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相邻当事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容忍限度认定
——李某诉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案[29]
内容摘要:我国环保法律体系比较庞杂,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对是否将违法性或者排污是否达标作为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还不统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排污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作为污染的必要要件。但遵守排放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的制裁,不能作为私法上免除责任的理由。污染程度如超过受害人社会生活上应当忍受的限度时,受害人即可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排除污染。污染是否超过忍受限度,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可忍受之范围来衡量。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 忍受限度 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
遵守排放标准不能作为私法上免除责任的理由。污染程度如超过受害人社会生活上应当忍受的限度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排除污染。污染是否超过忍受限度,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可忍受之范围来衡量。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 940号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在泾阳县东环路龙泉时代名居购有房屋。原告房屋在5楼,被告房屋在4楼,双方上下为邻。2016年9月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发现被告违法搭建了简易彩钢房,落水部分直通在原告西边阳台窗户下沿。被告趁原告不在家,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非法损害原告家的窗户,进入原告家中将原告家的阳台落水管裁断又在原告房屋墙上打洞将落水管从原告家中改出。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对原告的妨害不予解决,原告向城建部门反映了情况,城建部门查看后于2016年9月12日给被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被告接到通知书后仍然置之不理。原告认为,相邻各方应在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给予方便,构建和谐的关系。被告违法搭建建筑物的房屋与原告的窗户相连,遇到大雨噼啪的声音使原告家人无法入睡,其排气扇的排气声及排出的气体直对原告家的窗户,使原告无法开窗通风。被告损害的窗户至今没有修复,加装的弯头还不断渗水,渗出的水滴滴滴答答、臭气熏天,给原告家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
〔案件焦点〕
被告在其经营的房顶搭建彩钢瓦房屋及距原告窗前约5 米处安装3台中央空调主机所产生的噪音是否能被社会上一般人所忍受。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搭建在原告李某窗前彩钢瓦房屋及将3台中央空调主机移至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处,并将原告家中被告已改造的落水管恢复原状。判决后,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以上诉人在其经营的房顶搭建彩钢瓦房屋,屋面与自己的窗户相连,遇到大雨声音使自己家人无法入睡;排气扇的排气声及排出的气体直对自家窗户,无法开窗通风;上诉人进入自己家中,将家阳台落水管裁断又在房屋墙上打洞将落水管从自己家中改出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关于李某诉称的上诉人在其经营的房顶搭建彩钢瓦房屋一节及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排气扇的排气声及排出的气体直对自家窗户,无法开窗通风一节,我国环保法律体系比较庞杂,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对是否将违法性或者排污是否达标作为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还不统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排污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作为污染的必要要件。但遵守排放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的制裁,不能作为私法上免除责任的理由。污染程度如超过受害人社会生活上应当忍受限度时,受害人即得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排除污染。污染是否超过忍受限度,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可忍受之范围来衡量。本案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入被上诉人李某家实地现场勘验,上诉人空调主机工作时所发出的噪声已经超出了社会上一般人所忍受的范围。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李某播放了手机视频,本院亦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了上诉人所搭建彩钢瓦与被上诉人家阳台的距离。该彩钢瓦在下雨时发出的声音,已经超过了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忍受限度。2016年9月12日,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上诉人停止临时搭建行为。涉案所搭建彩钢瓦房屋应属于违法搭建。故原判判决上诉人拆除其搭建在被上诉人李某窗前彩钢瓦房屋及将涉案3台中央空调主机移至不影响被上诉人正常生活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上诉人进入被上诉人家中将其阳台落水管裁断又在房屋墙上打洞将落水管从中改出一节,事实清楚,原判判决上诉人恢复原状,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该有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相邻污染侵害,被告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是噪音污染者,对其的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对此谈点个人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缺乏定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环境损害”可以参照《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理解。特别是,“污染者”是法条中的关键名词,那么应当如何理解?综合《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和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污染者”即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者,相当于《水污染防治法》的排放方或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产生固体废物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而因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理解为环境“破坏者”而不是“污染者”,追究“破坏者”的责任,须查清过错。因此,本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之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两种归责原则。对于污染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六十五条);而对破坏环境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六十八条),必须根据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追究民事责任。针对本案而言,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所搭建的彩钢瓦、安装的3台中央空调是污染噪音的制造者,应属环境污染者,对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审判实践中合理适用忍受限度理论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借鉴忍受限度理论。所谓忍受限度理论,是用来衡量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理论,换言之,是证明环境侵权责任正当性的理论。就受害者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及其轻重等情况,加害者方面的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损害防除设施的设置状况、管制法律的遵守等各方面进行比较衡量,并对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的状况、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从而个别、具体地确定损害的忍受限度,认定损害超过限度时加害行为就是违法的。这种判断违法性的方法就是忍受限度理论。污染程度如超过受害人社会生活上应忍受的限度时,受害人即得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排除、禁止或者防止污染。本案中,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所搭建的彩钢瓦在下雨时所发出的噪音及安装的3台中央空调工作时主机所发出的噪音若能被社会上一般人所能忍受,则不构成侵权,否则将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播放了被上诉人李某手机视频,并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了上诉人所搭建的彩钢瓦与被上诉人家阳台的距离。该彩钢瓦在下雨时发出的声音以及3台空调主机在工作时发出的噪声已超出了社会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限度,上诉人的加害行为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正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编写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