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中国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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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价值及其基本特性

“价值”并不神秘,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人们几乎时刻都在与“价值”打交道。不过,真正弄清“价值”的含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例如,目前学术界关于价值的定义众说纷纭,有人甚至认为,“价值就是价值”,根本就“不可定义”。我们则立足可知论,认为“价值”是可以认识的。但只有立足科学的实践观,从具体的历史的人出发,深入人们的现实的价值活动过程,才能正确把握价值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深刻洞悉价值世界的奥秘。

(一)价值的本质与根据

价值是与人们熟知的事实相对应的哲学范畴。事实与价值都是实践—认识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一个基本侧面的客观内容。所谓事实,是指主客体关系中作为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的客观存在状态。所谓价值,则是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客体是否合乎主体的目的、是否满足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关系,它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意义。如果说事实表征的是对象世界的现实状况、“实然状态”,是人类活动的客观基础和可能性空间,那么,价值表征的则是人的主体尺度,是人的超现实、理想化的“应然状态”,它内含着人们的一切活动的目的、动力和激情。

实践基础上的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是形成价值关系的客观前提和基础。这种作用主要通过客体的属性或功能表现出来。客体的属性或功能是形成一定价值的必要条件和构成要素,决定着客体是否可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可能满足什么需要。马克思指出,“但是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139页。,“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176页。。客体具有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功能,它才成为人们生存、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对象,才对人们具有潜在的或现实的意义。例如,如果葡萄的口味太差,不包含人体所需要的营养成分,它就不可能成为人们的食品。当然,客体的属性或功能本身还不是价值,只有当客体的属性和功能确实满足了一定主体的相应需要时,这一客体才对主体产生现实的价值。

人是价值世界生成的主体性根据。一切价值都是相对人而言的,只有人才是价值主体。在人与人类出现之前,在人的活动之外,世界不过是按照自然规律运行的“自在之物”,并无所谓好坏、得失、利害、善恶、美丑可言。只有在劳动创造了人或者说人出现以后,事物在人们的活动中成为被利用的对象,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帮助人们实现自己的理想,超越自我,才形成了事物与人们之间的价值关系。例如,在野地里长着一株葡萄,当没有人“占有”和消费葡萄时,虽然“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依然存在,但是,“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只有当一定的人真正“占有”和消费葡萄时,葡萄才现实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呈现对人们的价值。

人的需要是价值形成和表现的主体尺度。人的需要是复杂而有层次的,并且随着人的发展,人的需要一直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之中。一般说来,只有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基本的满足,人们才可能产生高一层次的需要,并为满足高一层次的需要而奋斗。马克思指出,“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26页。。因为,忧心忡忡的穷人衣食无着,连最基本的生存与生理需要都尚未满足,这种情况下是不会产生审美等较高层次的需要的。一定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往往就会“消失”或暂时“消失”,不再作为需要而存在;这时往往又会产生新的更高层次的需要。客体对于主体不断提升的需要的满足,使客体呈现对于主体的不断丰富、发展的价值。当然,人的需要的产生、发展或消失,需要满足的程度与状况,不是随心所欲的。一方面,它要受社会历史条件与人们的社会实践的制约。任何需要都具有历史性、实践性,产生于人们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过程中。正是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不断发展着的需要,规定了一定对象对于人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关系有何变化。另一方面,它又取决于人的本质力量发展的程度,取决于人的素质与能力的积累程度。马克思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25~126页。,“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25~126页。。如果一个人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那么,既不可能产生和意识到相应的需要,也不可能在需要与需要的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之间建立必要的桥梁和纽带,即现实地确立一定的价值关系。而人的需要越丰富,能力越强,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程度越高,也就越能与更广泛、更深入的对象建立价值关系。

人们的社会实践是价值产生的源泉,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形成和变化的根据。价值形成于实践基础上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是客体与主体、主体的需要之间的内在统一。主客体关系是在人们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当人还没有真正成其为人、主体和客体还处于没有分化的状态的时候,并不存在所谓价值问题。劳动实践创造了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创造了人类丰富多彩的价值世界。在劳动实践过程中,客体的某些属性与主体的某种需要相契合,实际地构成满足或不满足的价值关系,这才“创造”出了价值。这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419页。

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价值创造活动,是一种遵循人的价值尺度、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性活动。马克思指出,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存在本质区别:“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7页。这说明人的活动具有两个尺度:一个是客体(对象)的尺度,要求人们了解、掌握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获得关于世界的经验、知识和真理,即要遵循合规律性的“真理原则”;另一个是主体(人)的尺度,要求人们依照自身的目的、需要和能力进行价值评价、选择,创造和实现价值,即要遵循合目的性的“价值原则”。在实践活动中,人们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志改造对象,使对象成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为我之物”;同时也逐渐改造了人自身,使人不断得以发展和提升。

人的社会实践是一种继承性和创造性相统一的活动,它使人的价值活动具有历史的超越性。在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客体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主体及其需要也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而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也必然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之中,不断得以丰富和拓展。主客体之间的这种动态发展的价值关系,体现了实践基础上主体的历史发展状况,体现了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体现了主体“自由自觉活动”的理想性和超越性。因此,从人的具体的价值世界可以判断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程度。

在历史与现实中,常常有人割裂实践基础上主客体相统一的价值关系,走向两个错误的极端。

一方面,有些人不懂得价值的属人性,将价值单纯归结为客体,或者归结为客体的属性或功能。例如,某些旧唯物主义者认为,价值就是具有价值的客观事物本身或者事物固有的某种属性。客观唯心主义则把某种精神实体客观化,如柏拉图将“理念世界”、经院哲学将“上帝”视为价值之源和价值本身。这种观点将价值与事实相混淆了,它的错误在于撇开主体和主体尺度,仅仅从客体的角度解释价值。它根本无法说明,为什么同一事物对于不同主体,或者对于不同时间、条件、状态下的同一主体,会具有不同的价值。

另一方面,有些人则离开客体,将价值仅仅归结为人的主观因素,视为人的情感、欲望、兴趣等的产物。如罗素认为,“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的感情”〔英〕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23页。,“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证明这个或那个具有内在价值的论据”〔英〕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27页。;艾耶尔认为,价值陈述“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英〕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第116页。;培里(Perry)认为,“价值最终必须被看作是欲望或兴趣的函数”R. B. Perry, General Theory of Value: Its Meaning and Basic Principles Construed in Terms of Interest, Longmans, Green and Company 55 Fifth Avenue, New York, 1926, p.81.;等等。这是价值本质问题上的一种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这类观点完全从人的精神与心理状态理解和规定价值,割裂了价值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价值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二)价值的存在形态

价值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客体的存在形态和属性十分复杂,其历史发展存在多种多样的可能性;主体的需要和能力各不相同,并且复杂而多变。因此,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形态也是丰富的、多样化的。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例如,依据价值客体是事物还是人,对价值的存在形态进行分类。

所谓事物的价值,就是物质或精神文化现象作为客体,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的价值。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事物最常见的价值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种是物质价值,即对象以其物质形态满足人的物质性需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利的价值。例如,满足人的生理需求、物质享受、安全保障、经济利益、生态条件等方面需要的价值。它典型地表现为物质层面的权益,如功利、效益、财富、权力、安全保障,等等。

另一种是精神价值,即对象满足人的精神、心理、文化等需要的价值。它包括如下几种基本形式。①真。真是主观与客观统一、主体的内在尺度符合客体的外在尺度的情形,即达到合规律性。真本来属于认识论、真理观的问题,但由于掌握和运用真理是人类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前提,因此真对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多方面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真也是一种价值。真的价值表现在:它有利于人们合理地把握外部世界、满足人们的认知需要、促进人们的理性能力的提高、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依据和指导。追求真理,为真理而献身,是人类崇高而伟大的信念,也是重要的价值取向和追求。②善,即人们的行为合乎自己或他人的目的与需要,有利于调节和创造良好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的价值。善的价值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如公正、诚实、仁爱、善良、正直、勇敢,等等。③美,即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的价值。美的本质在于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在审美体验中,人的本质力量在客观对象中得到了合乎人性的实现或对象化,使人产生或愉悦或狂喜或神清气爽或超凡脱俗的审美效果。

相较于事物的精神价值,物质价值具有更为基础性的意义,它是产生和实现其他一切价值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因此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8~79页。。人们首先必须从事吃、穿、住等物质资料的生产,然后才能从事军事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方面的活动。只有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只有在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可能产生和满足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才可能逐步改变混沌、愚昧、迷信、落后的状况。否则,“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86页。。也就是说,追求物质价值甚至物质享受是必要的。但是,仅仅追求功利等物质价值,甚至将其奉为最高价值,如声称“人生价值要以含金量来衡量”,则是低俗的,是对人和人的人格、尊严的贬损。而求真、臻善、达美,则是进一步满足人们的精神、心理、文化需要的价值。它们意味着对人们的人格和尊严的肯定,意味着对人们自身的进一步提升。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真、善、美)体现了人生奋斗的不同层次,体现了人生奋斗各个方面的目标和理想,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最后统一和升华到一个更高层次的人生境界,即自由。

所谓人的价值,就是具体的历史的人及其活动对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在人类活动中,人既可以是主体,又可以是客体,是主客体之间的统一。作为客体的人及其活动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就表现出相应的丰富复杂的价值。对于任何一个人及其活动来说,往往存在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分。个人价值是个体及其活动对于个体自身的价值,是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社会价值是个体及其活动对于社会的价值,是人通过活动满足社会的需要,或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人作为自主、有目的的“存在物”,自身需要有意义,需要有终极关怀,人应该努力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成就和完善自我。贬斥人的个人价值是一种反人性、不人道的做法。但是,人毕竟是社会的人,每个人都是组成社会的一个要素,是处于社会相互作用之网上的一个纽结;每个人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性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自己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7~68页。个人在社会中生活、表现自己,他的个人价值也就是他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价值。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奉献,为人类造福,不仅与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不相冲突,而且还是人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根本途径。因此,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必须正确处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索取与贡献的关系,把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自我克制,努力奋斗,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最大价值。

无论是事物的价值,还是人的价值,其存在的基本形态都是多样化、历史性的。不仅有真实价值与虚假价值、正价值与负价值、高价值与低价值之分,还有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瞬时价值与永恒价值等不同状况。多种多样的价值形态在各种不同条件下彼此相伴而生,相互交织在一起,并不断地变化、发展,构成了人类纷繁复杂、动态发展的价值世界。例如,在生活实践中,人们不断通过自己的活动,将各种潜在价值实现出来,成为对人具有现实意义的价值;赋予瞬时价值以历史意义,升华为对人具有永恒意义的价值。

在人们的生活实践活动中,价值的存在形态不仅复杂多变,而且对于主体来说,还可能彼此分离,相互对立。有时人们面临的不同价值形态之间,甚至可能发生激烈的矛盾与冲突。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事物的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人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等之间,就经常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有时导致人们顾此失彼,无所适从,甚至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和“忠孝不能两全”,就是典型的价值矛盾与冲突的情形。这要求人们深刻理解价值的本质、特性和客观基础,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特别是在客观环境和现实条件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根据人们自身的目的、利益、需要和能力,科学合理地进行价值评价与选择,努力化解其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或达到一种有机的和谐状态。

(三)价值的基本特性

价值的存在形态多种多样,但不同存在形态的价值之间有着一些共同的特性。一般而言,价值具有如下基本特性。

1.价值的主体性与客观性

价值既具有主体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价值具有主体性,即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和主体规定性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关系。价值的主体性主要从如下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任何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都可能不同。由于每一主体所处的时代、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需要和能力不同,因此同一对象往往可能与不同主体建立不同的价值关系,即价值“因人而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对一些人是好的、有益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是坏的、有害的;对一些人是善的、美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未必是善的、美的。例如,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对于湖南农民运动,地主阶级认为是“痞子运动”,“糟得很”,而广大农民和革命者却认为“好得很”,由衷地欢迎和热情地参与。在历史与现实中,主体有许多层次和各种各样的类型,如民族、宗教、国家、地区、阶级、阶层、企业、群体、个人,等等,同样的对象对于他们来说,其价值往往表现出相应的独特内容,具有诸如民族性、宗教性、地域性、阶级性、群体性、个人性(或狭义的个性)等特征。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主体来说,某一事物对于他的价值可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主体自身都存在复杂的结构,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利益和需要,而且,同一主体在不同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也不一样,因而客体与同一主体常常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价值关系。以一块平常的石头来说,它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和功能,这些属性和功能与人的某些方面的需要、能力相对应,就可能对同一个人产生不同方面的价值。例如,满足人们建筑房舍方面需要的价值,满足建桥修路方面需要的价值,写字作画时作为镇纸的价值,危急时刻作为武器自卫的价值,满足人们艺术审美需要的价值,等等。这块石头到底具有哪些价值,取决于人的需要和能力发展的状况与程度:人的需要层次越低、能力越低,石头的价值就越单一;人的需要层次越高、能力越高,石头的价值就越多样。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的本质力量、包括人的感觉是随着生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的,“只是由于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26页。。也正因如此,人的本质力量、人的需要和能力等越是自由、全面发展,人越能获得和创造丰富多样的价值。

价值不仅具有主体性,而且具有客观性。首先,价值作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存在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之中。事物是否对人具有价值,不是由主体和主体的需要单方面决定的,它同时也取决于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或功能。其次,主体的需要和需要被满足的程度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主体的社会实践制约并随其发展而发展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脱离人们的社会实践,主观地谈论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再次,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它本质上是人的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是社会历史意义上的客观性。无论是人的生理需要,还是人的心理需要,也无论是人的物质性需要,还是人的精神性需要,在根本上都与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与人的社会实践以及在这种社会实践中的发展相联系,都有着它自身不依赖于人和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从人的需要的客观性方面理解价值,才能够真正从主体和客体的整体关系的角度,理解价值是一种客观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最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主体是否评价以及如何评价它为转移。评价可以把握价值,但不能创造价值。因此,强调价值的主体性,并不否认价值的客观性,客体对主体是否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不是由主体单方面地、主观地决定的,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必须尊重价值的这种客观性,才能正确地把握它。

2.价值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价值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价值的相对性是指价值的时效性和条件性。它表明,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客体、主体和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主客体之间具体的价值关系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一方面,任何事物都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人的需要、能力等主体尺度也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既可能因为客体的变化而变化,也可能随着主体和主体尺度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一位跋涉在沙漠中口渴难耐的旅人,一杯洁净的水是他最大的需要,有时甚至可能会关系他的生死;但是,当他重返随处可以取得净水的环境时,这杯净水的价值就会显得微不足道。人们的许多切身体验鲜活地表达了对价值时效性的意识,如对“雪中送炭”的赞美、对“雨后送伞”的调侃,等等。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也不同。例如,大家都承认诚实是美德,说谎是不道德的。在正常情况下,这当然没有问题。但一旦情况发生了变化,具体的价值关系也会随之变化。例如,医生对濒临死亡的绝症病人隐瞒病情,警察通过制造假象而诱捕犯罪嫌疑人,军人在战场上巧施计谋欺骗敌军,甚至像“望梅止渴”之类的自我欺骗都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道德上容许的。价值的这种时效性、条件性表明,人类价值生活是具体的、历史的,处在一个不断超越过去、向未来创造生成的动态过程之中,必须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价值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价值的相对性与主张世界上无所谓真假、善恶或美丑之分的相对主义不同,它认为相对之中有绝对,相对与绝对不可分。相对主义虽然看到了价值的主体性,看到了价值是相对于人和人的需要来说的,但夸大了价值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否定了价值的确定性、绝对性。一方面,承认价值的客观性,也就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价值的确定性、绝对性。虽然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可能是相对的,但是,对于每一特定的价值主体来说,事物有无价值和有什么价值却是确定的。虽然有人因为愚昧无知,或者受人蒙蔽,“是非颠倒”、“善恶不分”、“美丑不辨”、“不知好歹”,但是,“是非”、“善恶”、“美丑”、“好歹”对于这一价值主体仍然在一定时间、条件下是确定的,可以通过评价弄清楚。另一方面,对于主体间和统一的最高主体(如人类)来说,价值具有共同性和统一性。价值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任何人作为“人”,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因为属于共同的物种(类)而具有共同的尺度,因为人自身的社会性和相互依存关系而具有共同的利益和需要。在一个社会中,任何人只有在互动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健康地生存、生活和发展,才能实现自我的价值,同时也为他人的价值实现创造条件。这要求人们在交往、互动过程中,超越自身狭隘的私利,抑制各种可能膨胀的贪欲,在诸多共同的目的、利益和需要引导下,从整体和全局的视角看待问题,相互为对方的价值实现提供条件,达到双赢、共赢之类皆大欢喜的结果。

总之,价值的主体性与客观性、相对性与绝对性并不矛盾,并不一定冲突。在人们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那些执其一端、片面地加以绝对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如主观主义认为,价值没有客观性,纯粹是人的主观情绪、情感、态度、意志等的产物;相对主义认为,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天下无公理”。这类观点曲解了价值的本质,否认了价值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割裂了价值的主体性与客观性、相对性与绝对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既经不起理论上的认真推敲,也不符合价值生活的实际情况。