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献回顾
第一节 概述
由于资料收集上的局限,本研究对于他国/其他地区相关的研究资料、数据及史料的收集是不充分的。因此,本章重点对中国30余年来有关包括拐卖拐骗人口在内的买卖人口文献资料进行回顾和梳理。
包括拐卖拐骗人口在内的买卖人口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因此,对这一社会现象,尤其是对其中的主要类型——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记载及分析古已有之。无论官修朝代史、地方志,还是名人时录、笔记和词/诗话等,对当时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现象时有描述,也不乏对这一现象原因的探讨。比如,唐代大诗人柳宗元将当时出现的大量买卖人口现象之原因归为两大类:一是“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货视之”,“父兄鬻卖,以觊其利”;二是官府“因以为己利,苟得僮,恣所为不问”。
对于清代贵州成为拐卖妇女的“重灾区”,《清宣宗实录》的分析是:贵州“山多田少,民人日用维艰,妇女不习针黹,以致生计日窘,鬻卖与人。各省拐匪前往伙买,藉此渔利”。
对于明清闽南地区包括收买在内的收养义子之风,有关地方志和时录的解释有三:一是为壮大家族势力:“闽人多养子,即有子者,亦必抱养数子,……或藉多子以为强房。积习相沿,恬不为怪。”(清·道光《厦门志》)二是获得充当用于械斗之人:“漳、泉乞养异姓,非为承祉也,或以械斗,备作前驱,死伤听之。故殷实家乞之不仅一二人矣。”(清·杨浚《岛居三录》)三是获得充当赚钱工具之人:“海澄有番舶之饶,行者入海,居者附赀,或得窦子弃儿,抚如己出,长使通番,其存亡无所患苦。”(何乔元,《闽书》卷38风俗)“生女有不举者,间或以他人之子为子,不以窜宗为嫌。其在商贾之家,则使之挟赀四方,往来冒露,或出没巨浸,与风涛争顷刻之生,而己子安享其得焉。”(清·乾隆《海澄县志》风俗略)在民国时期,严景耀先生在1928年所撰《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一文中,针对调查数据所显现的50岁及以上妇女犯拐卖(略诱)罪的占70%,拐骗(和诱)罪的占60%;294个犯拐骗罪的女犯中,119人为无配偶者——多为寡妇的现象,提出“因为她们丈夫亡故,家中衣食无人供给,而己身亦缺乏谋生的能力与机会,于是不得已而出此下策”的观点。周叔昭先生则通过对北平监狱中的男犯与女犯的比较进一步指出,拐卖(略诱)罪“之所以成为女犯最常犯的罪,因略诱罪多半是经济的,在贫苦颠连的北平社会中,男女同受经济的压迫,不过因体力及地位的不同,女子不能犯男子常犯的罪。故男女同犯以经济为目的底罪,而男子则以窃盗为著,女子则以略诱为最多。盖略诱罪案中受害的多为女子,女子与女子的接触当较男子为多,故女子犯略诱罪的机会较男子为多。复因略诱罪之成立需要体力者少,故女子犯略诱罪之可能亦较男子为多”。
在将包括拐卖拐骗妇女儿童在内的拐卖拐骗人口定为罪行之一后,各个时期的政府都颁布了相关法律予以制止乃至严禁。但拐卖拐骗人口现象一直作为一大社会问题存在于世。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口买卖受到重创,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现象遭到严控和遏制,相关的研究也逐渐逸出研究者的视野。
但至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以后,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为重点的人口买卖现象死灰复燃,至1990年代以后,更日渐严重化为一大社会问题。由此,有关研究成果的数量日渐增多,质量日渐提高。在2012年7月,以2011年12月底为下限时间,本研究以“拐卖”“拐骗”“收养”“人口交易”“反拐”“打拐”及“买卖”“收买”“贩运”“贩卖”“出卖”+“人口”“妇女”“儿童”任一组合为题名,对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数据库起始时间为1979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数据库起始时间均为1999年)、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进行检索并进行筛选后,共获得期刊学术论文225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4篇(无博士学位论文),学术/研究类著作8部。
在所获225篇期刊学术论文中,时间最早的为1982年《法学》第10期所载《拐卖人口罪的认定》(傅远南著)。24篇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篇名、发表时间见表2-1。
表2-1 硕士学位论文
8部学术/研究类著作为:①《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拐卖人口罪》(崔南山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②《拐卖人口犯罪的调查与研究》(伍柳村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③《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马玉山著,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7);④《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⑤《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黎宏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⑥《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王金玲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⑦《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⑧《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李清瑞著,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