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超越:中国当代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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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庭户规模结构及立户模式[4]

家庭户是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对其基本要素的分析可直观反映家庭系统变迁的基本态势。2010年是目前最近一次的普查年份,由此形成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也代表了最新的人口变动情况,并呈现家庭户变动的最新特征。由于普查方法及技术的改进,数据的可分析性有所提高。本节内容以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为主,并结合1982年至2010年的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对当代中国家庭户变动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家庭户数量与规模、家庭户结构、立户模式及人户关系等。“六普”家庭户人口金字塔如图2-5所示。

图2-5 “六普”家庭户人口金字塔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制作。

(一)家庭户数量与规模

家庭户户数、家庭户人口数、家庭户规模及其构成是描述家庭户状况的基本要素,可相对直观地反映我国家庭户变动的主体态势。

1.户数与人口数

“六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家庭户人口数为123998.13万人,占我国总人口数的93.04%;家庭户户数为40193.42万户,占我国总户数的96.22%(集体户占3.78%),比2000年增加了6144.30万户,增长18.05%,户数增幅远高于家庭户人口数增幅(见表2-3)。如前所述,自1982年以来,我国家庭户总数一直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1982~2010年的家庭户户数增加了近1.82亿户(见图2-6)。

表2-3 家庭户户数与人口数及其各自的增长幅度

图2-6 1982~2010年全国家庭户户数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制作。

具体而言,在2010年的40193.42万户家庭户中,城市家庭户户数为12866.09万户,镇为7852.82万户,乡为19474.50万户;在全国的12.40亿家庭户人口中,城市家庭户人口为3.48亿人,镇为2.42亿人,乡为6.50亿人。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户户数和家庭人口数均远超过城市地区。这一状况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华东、中南、华北地区尤为显著,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是由于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产物——集体户主要出现在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城市。

必须指出,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家庭户户数和人口数分布并不平衡,大体与我国人口分布态势相一致。其中,华东地区的家庭户户数和家庭人口数均为最高,而西北地区的家庭户户数和家庭户人口数均为最低(见表2-4、表2-5)。

表2-4 2010年全国及各地区的家庭户户数

表2-5 2010年全国及各地区的家庭户人口数

此外,伴随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有老年人的家庭户数量不断增多。2010年,全国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为12294.16万户,占家庭户总户数的30.59%。而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为8803.63万户,占家庭户总户数的21.90%。其中,农村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家庭户户数为7015.93万户,占农村家庭户户数的36.03%;有65岁及以上老人的家庭户为5052.78万户,占农村家庭户户数的25.95%,远高于全国及城市平均水平。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医疗卫生水平较城市地区远为落后,社会保障制度也极为薄弱。伴随老龄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养老问题将变得尤为严峻。不仅如此,我国还有117.80万户家庭有3个或3个以上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此类家庭一般包含两代老年人,很多是60~70岁的低龄老人照料80岁乃至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这是一种十分脆弱的多老家庭,尤其是那些没有子女在身边的,其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2.平均家庭户规模

“六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09人,比2000年“五普”时的3.46人减少了0.37人,更比“四普”时减少了近1人。

如表2-6所示,我国城乡的平均家庭户规模差异明显,城市的平均家庭户规模为2.71人/户,镇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08人/户,乡平均家庭户规模最大,为3.34人/户。全国各大区平均家庭户规模也有所差别,中南地区平均家庭户规模为全国最大,为3.28人/户,东北地区最小,为2.84人/户。而在城市和镇中,东北地区的家庭户规模最小,分别为2.58人/户和2.68人/户,中南地区的家庭户规模最大,分别为2.79人/户和3.36人/户。在乡村中,则是华东地区的家庭户规模最小,为3.10人/户,西北地区的家庭户规模最大,为3.66人/户。

表2-6 2010年全国及各地区平均家庭户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东北地区的平均家庭户规模仅为2.84人/户,在六大区中是最小的。近代以来,东北地区的城市化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却很快。目前,与全国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情况不同,东北地区人口城市化水平超前于工业化水平,属于超前城市化。近年来东北地区又加快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步伐,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人口的城市化率迅速上升。与此同时,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却与城市化率的加速脱节。因此,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和城市化导致生活方式转变的双重作用下,可能使东北地区居民的生育意愿相对较低,家庭户的规模随之缩小。

3.家庭户规模构成

2010年,我国家庭户以小户型为主。1人户、2人户、3人户占家庭户总数的64.89%(1人户为13.66%、2人户为24.37%、3人户为26.86%),成为家庭户的主要类型,其中又以2人户和3人户居多,占家庭户总数的51.23%。自1990年“四普”以来,我国家庭户规模的总的变动趋势则是1人户、2人户和3人户的比重持续上升(其中尤以2人户比重升幅最大),4人户、5人户和6人及以上户的比重持续下降(见图2-7)。与2000年“五普”时相比,2010年我国家庭户的规模进一步小型化。其中,1人户和2人户的比重分别上升5.36和7.33个百分点,两者已占家庭户总数的38.03%;而3人户则下降3.09个百分点。

图2-7 我国家庭户规模构成的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制作。

分城乡来看的话(见表2-7),城市家庭户以3人户为最多,超过三成(33.16%),其次分别为2人户(27.82%)和1人户(17.95%),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1人户的比例超过了4人户的比例(12.13%),与全国平均状况不同。镇和乡村家庭户虽然也以3人户比例(镇为27.78%,乡为22.34%)为最多,但它们的4人户和5人户比例明显高于城市平均水平。尤其在乡村家庭户中,2人户、3人户和4人户占比相当,均在21%~23%,1人户和5人户占比相当,均为12%多一点,5人户占比略高于1人户。

表2-7 2010年全国及各地区家庭户规模构成

表2-7 2010年全国及各地区家庭户规模构成-续表

总的来说,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家庭户的数量、规模及其构成都在发生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是我国近十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见证,同时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也将成为未来公共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一方面,我国的家庭户总数呈现增长趋势,平均家庭户规模则逐渐缩小。“六普”资料显示我国的家庭户总数已达4.02亿户,其增幅大大快于同期人口增长幅度。另一方面,我国家庭户规模持续缩减,2010年平均户规模为3.09人/户。家庭户以小户型为主,半数以上家庭为2或3人户,且1人户增幅迅猛,4人户、5人户和6人及以上户的比重持续下降。家庭户规模缩小不仅是生育水平下降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更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不断变化的结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我国有老年人的家庭户数量不断增多。2010年,我国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为8803.63万户,占总户数的21.90%。独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家庭也不断增加。我国还有117.80万户有3个及以上老人的家庭。这表明家庭中有多个老年人、高龄低龄老年人共存、老年空巢等现象正日趋凸显,无疑会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格局带来更多挑战,也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家庭户结构

家庭户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家庭结构及代际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已经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中国的家庭结构形态已产生了较大变动,并形成了新的趋势,不同类型家庭的成员生存条件和关系方式亦产生了相应的变化。

1.定义及分析框架

在家庭中,由于代际和婚姻等关系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家庭成员得以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类型。因此,欲了解家庭架构之变动,必先对不同类型家庭做相应的操作性定义。

一般而言,家庭户可以按照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亲子关系及代际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普查口径,根据代际划分是最常见的家庭户划分方式。本书为了对家庭结构进行相对细致的研究,在代际划分的基础上,又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亲子关系做了更为详细的区分(见图2-8),其具体定义如表2-8所示。

表2-8 家庭类型定义

表2-8 家庭类型定义-续表

图2-8 家庭结构分类图示

由于本书所使用的家庭结构数据是通过对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中R2项(与户主关系)进行限制而得到的,本节给出的定义按照户主所处代际进行了分类,在二代户和三代及以上户中,家庭户类型与相应定义间均存在一对多的关系,就是户主所处代际不同而造成的,而最终的家庭户类型是户主处在不同代际下各分类的加总。

具体而言,本节对家庭结构的主要分类脉络乃是依据代际构成而分为一代户、二代户和三代及以上户,次要分类脉络则是按照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进行区分。我们还重点关注了一代核心家庭(夫妇核心家庭户)、二代核心家庭(包括标准核心家庭和缺损核心家庭)和二代直系家庭(包括夫妇与已婚子女家庭、单亲父母与已婚子女家庭和分居父母与已婚子女家庭)。其中,单亲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三种情况,分居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指的是父母一方有配偶但配偶不在户的情况,单亲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加上分居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合起来形成了缺损核心家庭,即传统意义上广义的“单亲家庭”。

2.家庭结构的基本状况

“六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家庭户中一代户、二代户和三代户占我国家庭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33.35%、48.53%和16.50%,其中一代户和二代户组成的家庭逾八成。与2000年“五普”时相比,二代户、三代户比重下降(二代户下降10.19个百分点、三代户下降0.12个百分点),而一代户则上升11.07个百分点。一代户中又以夫妇核心家庭户和单人户为绝对多数,分别占到一代户总数的55.93%和42.51%,这充分表明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家庭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大家庭“裂变”为小家庭,未婚男女的独立意识亦越来越强。

(1)单人家庭户[5]的比例有较大增长(见图2-9)。自1982年至2010年的四次普查中,单人家庭户分别占全部家庭户的8.0%、6.3%、8.3%和13.66%。其中,1982年的普查存在较显著的单人户高报现象[6],但这种偏差在1990年已非常微小,至2000年则基本消失。2000年“五普”时的单人家庭户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那些成年后离开父母独立居住的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龄不断提高。而伴随离婚率的提高,那些不与子女同住的离异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这一时期的单人户数量增长。与“五普”时相比,2010年单人户占全部家庭户的比重有较大升幅,除了缘于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不断提高和离婚率攀升之外,预期寿命延长致使丧偶老年人比例增加也是其增长因素之一。此外还须指出,尽管我国单人家庭户的数量和比例都在快速增长,但它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仍然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其同期的单人家庭户比例是中国的近3倍。这种差距可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终身未婚者相对较少,二是中国老年人(尤其是丧偶老人)独居的比例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尽管目前中国老年夫妇核心家庭户的比例持续增长,却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普遍。

图2-9 1982~2010年我国单人家庭户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2)夫妇核心家庭户持续增长。2010年夫妇核心家庭户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为18.49%,高出2000年5.79个百分点,更是1990年的2.88倍以及1982年的3.94倍(见图2-10)。在1982~2010年,这一比例的年均增长率为1.08%。夫妇核心家庭户的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更多的中老年夫妇不与他们的成年子女同住,以及更多的年轻夫妇选择推迟生育,一些城镇中的年轻夫妇甚至选择了不生育孩子,由此形成了大量“丁克”(Double Income No Kids,DINK)家庭。“六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中丁克家庭(考虑到生育可能性及其他人口学因素,本书将其操作性定义为户主为35~49岁的大龄未生育夫妇家庭)的数量大约为41.1万户,数倍于20年前的数量。

图2-10 1982~2010年我国夫妇核心家庭户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3)二代核心家庭户比例持续下降,其中缺损核心家庭户降幅明显(见图2-11)。2010年二代核心家庭户的比例为39.82%。其中,2010年标准二代核心家庭户(夫妇与未婚子女户)和缺损二代核心家庭户(单亲父母与未婚子女户、分居父母与未婚子女户)的比例相较2000年分别下降了12.95个百分点和0.75个百分点。从数据上看,“五普”以来二代核心家庭户数量的下降主要是单人户和夫妇核心家庭户的大量增加所致。

图2-11 1982~2010年我国二代核心家庭户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制作。

2010年单亲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的比例为3.08%,而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6.56%、5.17%和3.79%。伴随离婚率的提高以及城镇人口离婚年龄的提前,相当多的离婚夫妇无子女或子女已离家,再加上较高的再婚率和较低的寡居率,单亲家庭的比例持续下降。2010年分居核心家庭的比例为3.36%,而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44%、4.38%和3.40%。从现有研究来看,中国夫妇的分居主要缘于工作。1982年至2010年的普查数据还表明,分居核心家庭的户主以女性居多。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这些分居核心家庭中的父亲在城镇工作,母亲则与子女住在一起,而一个在城镇工作的人又往往需要多年后方可获得户籍并将配偶和子女迁入。这种情况现在仍有不少,但2010年的分居核心家庭比例已比二三十年前大幅下降,这可能是因为现在以家庭团聚为由获得城镇居留许可的难度降低了很多。

(4)隔代家庭户的比例持续上升。一般意义上的隔代家庭多指二代隔代家庭,即(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同住但没有中间一代的家庭户,这是一类特殊的家庭户。隔代家庭户的比例在2010年为2.26%,相比2000年增加0.37个百分点,更是1990年和1982年的3.37倍和3.23倍(见图2-12)。造成隔代家庭户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许多中青年夫妇外出打工,并将子女留给其在家乡的父母照看。

图2-12 1982~2010年我国隔代家庭户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5)三代及以上扩展家庭户仍占较大比重,保持了典型的亚洲特征。尽管核心家庭户是中国家庭的主要形态,但三代及以上扩展家庭户仍占较大比重,2010年为18.12%。2010年的扩展家庭户比例相较2000年、1990年和1982年分别下降了0.88个百分点、0.18个百分点和0.68个百分点。这与“五普”之前的数据趋势不同,三代及以上扩展家庭户的比例有所下降,这与独生子女较多,且独生子女工作结婚后离开父母有关。同时也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不少年轻人离开父母,来到城市工作,并且落户安家,我国三代及以上扩展家庭户的比重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总的来说,当代中国家庭的结构正趋于简化,已呈现“核心家庭为主,单人家庭和扩展家庭补充”的格局,且在城乡之间存有差异。尽管这种家庭结构格局保持了典型的亚洲特征,即三代及以上扩展家庭户仍占相当大的比重,其家庭规模却已比许多其他亚洲发展中国家小得多。

由“六普”数据资料得出2010年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型情况如表2-9和表2-10所示。

表2-9 2010年全国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型情况

表2-10 2010年分城镇乡的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型情况

表2-10 2010年分城镇乡的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型情况-续表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生育水平持续下降。与此同时,经济的持续转型使劳动力市场得到很大发展,劳动力流动剧烈;受到全球化较多影响而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也更加独立并具有更强的自我意识,传统的家庭主义和家族主义意识趋于淡泊。这些人口、经济乃至文化等方面的变化推动了中国家庭结构的持续变迁。中国家庭已经并正在向小型化发展,尽管在社会保护尚不健全的条件下这并不必然削弱中国家庭的凝聚力,却仍使家庭在成员互助出现问题时面临相对较大的脆弱性。与此同时,国企改制后家庭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保障功能与日俱增,家庭政策将成为今后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的有力着眼点。在这一背景下,对中国家庭结构进行细致深入的梳理就显得别具意义。以下将按代际层次进行具体分析。

3.一代户的主要结构特征

2010年,一代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33.35%,其中单人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13.66%,夫妇核心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18.49%,其他一代户占1.20%(见表2-11)。单人户与夫妇核心家庭户是一代家庭户的主要及典型形态。

表2-11 2010年一代户的基本状况

表2-11 2010年一代户的基本状况-续表

(1)单人家庭户是指户主一人独立生活所形成的家庭。2010年单人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13.66%,是不可忽视的一种家庭结构类型。其中,城市家庭户中单人户的比例为16.98%,镇域的单人户比例为12.97%,乡村的单人户比例为11.79%(见图2-13)。单人户户主的年龄分布在城市、镇和乡之间存有差异,城市中单人户户主以20~30岁的年轻人为主,乡村中单人户户主以55岁及以上的中老年群体为主。这说明,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地区年轻人到城市中打工,农村中出现大量“空巢”乃至“独老”家庭,农村地区对养老保障的需求由此大幅提高,政府在农村地区对养老和医疗的供给将可能越发紧缺;另一方面,城市中大量存在的年轻单人户凸显了“剩男剩女”问题,婚姻市场中的女性紧缺更使年轻单人户的大量存在成为城市中的常态,并可能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图2-13 2010年分城镇乡的单人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分地区来看的话,西南地区单人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高,为15.56%;西北地区单人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低,为11.03%;华东地区和中南地区不相上下,分别为14.19%和14.10%;华北和东北地区相近,分别为11.91%和11.80%。不难看出,单人户的分布在地区上存在南北差异,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中的单人户占各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显著低于西南、华东和中南地区(见图2-14)。这种差异背后的形成原因值得深究。

图2-14 2010年分区域的单人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从历次普查资料来看,单人户占全国家庭户的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为13.66%,而在2000年、1990年和1982年这一数字分别为8.30%、6.30%、8.00%。这一增长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有两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人口迁移流动的加剧、生活方式的改变等因素,在提高平均初婚年龄的同时催生了大量单人户;第二,在老龄化进程下,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使“独老”家庭,尤其是女性“独老”家庭数量显著增加。

(2)夫妇核心家庭户是指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2010年夫妇核心家庭户占中国家庭户总数的18.49%,较2000年的12.70%提高了5.79个百分点,夫妇核心家庭户数量显著提升。对夫妇核心家庭户的研究有助于解释诸如丁克家庭的发展趋势,无法生育子女家庭的状况,子女异地工作或本地工作但选择不与老年人居住带来的“双老”家庭等问题。2010年城市夫妇核心家庭户占城市家庭户总数的21.17%,镇域夫妇核心家庭户占镇域家庭户总数的18.84%,乡村夫妇核心家庭户占乡家庭户总数的16.63%(见图2-15)。城镇中的夫妇核心家庭占比显著高于农村地区。无论在城市、镇还是乡,45~70岁的夫妇核心家庭户户主数量均为最多;随着年龄段的增长,农村地区夫妇核心家庭户户主数量的变动趋势比城镇地区更显剧烈,45~75岁的户主数量明显多于城镇,25~44岁的户主数量又少于城镇,表明夫妇核心家庭户在农村以中老年人为主。这种城乡差异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城市化背景下人口迁移,农村年轻夫妇到城市中打工或求学,留下年老的父母在农村务农,造成了城市中年轻夫妇核心家庭的高峰和农村中老年夫妇核心家庭的交错高峰。此外,丁克家庭的日益增加和无法生育子女家庭的增加可能是城市中夫妇核心家庭占比较高的原因。

图2-15 2010年分城镇乡的夫妇核心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分地区来看的话,东北地区夫妇核心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高,为23.53%;中南地区夫妇核心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低,为15.15%;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不相上下,分别为21.39%和20.01%;西南和西北地区相近,分别为15.64%和15.24%。不难看出,夫妇核心家庭户的分布在地区上存在东西差异,东北、华东和华北地区中的夫妇核心家庭户占各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显著高于西南、西北和中南地区(见图2-16)。东西部经济发展差异可能是夫妇核心家庭户在东西分布差异上的主要原因。

图2-16 2010年分区域的夫妇核心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与历次普查相比,2010年夫妇核心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的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为18.49%,而在2000年、1990年和1982年这一数字分别为12.70%、6.42%、4.69%。夫妇核心户家庭增长与单人户增长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在于剧烈的城乡迁移,只是夫妇核心家庭户增长背后还有丁克家庭和无法生育子女家庭增长的推力。

4.二代户的主要结构特征

二代户包括标准核心家庭户、缺损核心家庭户、二代直系家庭户、隔代户和其他二代户五类。标准核心家庭户指夫妇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缺损核心家庭户包括单亲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和分居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二代直系家庭户指夫妇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隔代家庭户是祖父辈与孙子辈居住在一起的家庭。

2010年,二代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48.53%,其中标准核心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33.38%;缺损核心家庭户中,单亲父母与未婚子女家庭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3.08%,分居父母与未婚子女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3.36%;二代直系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3.13%;隔代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2.26%;其他二代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3.32%(见表2-12)。在二代户中,标准核心家庭户是主要形式,缺损核心家庭户、二代直系家庭户和隔代家庭户相对较少。

表2-12 2010年二代户的基本状况

(1)标准核心家庭户是指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户。2010年标准核心家庭户占中国家庭户总数的33.38%,在2000年、1990年和1982年,这一指标则分别为46.33%、54.40%和48.20%,1990~2010年这二十年间全国标准核心家庭户比例持续下降。从数据上来看,标准核心家庭占比的缩减主要是夫妇核心家庭户和单人户的大量增加所致。2010年城市标准核心家庭户占城市家庭户总数的35.57%,镇域标准核心家庭户占镇域家庭总户数的35.56%,乡村标准核心家庭户占乡村家庭总户数的31.11%(见图2-17)。标准核心家庭户在城镇中的占比高于农村地区。从标准核心家庭户户主的年龄分布来看,标准核心家庭户户主的年龄分布近似于正态分布,且城镇乡的峰值几乎都在40~44岁年龄段,标准核心家庭户户主年龄分布的城乡差异并不显著。

图2-17 2010年分城镇乡的标准核心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分地区来看的话,华北地区和西北地区标准核心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高,分别为38.58%和38.34%;其次是东北地区,标准核心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35.90%;华东地区和中南地区不相上下,分别为32.70%和32.36%;西南地区标准核心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低,为28.40%(见图2-18)。不难看出,标准核心家庭户的分布在地区上存在南北差异,华北、西北和东北地区中的标准核心家庭户占各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显著高于华东、西南和中南地区。

图2-18 2010年分区域的标准核心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2)缺损核心家庭户包括单亲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户(简称“单亲核心家庭户”)和分居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户(简称“分居核心家庭户”)。单亲核心家庭户按户主辈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户;第二类是未婚子女为户主,与其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单亲组成的家庭户。分居核心家庭户也可按户主所处辈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配偶但配偶不在的户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户;第二类是未婚子女为户主,与其分居父母一方组成的家庭户。2010年“六普”时缺损核心家庭户占中国家庭户总数的6.44%,较2000年“五普”时7.19%的水平有所下降。其中单亲核心家庭户占中国家庭户总数的3.08%,较2010年下降0.71个百分点,分居核心家庭户占中国家庭户总数的3.36%,较2010年下降0.04个百分点。2010年城市缺损核心家庭户占城市家庭户总数的5.35%,镇域缺损核心家庭户占镇域家庭户总数的6.55%,乡村缺损核心家庭户占乡村家庭户总数的7.10%。其中城市单亲核心家庭户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2.57%,镇域单亲核心家庭户占镇域家庭户总数的2.60%,乡村单亲核心家庭户占乡村家庭总户数的3.60%;城市分居核心家庭户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2.78%,镇域分居核心家庭户占镇域家庭总户数的3.95%,乡村分居核心家庭户占乡村家庭总户数的3.50%(见图2-19)。

图2-19 2010年分城镇乡的缺损核心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分地区来看的话,中南地区和西南地区缺损核心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高,分别为7.63%和8.58%;其次是华东地区和西北地区,缺损核心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5.54%和6.23%;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较低,分别为4.54%和5.25%。其中,单亲核心家庭户的比例在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最高,分别为3.97%和3.73%,西北和中南地区较低,分别为3.02%和3.39%,华东和华北地区最低,分别为2.47%和2.43%;分居核心家庭户的比例在西南地区和中南地区最高,分别为4.61%和4.24%,华东和西北地区较低,分别为3.07%和3.21%,华北和东北地区最低,分别为2.11%和1.52%。从图2-20中可以看出,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整体上拥有较低的核心家庭户缺损率。同时,南方地区的分居核心家庭户比例均超过单亲核心家庭户,而北方地区则大多相反。这种南北差异可能与经济发展差异以及人口迁移有密切关系。

图2-20 2010年分区域的缺损核心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与历次普查相比,单亲核心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的比例逐年下降,2010年为3.08%,而在2000年、1990年和1982年这一数字则分别为3.79%、5.17%和6.56%,这可能与未婚子女家庭数量减少、丧偶率逐渐降低和再婚率逐渐提高有关。与此同时,分居核心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2010年为3.36%,而在2000年、1990年和1982年这一数字则分别为3.40%、4.38%和7.44%,这一比例下降的背后逻辑主要是逐渐宽松的城市落户政策。

(3)二代直系家庭户指夫妇和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户。2010年二代直系家庭户占中国家庭户总数的3.13%,尚不及缺损核心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的比例。二代直系家庭户具有父母辈夫妻和子女辈夫妻两个核心,这是其区别于核心家庭的主要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它是所谓传统大家庭的最简化形式;同时,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二代直系家庭户大多会因生育子女而转化为三代及以上户,其户主也的确以年轻夫妇居多,二代直系家庭户的状况揭示了年轻夫妇在结婚后而未生育前的居住模式。

图2-21 2010年分城镇乡的二代直系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二代直系家庭户的分布情况有城乡差异,乡村的二代直系家庭户比例高于城镇(见图2-21)。如果分地区来看的话,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二代直系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高,分别为3.77%和3.72%;西北地区、西南地区、中南地区和华东地区的二代直系家庭户占该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依次下降,分别为3.48%、3.09%、2.91%和2.83%。从图2-22中可以看出,二代直系家庭户占比呈现南北差异,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的二代直系家庭户占比明显高于西南、中南和华东地区。这也说明,北方地区家庭可能较南方地区家庭相对更为传统,子女结婚后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而不另立新户的可能性较南方为高。

图2-22 2010年分区域的二代直系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4)前已提及,隔代家庭户通常指祖父母和孙子女组成的家庭户,其比重在2010年为2.26%,相比2000年增加0.37个百分点,更是1990年和1982年的3.37倍和3.23倍[7]。其中城市隔代家庭户占隔代户总数的16.6%(占城市家庭户总数的1.17%)、建制镇占32.1%(占镇家庭户总数的2.15%)、乡村占51.2%(占乡家庭户总数的3.00%)(见图2-23)。隔代家庭户明显集中在农村地区,这说明当前农村中夫妇二人一同外出务工的情形增多,并将子女留给家乡的父母照看。这种隔代家庭尽管从形式上应归于二代家庭户,但从代际关系上看,其属性却更接近于三代家庭户。因为中间一代虽然并未与他们的父母和子女住在一起,但他们与隔代家庭户的经济互动却较频繁(如按时往家寄钱等),也经常回家探望他们的父母和子女,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抚幼和赡老的责任。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中间一代大多选择赴我国华南和华东沿海等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务工,其收入远高于在家乡时的水平,因此也提高了其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尤其是抚育子女和赡养父母的经济能力)。

图2-23 2010年分城镇乡的隔代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分地区来看的话,西南地区、中南地区和华东地区等东南部区域的隔代家庭户占各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较高,分别为3.48%、2.66%和2.17%;西北地区、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等北部地区的隔代家庭户占各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相对较低,分别为1.74%、1.24%和1.20%(见图2-24)。这也说明夫妇共同外出打工并将孩子留给父母照顾的行为在南方更为常见。

图2-24 2010年分区域的隔代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应当指出,老幼两代组成的农村隔代家庭户与一部分纯老家庭户(仅有老年父母留守)一样,是一种“不得已”的家庭居住安排,有其暂时性。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这些现象在未来有望得到缓解。但必须注意的是,随着隔代家庭在我国持续增加,留守儿童现象已经并正在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如何使留守儿童身心正常生长发育这一问题对我国的家庭政策提出了挑战。

5.扩展家庭户的主要结构特征

扩展家庭户相对而言是一种较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对其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中国家庭结构变动的走向及路径。有些对扩展家庭户的研究会特意区分包含隔代家庭的扩展家庭和不包含隔代家庭的扩展家庭,其区分标准是扩展家庭户的代际构成中是否有一代人的空缺。以三代户为例,不含隔代户的三代家庭户是指祖父母、父母和子女组成的三代家庭户,包含了某一代人中可能未婚、离婚、丧偶和分居的情况,但是不包括中间某一代人空缺的情况。之前已单独论述了二代隔代家庭户(祖父母和孙子女组成的家庭户)的情况,尽管其属性更接近于三代家庭户,但其形式仍应归于二代家庭户,本书不将其归于扩展家庭户的范畴;而三代隔代家庭户在2010年“六普”资料中显示其比例仅为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0.17%(见表2-13),比例很小,故不对其进行单独考察。

表2-13 2010年扩展家庭户的基本状况

表2-13 2010年扩展家庭户的基本状况-续表

2010年扩展家庭户占中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8.12%,较2000年19.00%的水平降低了0.88个百分点。2010年扩展家庭户在城市地区的比例为12.05%、在建制镇中的比例为17.07%、在乡村的比例为22.43%(见图2-25),相对而言乡村的家庭结构更显传统。

图2-25 2010年分城镇乡的扩展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分地区来看的话,中南地区、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三代及以上家庭户占各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0.33%、19.88%和19.33%;华东地区、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隔代家庭户占各地区家庭户总数的比例相对较低,分别为16.93%、16.24%和14.43%(见图2-26)。

图2-26 2010年分区域的扩展家庭户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制作。

需要指出,结合前面的分析,北方地区有较高的二代直系家庭户比例和较低的缺损核心家庭户比例,这似乎表明北方家庭更为传统和稳定,但从图2-26中来看,南方地区大体上却比北方地区拥有相对更多的扩展家庭户,这似乎又有违我们对“北方家庭相对更传统”的认识,其中的机制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总的来说,我国北方地区的夫妇核心家庭户和标准核心家庭户比例相对较高而扩展家庭户比例相对较低,南方地区则是夫妇核心家庭户和标准核心家庭户比例相对较低而三代及以上家庭户比例相对较高。

(三)立户模式及人户关系

随着我国人口变动的持续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家庭立户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流动也改变了原有的人户关系,两者对我国家庭户模式变迁具有内嵌式影响。本节利用“六普”资料及以往历次普查资料,综合分析当前我国家庭户户主分布模式与立户模式的基本态势,考察不同代际结构和类型的家庭户中分性别、分年龄、分受教育程度等的户主状况,并对当前的人户关系状况、人口迁移情况、迁移人口的流动原因做相应分析,以准确把握我国人口迁移流动动态及其对家庭变迁的影响。

1.立户模式与户主分布

家庭户的立户模式是指家庭成员组成其共同生活单元(家庭户)的方式及过程。立户模式直接影响到家庭户结构及类型的可能性,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的形成方式必然各有不同。然而立户模式并不简单等同于家庭户类型,它更多意味着那些决定家庭生成、分化和衰亡过程的原则,而家庭户类型则更多的是体现立户模式演化的结果。家庭户的演化是立户模式与家庭代际结构的动态互构过程,户主在其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及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户主可以被视为一个家庭户的“主管人”,不同特征的户主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所在家庭户的立户模式,从宏观上具体表现为不同家庭户结构及类型中的户主分布模式有所差异。需要指出的是,本节根据家庭户结构的不同而选择了一系列较为典型的家庭户类型予以关注其户主分布模式和立户模式,其中包括一代户中的单人户和夫妇核心家庭户,二代户中的标准核心家庭户、单亲父母与子女同住的家庭户、分居父母与子女同住的家庭户、隔代(祖父母与孙子女)家庭户,以及三代户等。

不同特征的人口组的户主率(户主比例)可以较好地体现相应的人口群体在立户水平上的差别,以此反映人口的立户模式特征。户主率水平越高表明对应人口组群体成员单独立户的倾向性越高,而较低的户主率则表明该类型人口组的依赖性相对较强。图2-27描绘的是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四次人口普查的分性别分年龄户主率变动状况。不难发现,四次人口普查的分性别分年龄户主率曲线尽管有所变化,但总体上维持了相对稳定的模式,表现出以下两个明显特征。第一,立户水平呈现明显的“男高女低”特点,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文化地位上的现实差别,导致夫妻组建家庭后大多以男方为户主。第二,男性拥有户主身份的模式又具有明显的年龄特征,15~34岁年龄组男性的户主率水平会急剧上升,在此期间大批青年男性结婚成家后获得了户主身份;35~64岁则较为平缓,这是男性户主比例较为稳定的时期;而65岁以后,男性户主率开始不断下降,这可能是衰老、病弱乃至死亡等原因使户主身份产生了转移。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前三次人口普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男性取得户主身份的平均年龄有所延后,15~44岁年龄组的男性户主率急剧增加,但相对之前几次人口普查而言其增长较慢,而增长区间却较长,这与1998年住房改革和近十年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可能存在紧密联系。此外,与男性相比,女性的相应年龄组别户主率相对低不少,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会不断提高。

图2-27 历次普查家庭户分性别分年龄户主率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制作。

(1)不同立户类型中的户主性别分布。“六普”资料显示,我国家庭户户主的性别分布呈现明显的“男高女低”(见图2-28),男性户主占八成以上(80.4%),女性户主比例为19.6%,男性是女性的四倍多。这表明在现实社会中男女的家庭角色与家庭地位仍存在很大差别,男性在家庭生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女性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日趋重要,女性地位正在不断提高,其自我需求也产生了诸多变化。在城市、镇和乡不同层面的家庭户中,女性户主占比分别达到26.8%、19.8%和15.0%,城市的女性户主比例明显高于镇域和乡村的女性户主比例,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城市发展仍在各个方面(包括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超前于乡镇。

图2-28 不同类型的家庭户户主分布情况(分性别/分城镇乡)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不同立户模式下的户主性别分布还存在具体差异。如表2-14所示,在一代户家庭中,男性户主占75.2%,女性户主占24.8%,男性户主仍明显多于女性户主,但是与整体的户主性别分布情况相比,一代户家庭的女性户主比例比整体水平高出5.2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地区一代户家庭的女性户主率则更接近三成。若进一步分析一代户中单人户和夫妇核心家庭户的情况,其户主性别分布的差异又有不同。单人户户主的性别分布较为平衡,其中男性户主占比55.2%,而女性户主则占到44.8%。这可能是由于单人户的家庭结构比较特殊,仅由一人组成,男性与女性在户主身份上不存在竞争性,此外在高龄老人单人户中,由于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丈夫死亡后由妻子顶替户主身份的情况也有不少,因此相对而言在单人户中女性成为户主的可能性较其他家庭户类型更大,男女比例也相对平衡。夫妇核心家庭户的情况则与单人户截然不同,超过九成的夫妇核心家庭户户主为男性,农村地区的这一比例更是在95%以上。这种现象有其偶然性,但更多的是出于传统习惯,也充分表明农村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更为突出。

表2-14 2010年家庭户户主性别分布情况

二代户家庭的男性户主所占比例达到82.6%,女性户主仅17.4%。具体分析其中夫妇与子女户(标准核心家庭户)、单亲父母与子女户(单亲家庭户,属于缺损核心家庭户)、分居父母与子女户(分居家庭户,属于缺损核心家庭户)和隔代户四类家庭组成形式,其户主性别分布差异明显。标准核心家庭户中的男性户主占九成以上,女性不足一成,呈现“一边倒”的状况。单亲家庭户的户主性别分布较为均衡,男性户主比女性高出14.2个百分点(男女分别为57.1%和42.9%),其中城市地区的单亲家庭的女性户主则占到六成以上,多于男性户主,但农村地区则是男性户主比例在2/3以上,女性户主比例则不足1/3,这可能与婚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再分配模式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城市女性在离婚时更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而农村女性则仍处于非常弱势的状态。分居家庭户的户主性别分布在全国及城镇乡层面都呈现女性户主比例(均为六成以上)超过男性的情况,这或许与该家庭类型的户主具有独特性有关,选择分居生活方式的在婚女性往往在经济、生活等方面具有相对较强的独立性,使其成为户主的可能性明显提高。而在隔代户家庭中,男性户主仍占据绝对优势。

此外,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主干家庭或其他类型的三代户家庭开始减少,但仍占到我国家庭户的近二成。在三代户家庭中男性户主仍显著多于女性户主,占到八成以上,即便是城市的三代户家庭,男性户主也占七成以上。

(2)不同立户类型中的户主年龄分布。由于各年龄组人口绝对数存在较大差异,这会对分析和比较不同类型立户模式的户主年龄分布形态造成困难,因此我们计算了各个年龄组的户主中不同类型家庭户户主的比例,以此表示不同年龄户主在各类家庭户类型中的分布,从而对比不同立户模式对户主年龄的影响。

图2-29相对直观地呈现了2010年我国各代家庭户户主的年龄分布情况。在15~24岁年龄组中,一代户的户主占了大多数,其中20~24岁年龄组中一代户户主比例接近七成,该年龄阶段的户主大多尚未进入婚姻状态或者刚刚步入婚姻生活,家庭结构及模式较为简单。在30~54岁的各年龄组中,二代户户主所占比例最高,这一方面是由于该年龄段的群体一般已育有子女,另一方面是由于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多代共同居住的家庭户开始相对减少。在60岁及以上各年龄组中,二代户户主比例开始降低,一代户户主又成为主流,该年龄段群体的子女大多已成家立业并独立门户,家庭逐渐分化。随着户主年龄增长,三代户户主占比呈现先增长后减少的变化趋势,在60~79岁的各年龄组中,三代户比重略高于二代户,而其他各年龄组中三代户户主占比均没有一代户和二代户高。

图2-29 2010年不同结构家庭户户主年龄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分析不同代际结构家庭户户主的年龄分布可以粗略描绘出不同年龄群体的立户模式形态,由于不同代际结构的家庭户又可以细分成相应的几种家庭户类型,因而对不同家庭户类型的户主群体分布进行具体考察可以更准确地把握两者之间的联系。就整体来说,不同年龄组户主在各家庭户类型中的分布差异较大(见表2-15)。近年来,单人户比重的不断增加正在引起人们的关注。如图2-30所示,当前我国单人户在29岁及以下和70岁及以上年龄组户主中比例相对较高,而在30~69岁这样一个较长的连续年龄区间中的比例相对较低,30~69岁年龄组的户主一般已婚并育有子女。与2000年我国家庭户户主的年龄分布相比,当前我国三代户的比重明显下降,但在50~74岁年龄组户主中的占比平均超过二成,在60~64岁年龄组中的占比超过三成,这可能与中低龄老年人帮助子女抚养孙辈的可能性较高有关。

表2-15 2010年不同家庭户类型的户主年龄分布情况

图2-30 2010年不同家庭户类型的户主年龄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具体而言,在14岁及以下年龄组的户主中,单人家庭户和单亲家庭户(单亲父母与子女)所占比例分别达到37.0%和39.7%。这一年龄阶段的户主仍为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尚无能力自主选择成为户主,这一现象更多地反映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安排。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强劲动力,而城市地区的不动产投资也由此被认为是中国当代的最佳投资方式之一,因而不难理解富裕起来的父母们选择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作为其代际财富流转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为教育竞争所驱使而购买学区房等动因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成为户主的原因之一。此外,当父母婚姻关系破裂时,房产由子女继承的模式也使一部分未成年人成了单亲家庭户的户主。

在25~59岁年龄组的户主中,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户占多数,其比例随户主年龄增长而大致呈现先增长后减少的趋势。在25~34岁的各年龄组中,标准核心家庭户的占比明显增加,而与之对应的是相同年龄组中的夫妇核心家庭户户主比例的不断减少,这表明年轻夫妇较多在此期间生育孩子。在40~59岁年龄组的户主中,标准核心家庭户户主的比例不断减少,而夫妇核心家庭户户主的比例则相应增加,这是由于其子女大多长大成人,离开父母求学或是另立门户,夫妇与子女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开始转变为仅有一对夫妇共同居住的一代核心家庭,这也是空巢家庭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在60~69岁年龄组的户主中,夫妇核心家庭户和三代家庭户的比例均在三成左右。这一年龄阶段的户主为低龄老年人群体,其身体状况尚可,夫妇可以自理或相互照料,其经济禀赋也使其足够自给,具备脱离子女独立生活的能力,尤其出于人们生活观念转变后对独立自由的需求,部分低龄老年人主动选择了夫妇核心家庭的生活模式,可以说是一系列客观和主观因素的交互作用推动了老年夫妇核心家庭(老年空巢家庭)的增多。而三代家庭户以低龄老年人为户主的情况较多,一方面缘于低龄老年人身体较健康,可以帮助子女共同抚养孙辈,另一方面是社会经济转型使年轻人的生活压力加大,尤其在一线城市中与父母同住可以有效降低生活成本,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三代户家庭的增多,传统中主要出于“养儿防老”需求而三代同住的情况正在大幅缩减。

80岁及以上年龄组户主中,单人户所占比例在四成以上,夫妇核心家庭户和三代家庭户则分别占25.18%和16.46%。由于男性人口的平均寿命低于女性,丈夫去世后其户主地位自然转移给妻子,这一现象可能是导致在高龄老年户主中单人户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三代家庭户中高龄老年人为户主的比例比低龄老年人为户主的比例低了近7个百分点,这可能是一部分高龄老年人将户主地位转移给了下一代所致。需要说明的是,普查数据所呈现的家庭关系与居住关系有其局限性,尤其对于老年人而言,但仍能从整体上相对准确地表现出家庭立户模式的变动趋势。

此外,通过相关数据比较还可以得知,当前城镇地区中29岁及以下年龄组户主为单人户户主的比例高于农村地区该年龄组户主的相应比例,而农村地区24岁及以下年龄组户主中为单亲家庭户户主的比例则远高于城镇地区对应年龄组的相关比例,其中农村地区14岁及以下户主中为单亲家庭户户主的比例达到43.44%。此外,镇和乡的60岁及以上老年户主中为隔代户户主的比例高于城市同年龄组相应户主的比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乡镇地区隔代户的增多。

(3)不同立户类型中的户主受教育水平分布。受教育水平会对户主的就业、生育意愿、养老模式等多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促使其选择不同的立户模式(见图2-31)。我国人口的整体受教育水平仍有待提高,受教育水平为初中及以下的人口占到6岁及以上人口总数的75.45%。在未上过学的户主中,超过一半为一代户户主;在受过教育的户主群体中,二代户户主的比例最高,这缘于二代户是我国家庭主体,而随着户主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二代户户主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一代户户主的比例则不断增加,同时户主所在家庭户为三代户的情况也在不断减少。在小学教育程度的户主群体中,三代户户主的比例为23.84%;而在研究生教育程度的户主中,三代家庭户仅占8.5%(见表2-16)。可见,随着户主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其家庭结构趋于简化,受教育水平提高所带来的观念改变和禀赋变化可能会对立户模式存在影响。已有大量研究表明社会经济发展对家庭户规模缩小的影响正在不断增强,可以预想到未来随着全民受教育水平的持续提高,可能会对家庭小型化和代际简化趋势有进一步推动作用。

图2-31 2010年全国不同受教育程度户主在三种家庭结构中的分布

注:户主统计6岁及以上。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整理制作。

表2-16 2010年全国不同家庭结构中的户主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

不同受教育水平的户主在各种家庭户类型中的分布差异明显。如表2-17所示,在未上过学的户主中,单人户户主比例最高,为37.06%,其次为三代户户主,占19.52%。有研究认为,这可能是因为文化程度过低对成家立业造成阻碍,但值得商榷的是其中有部分户主可能是自愿选择单独居住的。在受过教育的户主中,整体而言标准核心家庭户(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户)户主比例最高,在初中及以上的各种受教育程度的户主组中,标准核心家庭户的比例均在四成以上。与此同时,随着户主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单人户户主的比重则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说明户主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独立居住的可能性和意愿也可能越高。此外,隔代户和三代户户主比例随受教育程度提高而呈下降趋势。

表2-17 2010年全国不同家庭类型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

此外,尽管在受过教育的户主中三代户户主比例随户主受教育水平提高而趋于下降,但有意思的一点是,农村地区有13.64%研究生教育水平的户主来自三代户,明显高于城镇水平,且比农村地区大学本科教育水平的三代户户主比例高出8.14个百分点(见表2-18)。通过对比还发现,农村地区中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水平的户主来自单人户的比例均高于城镇地区的相应受教育水平户主占比。户主受教育水平的分布情况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别(见表2-19、表2-20、表2-21)。

表2-18 2010年不同家庭结构中的户主受教育程度的分城镇乡分布情况

表2-18 2010年不同家庭结构中的户主受教育程度的分城镇乡分布情况-续表

表2-19 2010年城市中不同家庭类型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

表2-20 2010年镇域中不同家庭类型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

表2-20 2010年镇域中不同家庭类型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续表

表2-21 2010年乡村中不同家庭类型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户主的不同特征确实会对其家庭户的立户模式产生影响。首先,在户主的性别分布上,不同立户模式仍无法改变我国家庭户中男性户主占主体的性别分布模式,特别是在夫妇核心家庭户中,男性户主比重更是在九成以上,这一方面与传统观念和惯性相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男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仍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不同家庭户类型中的户主年龄分布模式有较大差别。中青年户主主要分布在二代户家庭中,老年人则更多的是一代户或者三代户的户主,这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也相契合。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户主中四成以上为单人户户主,这一现象可能与普查数据对居住关系描述的局限性有关,但也督促家庭与社会需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的关爱。值得注意的是,少年儿童作为未成年人而成为单人户和单亲家庭户户主的情况明显增多,这一方面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传统观念碰撞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后效之一。再次,不同受教育程度的户主在各类家庭户中的分布存在差异。户主未上过学的家庭户中,一代户占一半以上,并以单人户为主体,其家庭结构模式可能并非完全出于自愿选择,而是受到受教育程度对其成家立业的负面影响。而在受过教育的户主群体中,呈现户主受教育水平越高,其家庭户结构越简单的趋势。随着我国人口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家庭户变迁将可能进一步呈现小型化和简单化的趋势,而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这又对传统的养老模式提出挑战,需不断加强社会养老及机构养老的研究。

2.人户关系与人口迁移流动

“人户关系”是指人口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的关系。户籍制度是我国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础形式,从技术上而言其本质主要体现为一套具有登记功能的人口管理工具。改革开放以后,人口迁移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城乡户籍制度下基本为“人在户在”的情况已经发生改变。目前根据人户关系的不同,常将常住人口分为“人在户在”、“人户分离”、“户口待定”和“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四种基本类型,其中“人户分离”情况最为复杂。“人在户在”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相一致,或者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但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不满半年。“人户分离”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较广义的“人户分离”按分离的空间是否跨市辖区可分为跨市辖区的人户分离和市辖区内的人户分离。其中,前者习惯上被称为“流动人口”,按分离空间是否跨省级辖区又分为省内流动人口和省际流动人口;后者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与区内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按分离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人在户不在”和“户在人不在”两种。狭义的“人户分离”则仅指市辖区内的人户分离情况。此外,“户口待定”是指户口登记情况待定,“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是指普查时点居住地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但户口登记地在国内的情况。

“六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常住人口中“人在户在”情况占总人口的83.05%,“人户分离”占15.79%,“户口待定”和“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分别占1.05%、0.11%(见表2-22)。就全国各地区常住人口的人户关系来看,“人在户在”在常住人口中占比最高的为西南地区(87.01%),其次为西北地区(85.63%),最低为华东地区,占比80.37%;“人户分离”占比最高的是华东地区,为18.35%,其次为华北地区(18.13%),西南地区最低,为11.75%。

表2-22 2010年全国及各地区人户关系状况

我国城乡的人户关系差异明显。2010年我国城镇的常住人口中,“人在户在”比重分别为61.75%和82.42%,“人户分离”比重分别为37.58%和16.68%;而乡村常住人口的“人在户在”比重为94.53%,“人户分离”比重仅为3.97%。这表明乡村中绝大多数常住人口的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保持一致,而城镇常住人口中人户分离情况较为普遍,这一方面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镇外来流动人口增加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是由于乡村公共服务等资源相对缺乏,其人口人户分离的需求相对较低。此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人户关系存在差异,农业人口中,“人在户在”占86.66%,“人户分离”占13.25%;而非农业人口中,“人在户在”占76.84%,比农业户口“人在户在”低9.82个百分点,“人户分离”占23.01%,高出农业户口“人户分离”9.76个百分点。但由于农业人口占我国常住人口的七成以上,所以非农业人口人户分离数要明显高于农业人口。

人口迁移流动对人户关系的状况存在相对较大的影响。作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人口迁移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共列举了十项内容,其中之一即“人口的流动”,这是继《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后第二次将流动人口问题写入统计数据公报之中,在我国人口普查公报中为首次出现,更是第一次披露了市辖区内的人户分离情况,表明人口迁移流动问题在我国人口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人口迁移流动”一般是指人口伴随常住地变更、跨越一定行政区界的空间移动,可以从普查资料中的“人户分离”情况析出。前已提及,“人户分离”分为市辖区内的人户分离和跨市的人户分离。

“六普”数据表明,2010年全国范围内的人户分离人口为26093.8万人,占总人口[8]的19.58%,比2000年增加11654.7万人,增幅80.72%。2010年全国流动人口为22103.1万人,占总人口的16.58%;2000年流动人口为10175万人,占总人口的8.19%。十年来流动人口增长了1.17倍,占总人口的比重提高了8.39个百分点。流动人口数据表明在过去十年中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增长迅速。2010年我国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0.7万人,占总人口的2.99%;2000年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600万人,占总人口的2.84%。十年来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390.7万人,增长幅度为10.85%,占总人口的比例略有提高。

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人口迁移流动对中国家庭变迁的影响日益显著,也在加速我国家庭分化,不仅从整体上改变了家庭规模、重新刻画了家庭结构格局,还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动,并加速了中国家庭变迁的多元化进程。一般而言,家庭要素的变动与人口迁移流动常常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家庭结构或者关系的变动会引起人口流动,而人口流动也会促使家庭内部变化。本节仅从迁移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这一角度来探析家庭与人口迁移流动之间的关系。人口会因各种原因而产生迁移流动行为,大体可以分为经济型原因和社会型原因两类。前者包括务工经商、工作调动、学习培训等,后者包括家属随迁、投亲靠友、拆迁搬家、记挂户口和婚姻嫁娶等,两者都会影响家庭模式及生活方式的变化,而社会型因素对家庭模式的影响则更为直接和明显。根据上述流动原因的分类,我们将流动人口粗分为经济为主型流动人口和社会为主型流动人口,并据此简要对省内流动人口和省际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进行分析。

2010年,我国省内流动人口(省内人户分离减去其中市辖区人户分离)有13515.5万人,占全国流动人口的61.15%。省内人口迁移流动的成本低于省际流动成本且文化差异等各方面的差异更小,省内流动人口更容易适应并融入流入地的生活,省内流动人口的规模明显大于省际流动人口。在全国省内流动人口中,经济型流动和社会型流动合计超过九成(见表2-23)。在省内经济型流动人口中,务工经商人口占所有省内流动人口的三成,是最主要的流动原因。在省内社会型流动人口中,因家属随迁而流动的占到16.56%,拆迁搬家的占到13.44%。再比较流入地按城镇乡划分的省内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发现经济型因素占镇的省内流动人口流动原因的56.06%,高于该部分因素在城、乡的省内流动人口流动原因的占比;社会型因素在城、乡的省内流动人口流动原因中的占比则高于镇。因婚姻嫁娶引起的流入乡的省内流动人口占到18.65%,明显高于该原因引起的人口流向省内城镇的占比。

表2-23 2010年省内流动人口流动原因构成

表2-23 2010年省内流动人口流动原因构成-续表

2010年我国省际流动人口有8587.6万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38.85%。省际人口迁移流动规模小于省内人口迁移流动规模,但它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一直广受各界关注。与分析省内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相同,将省际流动人口根据流动原因分为经济型省际流动人口与社会型省际流动人口。2010年,全国省际流动人口因经济型因素而产生流动行为的占到81.56%,社会型因素则只占到16.11%(见表2-24),可见经济型因素是引起人口产生省际流动行为的主要因素。务工经商是引起省际流动的最主要原因,占到74.68%。作为随迁家属而进行省际流动的则是最主要的社会型因素,占到所有省际流动人口的近一成。流入城市的省际流动人口中,82.93%为经济型流动人口,高于镇和乡的经济型流动人口占比。而流入乡的省际流动人口中,20.85%为社会型省际流动人口,高于城镇的社会型省际流动人口。

表2-24 2010年省际流动人口流动原因构成

表2-24 2010年省际流动人口流动原因构成-续表

从人户关系与人口迁移来看,户籍制度的存在使我国人口流动较其他国家有所不同。过去十年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增长迅速,2010年,全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22103.1万人,占总人口的16.58%,2000~2010年十年来流动人口增长了1.17倍,其中,省内流动人口规模比省际流动人口规模更大,占全国流动人口的六成多。同时,省内社会型流动人口占其流动人口的比重明显高于省际社会型流动人口占比,这可能是因为省内区域的差异性相对于省际而言较小,因此迁移成本也相对较低。人口迁移大潮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立户模式的改变,加速着家庭户的分化,大量的人口及家庭迁移重构了我国的人口分布格局。“人户分离”现象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而大部分的城市非户籍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在一线大城市,人户分离引起的人口管理及城市内部的资源配置等系列课题也将继续成为政府和社会管理所面临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