短、可以相互讨论,主持人可以把各方面对法案的不同意见介绍给座谈会参加人员,使与会人员可以从各种不同角度思考问题,主持人也可以参与发表意见,从而使讨论得以展开和深入,特别是对一些难点、焦点问题,通过讨论便于达成共识。
根据需要,座谈会在常委会初审、二审后都有可能召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座谈会可以由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参加人员包括有关机关组织、地方、专家学者和利害关系人等,一般是分类召开几个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