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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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维持企业资金链条

(一)优化借新还旧流程

完善贷款监管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出台允许借新还旧的监管措施,延续现有债务链条。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质的贷款仍列为正常贷款;对于部分借新还旧行为,如用发债替代贷款,因其利率低、期限长,更能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可取消借新还旧归为关注贷款。创新信贷产品,在防范风险前提下,针对不同的企业推出生产经营周转贷款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额度的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循环使用。

(二)减少过桥成本

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额外成本。清理资金“通道”“过桥”问题,进一步规范同业、信托、委托贷款等业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减少银行的资金通道和过桥,使资金供需双方能够直接见面。进一步提高银行信贷审批效率,简化信贷审批手续,减少贷款额外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信用贷款、无抵押的消费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等纯信用贷款,降低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减少信贷成本。

(三)继续发挥融资平台作用

43号文发布后,一方面,地方融资平台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功能,政府信用不再;另一方面,三类债务明确划分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本质上需要融资平台公司偿还。融资平台融资能力大大下降,信用等级降低,风险溢价明显升高。建议明确赋予融资平台一定年限过渡期,推进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确权工作,明确偿还责任,清晰债权关系。加大对平台公司的增信安排和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低费率担保、充实平台公司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和优质项目等方式,提高其自身融资能力。鼓励转型发展的各级平台公司合并、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于无法按期偿还的债务,通过债转股的形式进行偿还,缓解短期内债务偿还压力。

(四)通过政府增信降低风险溢价

加强信用建设,通过政府增信、扩大中央财政代发地方发债规模、优化评级等,降低市场利率风险加权水平。鼓励担保机构发展,成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并通过该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