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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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委会审议法律法规案时邀请哪些代表列席会议?

立法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这一规定体现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质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仅是使立法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的制度要求,也有利于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6次会议,共邀请32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平均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50多名,即每次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时,每个小组约有10名相关代表列席。每次会议所邀请的列席代表都不一样,那么应当如何确定邀请哪些代表呢?总的原则,是与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相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曾经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过建议、批评、意见或者议案的代表。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安排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就邀请了曾经多次就教育法律提出修改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列席。

二是与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领域的代表。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就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这次会议就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何彬生列席。

三是主动联系人大常委会希望列席会议的代表。

四是参与过相关议题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或者相关领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负责联系的代表。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将代表议案作为编制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重要来源渠道,不少立法项目来源于代表议案,并将议案内容作为起草相关法律草案的重要参考。二是为代表直接行使立法权提供服务和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案,在大会召开前将法律草案寄送给代表,并组织代表研读,征求和收集代表的相关意见;在大会审议法律草案时,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并将法律草案提前寄送给列席代表,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对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四是在法律的起草论证过程中,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注重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五是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为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